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間(不變期間): 屬於形成權(如拋棄繼承、解除權)。不能中斷或延長,期間一過,權利消滅。 消滅時效: 屬於請求權(如借款、損害賠償)。期間一過,義務人就獲得了拒絕的權利(時效抗辯權)。 --- 第 144 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