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法定出會情形:死亡、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除名。 分清楚出會與除名:出會是會員身分終止的結果,除名只是造成出會的原因之一。 國籍題看是否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住所題看是否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不要把雙重國籍、出國旅遊混入。 「除名」與「理事會除名」不能視為相同選項;除名須依規定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能以理事會決議代替。 褫奪公權、票據拒絕往來、酒駕肇逃、積欠農會財物,均不是單憑該情形就構成法定出會。 核心觀念 一、法定出會:會員身分依法終止 「出會」是指會員身分終止。判斷法定出會,應確認事實是否符合規定的情形,不能只憑「行為不好」「信用不佳」或「看起來失去資格」就認定出會。 法定出會情形判斷重點 死亡會員死亡,屬於法定出會情形。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重點是中華民國國籍已喪失;題目所稱放棄國籍,依此判斷。 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重點是住址已遷出原農會的組織區域。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須有破產宣告,且尚未復權;不能只因欠款就認定符合。 除名依法完成除名後,構成出會;須注意決議機關。 這些情形彼此並列。死亡、喪失國籍、住址遷離及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各自就是出會原因,不必把它們改稱為「除名」。 二、國籍變動:喪失國籍與雙重國籍不同 農會會員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應予出會。題目以「放棄中華民國國籍」表達已失去該國籍,也屬於這項法定出會情形。 「具雙重國籍」則不能直接認定出會。會員即使同時具有外國國籍,只要仍保有中華民國國籍,就不符合「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的要件。 作答時先找關鍵字:「喪失、放棄」指向國籍失去;「雙重」只表示同時具有兩種國籍。不要把取得外國國籍一律解讀為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三、住址變動:以原農會組織區域為界 會員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應予出會。本單元以戶籍遷移呈現住址遷離的事實時,也應依此判斷。 例如戶籍由大肚區遷至后里區,已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屬於法定出會。兩地是否仍在同一縣市,不是判斷重點;真正要看的是有沒有跨出原農會的組織區域。 反之,在原組織區域內搬家,並不符合「遷離」要件。出國旅遊、出差或短期外出,也不能只因人暫時離開,就當作住址已遷離。 四、出會與除名:結果、原因與決議機關要分清楚 出會是結果,除名是原因之一。所以「喪失國籍者應予出會」及「住址遷離者應予出會」都是正確敘述;若把最後兩字換成「除名」,就混淆了不同的法律概念。 用語意義與判斷 出會會員身分終止;死亡、失籍、遷離、破產尚未復權及除名,均可造成此結果。 除名依法定事由及程序作成的處分,是出會原因之一。 理事會除名決議機關不符,不能當成正確的法定出會選項。 會員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而妨害農會,情節重大時,除名須依規定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因此,「除名」本身是法定出會情形,但「理事會除名」錯在決議機關,不是因為選項多了修飾語就一律不選。 五、破產、欠款與其他不利情形不能混為一談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是法定出會情形,包含「受破產宣告」及「尚未復權」兩個判斷重點。單純積欠農會財物,只能確認有欠款,不能據此推定已受破產宣告。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雖然也有「尚未復權」四字,仍與破產不同;「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也不能當成破產。因此,不要看到復權、期滿等法律用語,就直接選為出會事由。 酒駕肇逃也不是獨立列舉的法定出會情形。題目僅提供這項行為時,不能自行加上已依法除名等未交代的事實。 常考陷阱 把「應予出會」寫成「應予除名」。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住址或戶籍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應判斷為出會;寫成應予除名即錯。 把「具雙重國籍」當成「喪失國籍」。關鍵在中華民國國籍是否仍存在。雙重國籍本身不是法定出會條件。 把「同一縣市」當成沒有遷離。應看原農會組織區域;由大肚區遷至后里區,仍屬遷離。 把「出國旅遊」當成「住址遷離」。暫時外出不等於住址遷移,不能僅憑出國就認定出會。 把「理事會除名」當成合法除名。除名本身可以造成出會,但決議機關須正確;理事會不能代替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作成除名決議。 把「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與「破產尚未復權」混淆。法定出會所列的是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不能只比對「尚未復權」四字。 把欠款、票據拒絕往來或酒駕肇逃直接認定為出會。這些事實本身不符合列舉的出會情形;不得自行補入破產宣告或合法除名等條件。 記憶口訣 「死、籍、遷、破、除」:死亡、喪失國籍、住址遷離、破產尚未復權、除名。 「雙籍不是失籍,旅遊不是遷離;失籍遷離要出會,除名機關須看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