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整理委員會的指定機關、委員資格、人數及原任理監事的限制。 分清整理期間的法定代理人是主任委員,對外以農會整理委員會名義行文。 記住移交須由原任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總幹事辦理,由整理委員會盤點接收。 熟記整理期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延長,以及整理完成後的改選順序。 整理不代表原有聘、僱人員一律解聘、僱,應與整理委員的資格限制分開判斷。 核心觀念 一、整理委員的產生、資格與人數 主管機關辦理農會整理時,由主管機關指定具有理事、監事候選人資格之會員五人至九人為整理委員,其中一人得為贊助會員。整理委員的產生方式是「指定」,並非由會員選舉。 人數與資格要一起記:一般資格是具有理事、監事候選人資格的會員,另容許其中一人為贊助會員。「得」表示可以,並非必須;因此,不能改寫成一定要有一名贊助會員,也不能說贊助會員完全不得擔任。 農會原任理事、監事不得為整理委員。原任理事長也是原任理事,原任常務監事也是原任監事,均受此限制。不能因為職稱寫成「理事長」或「常務監事」,就認為不在禁止範圍內。 二、整理委員會的職權 整理委員組織整理委員會,代行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職權,負責整理。這項規定的重點是三種職權均包含在內,不能只記理事、監事,而漏掉會員代表。 「代行職權」與「原任人員擔任委員」是不同概念。整理委員會可以代行理事、監事職權,不表示原任理事、監事可以加入整理委員會;原任人員仍受不得擔任整理委員的限制。 三、主任委員與對外行文 整理委員應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擔任農會整理期間的法定代理人。此處要同時掌握產生方式與職稱:由整理委員「互推」,產生的是「主任委員」。 農會整理期間對外行文,應以農會整理委員會名義行之。法定代理人與行文名義要分開記:前者問「由誰代表」,答案是主任委員;後者問「使用何種名義」,答案是農會整理委員會。 判斷項目正確內容容易混淆的寫法 互推產生的職稱主任委員理事長 整理期間法定代理人主任委員原任常務監事、總幹事 對外行文名義農會整理委員會農會 四、移交與盤點接收 農會整理時,移交涉及原任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總幹事,由整理委員會盤點接收。應將移交的一方與接收的一方分清楚。 作答時,不能把完整的移交義務縮成僅由原任總幹事辦理。即使後半句「由整理委員會盤點接收」正確,只要前半句漏列應辦理移交的人員,整項敘述仍不正確。 原任理事長、常務監事不得擔任整理委員,並不表示其免除移交責任。不得擔任整理委員與仍須辦理移交可以同時成立。 五、整理期限及延長權限 農會整理期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延長之。判斷時應核對三個部分:原則期間是一年、延長須有必要、延長權限屬於主管機關。 「一年」不能換成「六個月」;但也不能因為規定一年為限,就認為絕對不得延長。整理委員會負責整理,並不代表可以自行決定延長整理期間。 六、整理完成後的改選流程 整理完成後,由整理委員會辦理改選,依序進行: 改選會員代表。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改選理事、監事。 記憶重點是先代表、再大會、後理監。辦理主體仍是整理委員會,不要誤認為整理完成後,就由原任理事長接手辦理改選。 七、原有聘、僱人員的處理 農會整理不使原有聘、僱人員一律解聘、僱。不能將整理委員的資格限制,擴張成所有原有人員都必須離職。 應區分兩類規定:原任理事、監事是「不得為整理委員」;原有聘、僱人員則不能概括認定為「一律解聘、僱」。兩者對象與法律效果均不同。 常考陷阱 把「主任委員」換成「理事長」:整理委員互推的是主任委員,整理期間的法定代理人也是主任委員。 把原任常務監事當成法定代理人:原任常務監事涉及移交責任,不能因此認定其為整理期間的法定代理人。 把行文名義簡化為「農會」:應完整記為「農會整理委員會名義」,名稱差異就是判斷關鍵。 移交只列總幹事:應掌握原任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總幹事,並與整理委員會負責盤點接收相配合。 期間前錯後對:「六個月,必要時由主管機關延長」仍是錯誤,因為原則期間應為一年。 認為原任理事長可以擔任整理委員:理事長具有理事身分,受原任理事不得擔任的限制。 將「得有一名贊助會員」改成「必須有」:可容許不等於強制配置,注意「得」與「應」的差別。 看到「一律解聘、僱」就接受:整理並無使原有聘、僱人員全部當然離職的效果。 忽略題幹要求:先確認要選正確敘述或錯誤敘述,再逐項核對;同一選項內有一處錯誤,便不能認定整項正確。 記憶口訣 「主管指定五至九,贊助一人得加入;原任理監不得任,主委代理會名出;長監總幹辦移交,整理委會點接收;一年必要主管延,先選代表再理監。」 「主委代理」記法定代理人;「會名出」記農會整理委員會名義行文;「先選代表再理監」中間還要記得召開會員(代表)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