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利害關係人的定義:凡能影響政策,或受到政策直接、間接及正負面影響的個人與團體,也就是對政策下了「賭注」的人,都可能包括在內。 記熟人數排序:利害關係人>標的人口>議程設定者,並區分利害關係人與標的團體、利益團體。 辨識政府機關、政黨、利益團體、學者專家、民意與媒體在政策過程中的不同功能。 理解公民參與的效益與成本、偏差動員的意義,以及政治分析與技術分析的互補關係。 核心觀念 一、政策利害關係人:看影響關係,不只看直接受益 政策利害關係人,是指能影響政策,或受到政策直接、間接影響的個人與團體。影響可能是正面的利益,也可能是負面的損失。因此,政策支持者、反對者、受益者與犧牲者,都可能是利害關係人。所謂對政策下了「賭注」,意指其利益、價值或處境與政策結果有所關聯,不限於投入金錢。利害關係人在政策運作過程中,通常會設法影響政策結果。 利害關係人不限於有組織的團體,也包括個人。不過,實際參與政策時,他們多以團體形式發揮影響力,藉由組織、資源整合與集體行動擴大聲量。利益團體是政策參與的一種組織形式,不能與所有利害關係人畫上等號。民間團體可以擔任政策倡議者;政策的受益者與犧牲者,也都可能透過社會運動維護自身利益或推動政策改變。 概念辨識重點 利害關係人能影響政策,或受政策直接、間接及正負面影響者,涵蓋範圍最廣。 標的人口、標的團體政策明確指向、欲改變其行為或處境的對象,只是利害關係人的一部分,不能代表所有受影響者。 議程設定者能促使問題受到注意、進入政策議程的關鍵參與者,涉及人數最少。 利益團體為特定利益而組織起來、設法影響政策的團體,屬於利害關係人中已組織化的一部分。 政策企業家積極投入時間與資源,推動議題或政策方案的行動者,並非所有受影響者的通稱。 政策分析家、政策評估者依其分析或評估工作命名的角色,並非以是否受政策影響來界定。 其他如政策競爭者、政策有力人士、公共價值維護者等名稱,都只指涉政策過程中的特定角色,不是「影響政策或受政策影響之所有個人與團體」的通稱。題目只要出現「影響政策或受政策影響」「對政策下賭注」等描述,答案就是利害關係人。 依涉及人數多寡,應記為利害關係人>標的人口>議程設定者。這是人數與範圍的比較,不能進一步推論議程設定者必然都是標的人口,因為有些推動議程的人,本身並非政策直接處理的對象。 二、利害關係人辨識與管理 辨識時可以依序檢查以下問題:誰有權決定或執行政策?誰提供土地、資金、技術與資訊?誰承受利益或成本?誰能動員支持、反對或影響輿論?接著分析各方的立場、關切事項、資源與影響力,作為溝通協調及參與安排的依據。 以公辦都市更新為例,與案件有明顯關聯的對象包括: 原住戶:居住與財產權益直接受到影響。 建築公司:涉及工程與開發利益。 民意代表:負責反映民意並進行監督。 相較之下,若沒有其他具體事實,一般電商平台與案件的關聯最弱。判斷重點是與該政策有無實質影響關係,不能僅憑行業名稱永久排除某類組織。 三、政策參與者的功能分工 參與者主要功能與判斷關鍵 政府機關掌握法定職權、行政資源與執行能力,是政策運作各階段最主要的主導者;這不表示其他參與者沒有影響力。 政黨匯聚並表達人民意見與利益,發動並制訂政策的主要機制;也負責組織及再教育民眾、爭取執政機會,並扮演人民與政府間的溝通橋樑。 利益團體表達特定利益與訴求,提供專門資訊,透過遊說、倡議及動員影響政策。 民意反映人民對公共問題與政策的態度,提供政策回應與支持的基礎,但不能直接等同政府的正式決策。 學者專家提供研究證據與專業判斷,常透過在大眾媒體發表意見、在學術期刊發表論著、參加公聽會或座談會等方式影響政策。 大眾傳播媒體表達及形塑民意、設定議題、監督政府施政、教育民眾,並作為政府與民眾的溝通橋樑。 政府蒐集利益團體意見與民意,主要是為了彌補行政專業的不足,以及代議士偏重區域利益的考量,使決策納入更多實務資訊與社會需求。這不代表政府必須照單全收,也不是以避免司法判決偏頗或彌補監察機關不足為主要目的。 政黨是匯聚利益並爭取執政的主要機制,經營事業體並非其主要功能。學者專家雖然可能參選,但擔任特定政黨的公職候選人涉及角色轉換,不是以專業身分影響政策的常見方式。 四、媒體的政策影響與角色界線 媒體不只是被動傳遞資訊。它透過報導選擇、議題排序及呈現方式,常成為民眾態度的塑造者(shaper),並主動設定公共政策議題。社會愈民主,媒體對政務的影響力通常愈大。媒體應有的角色包括持平報導政策的不同意見、監督施政及促進公共討論。 扒糞行為(muckraking)是指透過調查揭露弊端、貪腐或社會問題,可能促使政府回應並推動政策改變。媒體也可能因持續監督、評論與施壓,扮演影子政府(shadow government)的角色。這是對其影響力的比喻,並不表示媒體取得正式的行政權限。 媒體可以透過輿論影響政府,也可能藉由揭露資訊、直接引起官員關注等途徑影響決策,不必一律經過民意這個中介變項。此外,媒體對嚴肅政策議題的關注常隨新聞熱度轉移,週期通常無法持久。 判斷媒體角色時,須區分「實際可能發生」與「規範上應該扮演」。媒體可能報導政黨政策,但不應充當政黨政策行銷的工具。此外,草擬法案屬於行政機關、立法者等的工作,也不是媒體的主要功能。 五、公民參與、偏差動員與政治分析 公民參與可以提升政策透明度,讓政府掌握不同需求,增進政策的回應性與正當性。但它同時也會增加文官蒐集、協調及統整民眾意見的成本。參與有價值,不代表參與沒有成本。 偏差動員(mobilization of bias)是指制度、組織規則或既有權力結構,使某些利益與議題較容易被納入決策,另一些則被排除或壓抑。它的重點在於參與機會及議題處理的不均衡,不能簡化為「組織對特定族群有所歧視」。 新公共管理強調顧客導向,重視服務品質。但若人民只被定位為接受服務、追求個人滿意的顧客,就可能弱化其共同治理的公民角色,因此被質疑會產生公民消極主義,不利於公民參與。 公共政策過程的各階段,都難免受到權力、利益、價值衝突與政治支持的影響。政治分析可以辨識支持者、反對者、權力分布及政策可行性。政治因素也可能帶來支持聯盟與推動資源,成為政策分析的助力,而不只是阻力。公民參與就是把不同利益及政治因素納入政策過程的具體作為之一。政治分析應與技術分析互補,不能主張以政治分析取代技術導向的政策分析。 常考陷阱 把利害關係人限縮為直接受益者:間接受影響者、受損者、反對者,以及能影響政策者,也都可能包括在內。 把標的人口寫得比利害關係人廣:例如「標的人口的範圍大於政策利害關係人」是錯的。人數由多至少應為利害關係人、標的人口、議程設定者。 用標的團體、利益團體、政策企業家、政策評估者等名稱替代利害關係人:只要題幹描述「影響政策或受政策正負面影響的所有人士」,答案就是利害關係人。 把所有利害關係人都稱為利益團體:利害關係人也包括個人。不過「多以團體形式發揮影響力」是正確敘述。 認為只有受損者會發起社會運動:受益者也可能動員,以維持既有政策或爭取更多利益。 利害關係人管理對象選與個案無實質關聯者:判斷時先問該對象是否影響或受影響於該政策。 把媒體影響寫成「必須」透過民意中介:「必須」「只能」這類字眼過度限縮了影響途徑,媒體也可能直接引起決策者回應。 把政黨政策行銷、草擬法案列為媒體功能:媒體重在表達與形塑民意、監督、教育及溝通;政黨重在利益匯聚、爭取執政與發動制訂政策。 把經營事業體當成政黨功能,或把參選公職當成學者專家影響政策的常見方式:兩者都是錯誤選項的常見寫法。 誤以為民意、利益團體或政黨是政策過程的主導者:各階段最主要的主導者是政府機關。 將偏差動員等同族群歧視:應檢查哪些利益容易進入議程,哪些聲音被制度性排除。 把公民參與寫成毫無成本,或把政治因素一律視為阻力:參與會增加統整成本;政治支持也能促成政策。「以政治分析取代技術分析」則是錯誤寫法。 誤判媒體的正確敘述:媒體形塑民意、主動設定議題、應持平報導、社會愈民主影響力愈大,這些都是正確觀念,不要誤選。 記憶口訣 「利大、標中、議程少」:記人數排序。「政府主導、政黨匯聚、專家供知、媒體傳監教」:掌握各參與者的主要功能。「團體民意補兩缺:補專業、補區域」:記政府蒐集利益團體意見與民意的目的。「參與有成本,政治有助力,技政須互補」:避免選到絕對化的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