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公務員服務法是我國公務員倫理行為的主要法律依據及倫理規範。其他相關法律各有不同功能,不能取代服務法。 判斷適用對象的核心標準是受有俸給的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人員。要能分辨民意代表、村里長、勞務承攬人員及民營公司人員不適用。 倫理規範可分為四大類:抽象精神要求、主動作為義務、不正當行為禁止、公務員與長官的關係。要能把具體義務歸到正確類別。 服從命令的規則包括:服從監督範圍內的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上級長官優先、主管(直屬)長官優先,以及違法命令的處理。 熟記保密、保持品位、利益迴避、禁止私相借貸與挪用公款、離職後任職限制等規定,以及一般違失以考績行政懲處處理。 核心觀念 一、主要法律依據 公務員服務法是規範公務員倫理行為的主要法律依據及倫理規範。選項中常出現下列法律作為干擾,應分清它們的功能: 法律主要功能 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服務義務與倫理行為的主要依據 公務員懲戒法違法失職的懲戒責任與程序 公務人員考績法平時考核、年終考績與獎懲 公務人員任用法、陞遷法、保障法任用資格、陞遷程序、權益保障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依法行政、執法公正、不介入黨派紛爭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利益衝突迴避法特定公職人員的財產申報及利益迴避專法 選項中的「公務人員倫理法」並非我國現行的公務員倫理主要法律依據,不要被名稱誤導。 二、適用對象 服務法適用於受有俸給的文武職公務員,以及公營事業機關(機構)人員。判斷時看身分與俸給關係,不看是否經國家考試,也不看是否為民選。 適用不適用 直轄市長(民選但受有俸給的文職公務員)直轄市議員等民意代表 警察人員、以機要人員進用的專員村里長(領取事務補助費,非受有俸給的文職公務員) 依法聘用的聘用人員(含以行政契約進用者)行政機關的勞務承攬人員(與機關是承攬關係) 國立(公立)大學校長、中央研究院院長民營公司人員,例如台灣高鐵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志願役軍官、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局長(武職) 公營事業機關董事長、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聘用人員與承攬人員不同:前者依法進用、受有俸給,屬適用對象;後者只是提供勞務的承攬關係,不屬適用對象。台電與高鐵也不同:台電為公營事業,高鐵為民營公司。 三、倫理規範四大類 類別代表內容 抽象層面的精神要求恪遵誓言、忠心努力、依法令執行職務,以及誠實清廉、謹慎勤勉 主動作為的義務絕對保守機關機密、依規定出勤、不遲到早退、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 不正當行為的禁止不得關說請託、假借權力圖利、接受職務上的餽贈、於職務上私相借貸 公務員與長官的關係屬官對長官監督範圍內的命令有服從義務,但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保持品位義務:考題援引的規定要求公務員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冶遊賭博、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的行為,屬「保持品位義務」,不是濫權禁止、旋轉門條款或關說禁止。同一條中的「誠實清廉、謹慎勤勉」則屬抽象層面的精神要求。 四、服從命令與陳述意見 服從義務:長官在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的命令,屬官有服從義務。超出監督範圍的命令,不在此限。 陳述意見:屬官對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不必等執行完畢才表達,也不限於面談協調或書面請示,更不是可以直接拒絕接受。 兩級長官同時發令:以上級長官的命令為準。 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發令:以主管長官的命令為準。直屬長官與其他處室長官同時發令時,同理以直屬長官為準。 違法命令:公務員認為命令違法,應向長官報告。長官認為命令未違法,並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應服從,責任由長官負擔。長官拒絕以書面署名下達時,視為撤回命令。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義務。 因此,服從不是「絕對服從、不得異議」,也不是「無論如何最後都必須服從」。 五、保密義務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的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為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絕對」兩字只用於保密,不能套用到服從命令。 六、利益迴避、公款與私相借貸 迴避:執行職務涉及本人或家人利益時應迴避。主動要求稽查自家人開設的餐廳,即使逐項嚴格檢核,仍有違反之虞。主觀公正不能取代迴避。 挪用公款:出納將待付廠商的款項挪作私用,即使一週後全數返還、未影響廠商取款,仍屬違反。 私相借貸:採購人員向承包機關工程的廠商借款,即使對方是老友、依銀行利率計息、分期攤還,仍因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而有違反之虞。 七、離職後任職限制、財產申報與兼任 離職後任職限制(旋轉門條款):公務員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股東或顧問。限制期間是三年,不是一年。例如退休後先在私立大學任教六年,再到民營銀行擔任有給職顧問,已超過三年,無違反之虞。 財產申報: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僅法定申報義務人須申報,並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並非「初任公務人員」都要申報。 兼任: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的董事或監察人。 八、違失的處理:考績行政懲處 部屬工作懶散消極、辦理公文屢有疏漏,屬一般工作違失。長官的適當處置是透過考績予以懲處,例如申誡、記過。不必要求政風單位調查,也不是直接移送監察院彈劾或懲戒法院懲戒,這兩者適用於情節重大的違法失職案件。 常考陷阱 「屬官不得陳述意見」「絕對服從、不得異議」:錯。屬官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須於執行命令後始能表達意見」:錯。陳述意見是「隨時」,不必等執行完畢。 「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但最後仍有服從義務」:錯在「最後仍須服從」過度絕對。命令違反刑事法律時無服從義務。 「以兼管長官命令為準」:錯,應以主管長官為準。「以直屬長官命令為準」則為正確敘述。 「除非卸職,否則不得洩漏機密」:錯。離職後仍須保密。 「離職 1 年內競業禁止」:錯。應為離職後三年內,對照離職前五年內職務。 「初任公務人員 3 個月內應完成財產申報」:錯。只有法定申報義務人須申報,不是所有初任人員。 適用對象混淆:直轄市長適用,直轄市議員不適用;聘用人員適用,勞務承攬人員不適用;台電總經理適用,高鐵總經理不適用;村里長不屬受有俸給的文職公務員。 「事後歸還、利率合理、稽查更嚴格就不違法」:錯。挪用公款、與職務相關廠商私相借貸、未迴避家人利益,都不因結果無害或條件合理而合法。 法律依據混淆:懲戒法、考績法、保障法、行政中立法、財產申報法、利益衝突迴避法都不是倫理行為的「主要」法律依據,答案是公務員服務法。 分類混淆:誠實清廉、謹慎勤勉屬抽象精神要求;驕恣貪惰、冶遊賭博屬保持品位;保密、不遲到早退、限制兼職屬主動作為義務。 記憶口訣 「監督內服從,意見隨時陳;兩級聽上級,主管勝兼管;刑違不服從。」 「保密要絕對,卸職也不能洩;服從不絕對,有話隨時說。」 「離後三、離前五」: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到與離職前五年內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任職。 適用對象:「拿俸給才算,議員里長、承攬民營都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