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跨域治理的範圍:跨行政轄區、跨部門(跨機關)、跨政府層級及公私協力,都可能屬於跨域合作。 熟記地方制度法處理跨區域自治事項的方式,包括協商辦理、上級協調或指定限期辦理、合辦事業及區域合作。合作只須報上級「備查」,不是「核准」。 理解組織間協力與 Peters 協力關係的特徵:多方參與、互信、持續互動、共享成果與分擔責任。協力關係中沒有主從之分。 辨識中央與地方聯繫機制、地方間事權爭議的處理機關,以及美國州際協定。 區分區域劃分的三原則,並了解特區政府的設置理由與優缺點。 核心觀念 一、府際關係與跨域治理的範圍 府際關係是指不同政府之間的互動。中央與地方之間是垂直關係,地方政府彼此之間是水平關係。跨域治理的範圍更廣:只要公共問題跨越行政轄區、機關職掌或公私部門的界線,需要不同參與者協調資源、共同處理,都可能屬於跨域治理。 因此,我國地方層級的跨域治理不能限縮為只跨越行政疆界。同一政府內的跨部會、跨機關協調,以及政府與企業、非營利組織的協力,也具有跨域治理的性質。判斷重點在於:問題及資源是否超越單一組織的處理能力或權責範圍。 類型辨識重點與例子 跨轄區合作大眾運輸規劃、河川整治、跨境污染、社會治安維護,常涉及多個地方政府。 跨部門合作災害管理涉及消防、水利、交通、衛生等單位;食品安全涉及衛生、農業、教育等單位。 跨層級合作中央與地方共同推動的政策,例如中央與地方原住民族教育事務協調會議。 公私協力政府結合民間資源提供公共服務,例如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 較無直接涉及跨域合作敬老津貼發放、公立大學經營。這類業務通常由單一機關在自身權責內辦理,核心不在跨縣市或跨部會合作。 制度設計的辨識也是同樣道理。高高屏首長暨主管會報屬於地方政府間的水平協調;中央與地方原住民族教育事務協調會議屬於不同政府層級間的協調;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屬於公私協力。相較之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績效管理要點的主要功能是機關內部的績效管理,與跨域治理沒有直接關係。 二、組織間協力與 Peters 的協力關係 組織間協力的目的,是共同解決單一組織無法獨力解決的問題。參與者可以是不同層級的政府、不同機關,也可以包括企業及非營利組織,也就是說,公私部門合作與不同層級政府合作都屬於協力。協力以相互依賴、互信、協商與資源互補為基礎,參與者地位平等,不是由中央機關掌握決策主導權。 Peters 認為協力關係具有以下特徵: 需有兩個以上的參與者。 參與者之間具有持續性的互動關係。 參與者共享成果、分擔責任。 參與者是平等的夥伴,沒有主角與配角之分。實務上可以有分工或召集者,但這不等於上下隸屬。 促進跨部會協調的作法,包括:讓相關部門有平等參與及發聲的機會、增加部會之間的互動頻率、資訊共享、釐清共同目標及整合資源。反之,刻意隱藏本部門資源,留作談判籌碼,會加深資訊不對稱與彼此猜疑,無助於協調合作。 三、跨區域自治事項的法定處理方式 地方制度法對跨區域自治事項的處理方式整理如下: 方式內容 協商辦理(第21條)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 上級協調或指定(第21條)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個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合辦事業(第24條)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合辦的事業,經有關地方民意機關通過後,得設組織經營。 區域合作(第24條之1)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福祉,得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涉及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職權者,應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同意。 「備查」是事後知悉,與須經上級同意才生效的「核可、核准」不同。地方自治團體間的合作屬於自治權的行使,不需要上級事前核准。 四、地方間事權爭議的處理機關 地方自治團體之間發生事權爭議時,依爭議雙方的層級決定由哪個機關解決: 爭議雙方解決機關 直轄市與直轄市、直轄市與縣(市)行政院 縣(市)與縣(市)內政部 鄉(鎮、市)之間縣政府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的權限爭議立法院院會議決 以新北市與基隆市為例:新北市是直轄市,基隆市是市(與縣同級),屬於「直轄市與縣(市)間」的爭議,應由行政院處理,而不是內政部。 五、中央與地方聯繫機制及都會治理 行政院訂頒「強化中央與地方聯繫會議實施計畫」,透過分區聯繫會議交換資訊、整合政策。重點如下: 分區聯繫會議由行政院長擔任召集人。 提案原則為跨部會涉及地方共同性業務事項,以及跨縣市須由中央整合協調事項。 行政院設有中部、南部、東部等區域聯合服務中心,負責推動跨域整合與在地服務。並沒有「西部」聯合服務中心。 都會治理處理的是人口活動、交通、供水及公共服務超越既有行政疆界的問題。縣市合併升格是我國都會治理的重要政策;此外也可以透過跨域組織、協議或共同提供服務來整合。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隸屬臺北市政府,但供水範圍跨及新北市部分地區,可視為臺北市推動跨域治理的重要機關。 六、美國州際協定 州際協定(interstate compact)是美國憲法所承認的州際合作工具。各州可以締結協定,共同處理跨越州界的事務,但依憲法規定須經國會同意。州際協定常用於交通、港務、水資源等跨州議題,例如以州際協定設立跨州的港務與交通管理機構。若題目問美國憲法中哪一項制度促成州際間的交通合作,答案是州際協定,而不是商務條款、平等保障條款或完全信任與信用條款。 七、區域劃分與特區政府 區域劃分原則判斷依據 同質性原則依自然環境、產業、文化或社會經濟條件的相似性劃分。 功能性原則依通勤、交通、交易及服務往來等實質聯繫劃分,常呈現核心與腹地的關係。 統計性原則配合資料蒐集、整理、比較與分析的需要劃分。 選舉區劃的目的是產生民意代表,屬於選舉制度的範疇,不是區域劃分的原則。 特區政府(特別區)是為了特定公共服務或區域需求而設立的專責治理單位。設置理由包括: 解決事務「外溢」問題:服務範圍與既有行政疆界不一致時,可以依實際需求劃定服務區域。 具政治上的便利性:比起合併或調整行政區,較容易取得政治共識。 減輕財務壓力:可透過專屬財源或使用者付費支應服務,不必完全依賴既有地方政府的財政。 特區政府的優點是專業化,服務範圍也較能配合實際需求。缺點則包括組織零碎、協調困難、民主課責不清,以及與既有地方政府的服務重疊。服務重疊是特區政府可能產生的缺點,不是設置理由。 常考陷阱 「我國地方跨域治理主要指跨越行政疆界,而非跨越不同機關」:錯。跨機關、跨部門及公私協力也屬於跨域治理。 「組織間協力由中央機關具有決策主導權」:錯。協力以互信與平等夥伴關係為基礎。 「Peters 的協力關係有主角和配角之分」:錯。另外三項特徵是兩個以上參與者、持續互動、共享成果分擔責任,這三項是正確的敘述。 「暫不顯示資源作為談判籌碼有助協調」:錯。資訊共享、平等參與、增加互動才能促進協調。 「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沒有權限指定地方團體限期辦理」:錯。法律明定上級可以協調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個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區域合作須報上級核可或核准」:錯。區域合作只須報備查;涉及地方立法機關職權時,則須經該立法機關同意。 「直轄市與縣(市)間的爭議由內政部處理」:錯。應由行政院處理;只有縣(市)之間的爭議才由內政部處理。 「行政院設有西部聯合服務中心」:錯。行政院設有中部、南部、東部等聯合服務中心,沒有西部。分區聯繫會議由行政院長召集,這項敘述是正確的。 「最無涉跨域合作」類題目:要找由單一機關在自身權責內辦理的業務,例如敬老津貼發放、公立大學經營、施政績效管理。運輸、河川、治安、災害、食安都屬於典型的跨域業務。 「特區政府可與地方政府服務高度重疊」被當成設置理由:錯。服務重疊是缺點,不是設置理由。 「選舉區劃原則」被列為區域劃分原則:錯。區域劃分原則只有同質性、功能性、統計性三項。 記憶口訣 協力:多方、互信、續互動,共享成果共擔責,沒有主角配角。 跨區處理:先協商,再上級協調或指定限期;合辦事業經議會通過。 區域合作:組織、協議、契約、其他方式;只報備查,涉及議會職權須經同意。 爭議處理:有直轄市找行政院,縣市之間找內政部,鄉鎮之間找縣府。 區域劃分:同、功、統(沒有選舉);特區理由:外溢、政治、財務(重疊是缺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