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方式,區分施政報告、質詢、法律審議與預算監督,並知道只有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須到立法院接受質詢。 理解國會對公共行政的影響範圍:設定政策議程、要求資訊公開、監督行政,但不包括任免事務官;預算案的「編製」也不是行政與立法的互動領域。 熟記部會首長任命程序、緊急命令「行政院會議決議、十日內提交追認」,以及立法院臨時會「四分之一」的召開門檻。 理解麥迪遜的核心難題:政府既須能治理人民,也必須能控制自身;並能辨認「天使」名言的出處。 辨別司法審查、公務員懲戒與司法概算保障,理解司法權如何制衡其他權力,以及憲法解釋的普遍拘束力。 核心觀念 一、行政院與立法院:行政負責、國會監督 依憲法增修條文,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質詢是立法權監督行政權的重要工具,可要求行政部門說明政策、執行成果及責任歸屬。 判斷備詢對象,要看是否屬於行政院負責體系。須到立法院接受質詢的是行政院院長及其所屬部會首長;不能因司法院、考試院或監察院院長也稱為「院長」,就認為均須比照行政院院長到立法院備詢。 行政與立法的互動,不限於法案表決。民主國家的國會可以設定政策議程、制定法律、審議預算、要求政府資訊公開及監督行政執行;對施政弊端,也能透過質詢等方式追究政治責任。但國會並不因此取得任免一般事務官的權力,事務官的任免屬於行政部門人事體系的權限。 領域行政與立法的角色是否為常見互動領域 法律制定行政院得提出法律案,立法院負責議決法律案是,典型的行政立法互動 弊端究責行政部門說明,國會透過監督工具追究責任是,政治監督不等於司法定罪 業務計畫執行行政機關執行,國會透過法律、預算與質詢監督是,執行由行政負責,仍會發生兩權互動 預算案編製由行政部門內部辦理,行政院提出預算案否,須與立法院的預算審議區分 遇到「常見互動領域」的比較題,應把預算編製與預算審議拆開看:編製主要是行政部門內部作業;送交立法院審議後,才是國會透過預算權監督行政的重要階段。 二、行政部會首長任命與立法院臨時會 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行政院所屬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為部會首長,屬此任命架構;應分清楚「提請者」是行政院院長,「任命者」是總統,與行政院秘書長或立法院院長無關。 依憲法第六十九條,立法院遇有總統咨請,或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得開臨時會。四分之一是請求召開的門檻,不是會議的出席或議案表決門檻。 三、總統緊急命令:行政啟動、國會追認 依憲法增修條文,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這不是總統單獨決定即可完成的程序。 緊急命令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立法院如不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此制度讓行政權能迅速應變,同時保留立法權的事後控制。題目即使寫「依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現行有效的期間仍應依增修條文作答,即十日。 數字題尤其要看動詞:憲法要求的是十日內「提交」,並非明定立法院必須在十日內「完成追認」。發布前的行政院會議決議,與發布後的立法院追認,是不同階段的程序。 四、麥迪遜:政府必須能治理,也必須控制自身 美國第四任總統麥迪遜在《聯邦論》第五十一篇指出:「假如人類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假如由天使治理人類,對政府的外在或內在控制都不需要。」在設計由人統治人的政府時,最大的難題在於:首先必須使政府有能力控制被統治者,其次必須迫使政府能夠自我控制。 這套論述以人性並非完美為前提。政府需要足夠權力維持秩序、處理公共事務,也可能濫用權力,因此必須透過分權與制衡限制權力。有限政府的意思是政府權力受到規範與限制,不是政府毫無治理能力。 作答時應區分目的與手段:「政府本身能夠自我控制」是題幹所問的難題另一面;「分權制衡」是處理這項難題的制度方法,並非難題本身。「分工合作」僅說明職務配置;「向人民負責」則屬民主課責,都不是麥迪遜這段話的對應答案。 五、司法權與司法審查:以憲法拘束公權力 司法審查制是指法院發現法律或公權力行為有違憲情事時,加以審查並宣告其無效、推翻其規定的制度,源自美國 1803 年馬伯里訴麥迪遜案(Marbury v. Madison)。由於司法機關可以否定立法與行政的作為,因此最能體現行政、立法與司法三者分權制衡的原則。 我國法律違憲審查由憲法法庭行使;一般法院審理案件,對應適用的法律形成違憲確信時,應循法定程序聲請憲法審查,不能自行宣告法律失效。 概念意義與辨別方式 司法審查審查是否違憲,具有跨權力制衡功能,是分權制衡的代表制度 行政裁量行政機關在法律容許範圍內作成選擇,屬行政權內部運作 國會自律國會就其內部事務依法自主處理,屬立法權內部事項 層級節制行政組織內上級對下級的指揮監督,屬組織管理原則 憲法第七十七條明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目前由司法院所屬懲戒法院審理)。監察院的彈劾與司法機關的懲戒不能混為一談;考試院掌理考試及相關人事法制,也不因此成為公務員懲戒的主管機關;行政院更不掌理懲戒審判。 為保障司法獨立,依憲法增修條文,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保障的重點在限制行政院刪減司法概算,並未排除立法院的預算審議權;國防部、教育部等行政院所屬機關,乃至立法院本身的概算,都沒有這種保障。 依司法院釋字第一八五號解釋,司法院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因此在司法制衡行政的各種作為中,「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最具公定力及拘束力;現行制度則由憲法法庭以判決行使此功能。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判決原則上僅拘束個案當事人,司法院的函令屬行政性質文書,均不能與憲法解釋的普遍拘束效力相比。 常考陷阱 「各院院長均須接受立委質詢」:混淆五院地位與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制度,須到立法院備詢的只有行政院院長(及所屬部會首長)。 「國會可任免事務官」:監督行政不等於直接行使行政人事權;議程設定、資訊公開、監督才是國會的影響方式。 「預算案編製是行政立法互動領域」:編製由行政部門辦理,審議才是立法院的監督權。 「部會首長由行政院院長任命」或「行政院院長與立法院院長共同任命」:應完整記為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緊急命令五日、七日、十五日、三十日內提交」:正確為十日內提交;不同意時立即失效,也不是「十日內完成追認」。 「緊急命令由總統逕行發布」:須先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 「臨時會須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立委請求」:正確為四分之一以上,另有總統咨請的途徑。 麥迪遜難題選「分權制衡」:分權制衡是解方,題目問的難題是「政府本身能夠自我控制」。 「天使」名言誤植為亞當斯、甘迺迪或詹森:出自麥迪遜《聯邦論》第五十一篇。 最能體現分權制衡的是「行政裁量」「國會自律」「層級節制」:三者都只在單一權力內部運作,跨權制衡的是司法審查。 「司法批判制」「司法審判制」「司法適用制」:都是混淆用語,法院挑戰並推翻違憲法律的制度稱為司法審查制。 「公務員懲戒歸監察院或考試院」:監察院負責彈劾、考試院負責考銓,懲戒屬司法院。 「司法概算任何機關均不得刪減」:不得刪減的限制針對行政院,仍須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法院判決最具拘束力」:最具普遍拘束力的是大法官解釋(現為憲法法庭判決)。 記憶口訣 緊急命令:院會決議、總統發布、十日提交、不同意即失效。 臨時會:總統咨請,立委四一;部會任命:院長提請,總統任命。「四一」指四分之一。 麥迪遜:人非天使,能管人民,也管自己。 司法三寶:懲戒歸司法、概算行政不刪、解釋拘束全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