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公私協力的核心:跨越公私部門界線,以共同目標、資源互補及協商互動處理公共問題;興起背景是公私邊界模糊與公民參與提升,而非高權行政再強化。 熟記成功要件:目的清楚、互信對等、專業分工、責任明確、共同承擔結果;人員互駐、延長合約、私部門單獨承擔風險、維持主從關係都不是成功要件。 理解協力的雙面效果:增加資源與服務彈性,也會產生認知差距、資訊不對稱、監督審議過多及公共課責困難等限制。 能將協力原則運用於災害防救、原鄉活化、土地開發與環境爭議等申論情境。 掌握地方長照網絡:地方衛政與社政多仍分設、需跨組織協調,許多地方設置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並結合非營利組織與各類機構提供服務。 核心觀念 一、公私協力的概念、背景與法源 公私協力(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亦稱公私合夥、公私夥伴關係)是公部門與企業、非營利組織、公民團體或社區,為達成公共目的,透過協議、資源投入與持續互動形成的合作關係。廣義包含跨部門共同規劃、生產與提供公共服務;狹義常指公共建設的長期合作安排。不能將所有協力都限縮為工程投資或委外。 其興起背景包括:公共問題日益複雜、政府財政與能力有限、民間專業及資源增加、新公共管理與治理思潮興起、公民參與意識提升,以及治理思維由政府單獨供給轉向跨部門合作。結果是公私部門邊界模糊化,同時多方共同決策也使公共課責的難度增加。協力強調協商與合作,與「高權行政行為再強化」的方向相反。 跨部門治理在開展公共關係時,強調結合民間力量,而不是重拾政府權威、單純建立企業關係或揚棄代議民主;它是補充既有民主制度,而非取代。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促參法)是我國落實公私夥伴關係最直接、最密切的法源,規範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方式,如 BOT(興建—營運—移轉)、BTO、ROT、OT、BOO 等。預算法、公司法、國有財產法雖可能涉及個案,但與夥伴關係之落實的連結不如促參法密切。 判斷合作主體時,重點在於是否跨越公、私部門: 合作主體屬性判斷是否為公私協力 行政法人與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屬公法人(公部門),財團法人屬民間是 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皆屬公部門內部否 社會企業與非營利組織皆屬民間部門否 國際貨幣基金與避險基金國際組織與市場金融機構,非本國政府與民間的公共事務合作否 二、協力原則、常見類型與實務辨識 協力治理的原則重視動員社區資產、合產(共同生產)公共服務、推展公共商議。政府應提供共同討論與行動的空間,而非以「貫徹行政指導」單向要求民間配合。 合作類型運作重點 契約與服務合作透過委託外包、公辦民營、補助等安排提供服務,明定品質、責任與監督方式。 公共建設與融資合作結合民間資金、興建及營運能力,如促參法下的 BOT、ROT、OT 等;PFI 為民間融資提案模式。 共同生產與社區合作政府與居民、志工、團體共同投入知識、人力或場域,如認養、社區營造。 政策與網絡合作跨組織交換資訊、協商政策及整合資源,如參與式預算、公共商議平台。 上述類型可能交錯,並無唯一分類。總統盃黑客松結合政府開放資料與民間創意解決公共問題;參與式預算讓公民參與公共資源配置;PFI由民間融資提供公共設施與服務,三者皆屬公私協力的實務應用。品管圈則是組織內部員工自主進行品質改善的管理技術,與公私協力最無關聯。 三、成功要件與運作限制 目的清楚、具共同目標:雙方共同瞭解並確認合夥目的、要解決的問題及預期成果,避免各自解讀合作方向。 互信:以信任為互動基礎,建立資訊分享及協商機制。 關係對等:夥伴之間是對等關係,而非主從關係;維護公共利益應透過依法監督與協商達成,不是靠上下指揮。對等不表示雙方法定權限完全相同。 專業分工、責任明確:界定工作、資源投入、決策權限、績效標準及爭議處理方式。 共同承擔結果與風險:協力參與者應共同承擔合作結果,依能力及可控制程度配置風險,不能由私部門單獨承擔。 運作限制包括:公私部門對公共事務的認知差距、資訊不對稱阻礙溝通、組織文化與程序差異、協商成本偏高,以及協力過程中監督、審議過多,延誤決策並削弱競爭契機。另一常見限制是公部門層級複雜、程序繁瑣,使民間難以配合;題目若寫成「私部門層級複雜,難以配合政府機關」,即屬錯誤敘述。 人員互駐、延長合約年限等,頂多是個別管理工具,不是公私協力的成功要件。 四、協力對公私部門的影響 對公部門:角色由直接提供者轉為協調者、促成者及監督者;可取得民間資源、專業與創新能力,減輕財政負擔、提升服務彈性。但也需強化契約管理、跨界協調及績效評估能力;多方共同決策使責任歸屬模糊、公共課責更困難,並有公共利益遭特定利益影響、政府能力空洞化的風險。 對私部門: 企業:取得市場與合作機會、提升企業社會責任形象,但須承擔公共服務品質與履約責任,並受公共監督。 公民團體:增加政策影響力、資源及組織能力,但可能面臨行政負擔、資源依賴、自主性降低或使命偏移。 社區:強化居民參與、社會資本與自主治理能力,但可能因能力不足而被動參與或負擔過重。 申論應同時呈現效益、風險及配套(如透明資訊、績效評估、課責機制),避免只談節省經費。 五、災害防救、原鄉活化與利益協調 災害防救:公共安全是全民事務,政府、企業、志工與社區應共同安排、協調融合、共同出力;「完全順服配合」不符全民協力參與精神。信任的正面功能在於作為互動行為的潤滑劑、促進合作行動、促進防救工作整合,並能降低不確定性,而不是「挖掘更多不確定性」。 原鄉與偏遠地區活化(零經費基礎):「零經費」可理解為不新增預算,而是活用既有資源。政策規劃可依序: 需求訪談與社區資產盤點(人力、閒置空間、在地文化、生態知識)。 與部落共同設定目標,尊重原住民族主體性。 媒合夥伴:企業(通路、企業社會責任)、大學(專業、師生人力)、非營利組織與志工。 明確分工、協議利益分享及維護責任,發展地方導覽、技藝傳承或產銷合作。 成果檢討與持續調整,避免外部單位代替居民決定需求。 開發與環保爭議:從公私協力觀點,建立政府、開發者、農民、居民及環保團體的協商平台,共同評估替代區位、開發規模、環境成本、補償與利益分配,追求發展與環保兼顧;從公民參與觀點,應及早公開資訊,透過公聽會、審議式民主等方式提供實質表達與回應機會,讓意見能影響決策。公民參與不保證全體一致,也不能以協商取代依法應辦的程序。 六、地方長期照顧政策執行網絡 長照涉及醫療、護理、生活照顧及福利支持,屬跨專業、跨組織的服務網絡。中央層級已整併為衛生福利部,但地方政府多數仍分設衛生局與社會局(處),衛政偏重醫療、護理、復健等專業服務,社政偏重生活照顧、福利支持及社區資源連結,因此需跨機關協調;不能說地方衛政與社政組織「皆已整併」。 許多地方政府設置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辦理需求評估、照顧計畫擬定、資源連結及服務協調,作為地方長照服務的單一窗口。 社會局(處)須與非營利組織、社區大學及社區組織協力合作;護理機構、安養中心、養護中心等,也在各自服務定位內參與提供各種照顧服務。重點是多元主體共同供給與轉介協調。 常考陷阱 「高權行政行為再強化」「重拾政府權威」:與公私協力及跨部門治理方向相反;協力伴隨的是邊界模糊、公民參與提升與課責難度增加。 「貫徹行政指導」「維持主從關係」:將單向指揮誤當協力原則或成功要件;正確是對等、互信、公共商議。 「私部門單獨承擔風險」:協力重視共同承擔結果與合理分配風險。 「延長合約年限」「人員互駐」:看似管理措施,但不是成功要件;成功要件為目的清楚、互信、對等、專業分工、責任明確。 「私部門層級複雜」:層級複雜、程序繁瑣是公部門的特性,主體寫錯即為錯誤選項。 法源選項:預算法、公司法、國有財產法皆非落實夥伴關係最密切的法律,應選促參法。 合作主體判斷:兩方都是公部門(行政與立法機關)或都是民間(社會企業與非營利組織)都不算;行政法人屬公部門,與財團法人合作才算。 實務應用辨識:品管圈是組織內部品質管理技術,與黑客松、參與式預算、PFI 不同。 「信任可挖掘更多不確定性」「完全順服配合」:前者誤解信任功能,後者違反共同參與精神。 「地方衛社政組織皆已整併」:中央已整併,但地方多仍分設,靠網絡協調而非組織合併。 記憶口訣 協力成功:「目清、互信、對等、分工、責明、果共擔」(沒有互駐、延約、主從、單擔)。協力治理原則:「資產動員、服務合產、公共商議」。協力限制:「認知差、資訊偏、審議多、公部門層級繁」。地方長照:「中央合、地方分,照管中心來連結,多元機構共供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