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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人員範圍與選舉資格架構

科目:農會◆農會法及其施行細則|題數:4
選任人員範圍與選舉資格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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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4日

學習重點 熟記農會選任人員的四種身分: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出席上級農會會員代表。 分清選任人員與農會法第五章職員:理監事兩者皆屬;會員代表是選任人員,但不列入第五章職員;總幹事則屬第五章職員。 掌握解除職務的條文架構:第46條之1規定任職期間喪失候選資格的處理;選任人員看第21條,候選資格看第21條之1。 會員代表及理監事中,均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自耕農、佃農及雇農;上級農會理監事不得兼任下級農會理監事。 記住贊助會員的權利例外、上級農會代表的選舉機關,以及候選人消極資格中執行完畢未滿5年的限制。 核心觀念 一、選任人員的法定範圍 本單元所稱農會選任人員,包括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及出席上級農會會員代表。應直接記住這四類,不能只憑職務名稱、是否參與農會決策,或是否具有代表性來判斷。 人評會小組成員不在此範圍內。總幹事及聘雇人員也不屬於本單元所稱的選任人員。總幹事是由理事會聘任,不能因為職位重要,就把他列為選任人員。 「會員代表」與「出席上級農會會員代表」須分別記憶:前者在所屬農會代表會員;後者由下級農會選出,參加上級農會。兩者都屬本單元的選任人員。 二、第五章職員與選任人員的區別 農會法第五章「職員」涵蓋理事、監事、農事小組組長及副組長、聘雇人員、總幹事。這裡的「職員」是法律章節的規範範圍,不能只理解成領薪水的工作人員。 會員代表屬會員章節規範,不列入第五章職員。因此,選任人員與第五章職員不是同一份名單。 人員本單元所稱選任人員第五章職員範圍 理事、監事包括包括 會員代表包括不包括,屬會員章節 出席上級農會會員代表包括勿與第五章職員名單混用 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不列入上述四類包括 聘雇人員、總幹事不包括包括 作答前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選任人員,還是第五章職員。理監事兩邊都算;會員代表與總幹事則是最容易混淆的對照。 三、選任人員與候選資格的條文架構 農會法第46條之1規定,農會選任人員在任職期間喪失候選資格者,由主管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解除職務。候選資格不只在登記參選時審查,任職期間也必須維持。 選任人員:農會法第21條。 候選資格:農會法第21條之1。 申論作答如要求分別列出條文,應清楚寫出上述兩條。第46條之1是解除職務的依據,不能拿它代替選任人員及候選資格各自對應的條文。 四、候選人的消極資格 消極資格是指具有特定情形,即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限制。本單元應掌握: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的裁判確定,而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得登記為會員代表候選人: 尚未執行。 執行未畢。 執行完畢未滿5年。 判斷時要看完整要件,包括處分種類、裁判確定及執行狀態。「執行完畢」不代表立即恢復候選資格;未滿5年仍在限制範圍內,也不能把起算點改成裁判確定之日。 五、農民身分比例與上下級兼任限制 各級農會會員代表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自耕農、佃農及雇農;各級農會理事、監事中,也有相同的比例要求。這個比例不是只適用會員代表,也不是一般的過半數。 應完整記住身分類別為自耕農、佃農及雇農,不要任意刪去雇農。組成比例的規定與新加入會員的資格,是不同問題,不能混為一談。 兼任限制則為:上級農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下級農會理事、監事。應辨認「上下級農會」及「理監事」兩項要素,不宜擴張成所有農會職務都不得兼任。 六、會員與贊助會員 雇農身分涉及既有會員的過渡保障:在法定修正施行前,已以雇農身分加入農會的現有會員,繼續從事農業工作者,得繼續為會員。這是既有會員資格的延續,不能解讀成所有雇農現在都能直接以該身分新加入。 日期也是判斷要件。將此過渡規定的修正施行日期寫成民國91年1月20日,屬錯誤敘述;不能只因「繼續從事農業工作」正確,就認定整段敘述正確。 贊助會員的權利為: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權。因此,贊助會員不能投票選舉,也不能當選理事,但可以當選監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必須分開判斷。 贊助會員另須區分個人與團體。依法登記的農業合作組織等組織,不能被稱為個人贊助會員;將農業合作組織、公司、行號、工廠一概寫成可加入為「個人贊助會員」,應判為錯誤。 七、組織運作的重要判斷 上級農會代表的選舉:下級農會參加上級農會的代表,由該農會的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不能改成由理事會選舉或總幹事指派。 總幹事聘任:總幹事由理事會從主管機關遴選的合格人員中聘任;「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不是本單元的正確敘述。 理事名額:名額須依農會層級辨認。「省轄市農會理事為15人至21人」是錯誤敘述,不可把其他層級的名額直接套用。 常考陷阱 把人評會小組成員列為選任人員:本單元記住理、監、代、上代四類,不因職務參與人事決策就擴大範圍。 把會員代表列入第五章職員:會員代表屬會員章節;理監事、農事小組正副組長、聘雇人員及總幹事才是本單元要辨認的第五章職員。 條文對應寫反:選任人員是第21條,候選資格是第21條之1;第46條之1處理任職中喪失資格的解除職務。 比例漏記或改寫:會員代表與理監事都要求三分之二以上;「過半數」「恰好三分之二」都不能取代原要件。 把執行完畢當成限制立即消失:本單元考查的處分,執行完畢未滿5年仍不得登記。 把團體寫成個人贊助會員:先看加入者的身分,再看會員類型,不能只看到「依法登記」就判為正確。 擴大或縮小贊助會員權利:有選舉權、可以當選理事,或完全沒有被選舉權,均不正確;監事是被選舉權的例外。 忽略機關、日期及層級:上級代表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雇農過渡規定不能寫成91年1月20日;省轄市理事名額不能套用15至21人。 記憶口訣 選任四類:理、監、代、上代。 第五章職員:理監、小組、聘雇、總幹事。 人看二十一,資格加之一。 代表理監三分二,上級理監不下兼。 贊助無選舉,被選僅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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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複選題2. 以下何者為農會選任人員? (A)理事 (B)監事 (C)會員代表 (D)出席上級農會會員代表 (E)人評會小組成員
  2. 複選題20.農會法第五章職員之規定,係指農會那些人員?(A)會員代表。(B)理監事。 (C)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D)聘雇人員。(E)總...
  3. 複選題14.下列何者正確?(A)上級農會理、監事,不得兼任下級農會理、監事。(B) 各級農會會員代表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自耕農...
  4. 複選題3.下列何者正確?(A)農會總幹事之聘任,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行之。(B)省轄市農會理事名額為 15 人至 21 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