學習重點 本規定限制的職務為同一農會的理事長、常務監事、總幹事;農事小組長、會員代表不在本項限制範圍內。 不得同時任職的親屬關係有三類:配偶、二親等以內血親、一親等姻親。 判斷親屬關係時,應先分辨是配偶、血親或姻親,再計算親等,不能只看稱謂是否親近。 女兒、孫女、配偶均受限制;妹夫、妯娌屬二親等姻親,不受本項限制;岳父與女婿屬一親等姻親,受限制。 核心觀念 一、限制範圍:同一農會、同時任職、三個職務 依農會法規定,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者,不得同時擔任同一農會之理事長、常務監事或總幹事。其目的在避免重要職務由關係密切的親屬分別擔任,影響決策、監督與會務執行。 本規定是在限制具有特定親屬關係的不同人,分別同時擔任上述職務。例如一人擔任理事長,其配偶便不得同時擔任同一農會的總幹事或常務監事。 同一農會:必須注意兩人的任職農會是否相同,不能把本項規定直接擴張為所有農會之間的全面限制。 同時擔任:重點在任職期間是否重疊,並非具有親屬關係就永遠不能先後擔任。 三個職務:理事長、常務監事、總幹事。不要擴張為所有理事、監事或所有農會職務。 以下所稱「可以」,均指不受本項親屬關係限制,仍須符合該職務的其他任職條件。 二、三類親屬關係,限制標準不同 類型判斷方式限制範圍 配偶夫與妻,屬獨立列出的關係,不以親等計算受限制 血親包括自然血親及依法成立的擬制血親一親等、二親等受限制 姻親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的血親的配偶僅一親等受限制 最重要的區別是:血親到二親等,姻親只到一親等。不能把血親與姻親套用相同的親等界線,也不能認為姻親一律不受限制。 三、血親親等:直系數世代,旁系找共同祖先 直系血親由自己向上或向下計算,每隔一個世代算一親等。因此,父母與子女是一親等;祖父母與孫子女是二親等。父系、母系均適用,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也是二親等血親。 旁系血親先由自己向上數到雙方共同的直系血親,再向下數到對方,將兩段世代數相加。 兄弟姊妹:自己到父母一代,再到兄弟姊妹一代,合計二親等,受限制。 堂兄弟:自己到父親、祖父,再到伯叔、堂兄弟,合計四親等,不受本項限制。 因此,祖父與孫女不得同時任職;堂兄與堂弟雖然同輩、稱謂中也有「兄弟」,卻是四親等血親,可以通過本項親屬關係的檢驗。 四、姻親親等:依所連結的血親關係計算 計算姻親親等時,婚姻本身不另外加算一親等,而是依相關血親關係的親等判斷。 血親的配偶:女婿是女兒的配偶,女兒與自己為一親等血親,所以女婿與自己為一親等姻親。妹夫是妹妹的配偶,妹妹與自己為二親等血親,所以妹夫與自己為二親等姻親。 配偶的血親:岳父是妻子的父親,妻子與其父親為一親等血親,所以自己與岳父為一親等姻親。 配偶的血親的配偶:妯娌是兄弟二人的妻子彼此之間的關係。丈夫與其兄弟為二親等血親,因此妯娌為二親等姻親。 妹夫與妯娌都是二親等姻親,不在一親等姻親的限制內;岳父與女婿則是一親等姻親,必須迴避。 五、常見關係比較 兩人關係類型與親等能否同時擔任同一農會上述職務 夫與妻配偶不得 父母與女兒、兒子一親等血親不得 祖父與孫女二親等血親不得 兄弟姊妹二親等血親不得 堂兄與堂弟四親等血親可以 岳父與女婿、公婆與媳婦一親等姻親不得 本人與妹夫、姊夫、嫂、弟媳二親等姻親可以 妯娌二親等姻親可以 遇到理事長的親屬能否擔任同一農會總幹事的比較題,可直接依序判斷:女兒是一親等血親、孫女是二親等血親、配偶是明文限制對象,均不得;妹夫是二親等姻親,可以。 常考陷阱 把「二親等姻親」寫成禁止範圍:這種敘述錯誤。二親等的界線適用於血親,姻親只限制一親等。 只看數字,不看親屬類型:孫女與妹夫都是二親等,但孫女是血親,受限制;妹夫是姻親,不受本項限制。 把妹夫誤算為一親等姻親:應依妹妹與自己的血親親等判斷。兄弟姊妹是二親等,所以妹夫也是二親等姻親。 認為妯娌不屬於姻親:妯娌屬於配偶的血親的配偶,是二親等姻親;可以同時任職的原因是親等超出限制,並非沒有姻親關係。 認為岳父與女婿不是血親,所以可以:雖非血親,仍是一親等姻親,屬禁止範圍。 把堂兄弟當成兄弟姊妹:兄弟姊妹是二親等血親,堂兄弟是四親等血親,結論不同。 配偶不算親等,就認為不受限制:配偶是獨立列出的禁止類型,夫妻不得同時擔任上述職務。 職務選項混入農事小組長、會員代表:本項規定只列理事長、常務監事、總幹事,不能因職務與農會有關就全部選入。 記憶口訣 「同會同時長監總,配偶、血二、姻一擋。」 長監總:理事長、常務監事、總幹事。 血二:父母子女、祖孫、兄弟姊妹均受限制。 姻一:岳父與女婿、公婆與媳婦受限制。 稱謂對照再記:「女兒孫女配偶避,妹夫妯娌二姻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