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農會法第5條第1項:各級農會為辦理第4條所定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組織共同經營機構,聯合經營,並得與個人會員直接交易。 共同經營機構為法人,具有獨立法人格;由農會共同組織,不代表它不具法人地位。 設立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不能僅憑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逕行組織;負責人依相關規定產生,不是由縣市政府指定。 本單元所考的共同經營機構實例為中華民國農會附設各級農會農化廠,須與全國農業金庫、農產品批發市場及農業信用保證基金區分。 綜合判斷須兼顧信用部觀念:業務輔導及資金融通由農業行庫負責辦理;接受非會員存款,不以事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為題示要件。 核心觀念 一、設立目的、程序與經營方式 農會法第5條第1項規定,各級農會為辦理前條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組織共同經營機構,聯合經營,並得與個人會員直接交易。「前條事業」就是農會法第4條所定事業。讀這項規定時,應將目的、核准程序、經營方式與交易對象分開掌握。 判斷面向應掌握的內容 組織者各級農會 設立目的辦理農會法第4條所定事業 設立要件經主管機關核准 經營方式聯合經營 交易對象得與個人會員直接交易 內部決議與主管機關核准,是不同的程序概念。即使農會已提報會員(代表)大會並經決議通過,也不能據此認定可以直接成立共同經營機構。判斷設立是否合法,仍須確認有無經主管機關核准。 條文使用「得組織」,表示法律允許各級農會依規定採取共同經營的方式,並非要求所有農會一律設立共同經營機構。也不要自行將「主管機關」改成特定層級的機關;本單元設立要件應記住的用語就是經主管機關核准。 二、共同經營機構具有獨立法人格 共同經營機構為法人,具有獨立法人格,能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權利、負擔義務。共同經營機構與參與組織的各個農會,是不同的權利主體。 「由農會共同組織」說明的是組織來源;「為法人」說明的是法律地位,兩者可以同時成立。因此,不能因為它是農會間共同組織的機構,就推論它只是合作關係、沒有獨立法人格。 遇到一句話同時包含「經主管機關核准」「聯合經營」與「非為法人」,必須逐段判斷。前面的設立程序與經營方式即使正確,後面的「非為法人」仍足以使整段敘述錯誤。 三、得與個人會員直接交易 法律明文允許共同經營機構與個人會員直接交易。所以,「不得與會員交易」以及「不能與個人會員直接交易」都是錯誤敘述。 這裡的「得」表示可以,不是必須。作答時要同時注意允許交易與可以直接交易兩個重點,不能把共同經營誤解成只能在農會彼此之間辦理交易。 交易資格與法人格應分別記憶:共同經營機構為法人,是其法律地位;得與個人會員直接交易,是條文明定的交易權限。不要僅憑「它是法人」就自行推導所有交易對象或交易限制。 四、負責人的產生與主管機關的角色 共同經營機構的負責人依相關規定產生,不是由縣市政府指定。設立時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不代表核准機關就能直接指定負責人。 本單元應區分「核准設立」與「指定負責人」:前者是設立要件;後者不是本單元所述共同經營機構的特性。對於未考到的產生程序,不必自行補入選舉方式、任期或人數。 五、共同經營機構的實例辨認 本單元所指的共同經營機構,應辨認為中華民國農會附設各級農會農化廠。名稱中的「附設」不能用來否定前述法人地位;作答仍須分別掌握實例名稱與法律性質。 機構名稱本單元的辨認重點 中華民國農會附設各級農會農化廠本單元所指的共同經營機構 全國農業金庫不能選作本單元所指的共同經營機構 農產品批發市場不能因與農產品經營有關,就認定是本單元所指機構 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不能因具有法人身分,就認定是本單元所指機構 辨認實例時,「與農業有關」或「具有法人地位」都不足以作為選取依據。應記住完整名稱,避免將農業金融、批發市場或信用保證機構混為一談。 六、綜合判斷中的信用部觀念 本單元的綜合選項也涉及信用部,作答應掌握下列兩項敘述的差異: 農會信用部業務之輔導及資金之融通,由農業行庫負責辦理:依本單元考查內容,這是正確敘述。 農會信用部欲接受非會員存款,須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這是錯誤敘述,不能把「須先報請核准」當作接受非會員存款的必要條件。 兩者分別處理「誰負責輔導與融通」及「非會員存款是否須先核准」,不可互相替代。尤其共同經營機構設立確實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不能因此把相同核准要求套用到信用部接受非會員存款。 常考陷阱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即可逕行組織」:錯在省略主管機關核准。內部決議不能取代法定核准程序。 「不具法人地位」或「為農會間組織,非為法人」:錯在否定法人格。共同經營機構由農會共同組織,仍然為法人。 「不得與會員交易」:錯在將允許寫成禁止。正確用語是得與個人會員直接交易。 「由縣市政府指定負責人」:錯在混淆設立核准與人事產生。負責人依相關規定產生。 將金庫、批發市場或信保基金當作指定實例:不能僅看名稱與農業相關就選取;本單元應辨認農化廠。 「非會員存款須先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能因語氣嚴格就認定正確,也不能套用共同經營機構的設立要件。 只看到「核准」就選取:應確認核准所指的事項。共同經營機構設立須核准,但不是所有含有「核准」的敘述都正確。 記憶口訣 「核准聯營、法人獨立、個人直交易、實例農化廠。」 核准聯營:各級農會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組織共同經營機構,聯合經營。 法人獨立:共同經營機構為法人,負責人依規定產生。 個人直交易:得與個人會員直接交易。 實例農化廠:記住中華民國農會附設各級農會農化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