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羅爾斯《正義論》的「公平即正義」觀點,理解正義原則如何規範社會基本制度與資源分配,並知道其立論被視為探討公務倫理的主要觀點。 區分「原始位置」與「無知之幕」:前者是選擇正義原則的假設情境,後者是排除個人利益偏見的資訊限制。 辨認平等基本自由、公平機會平等及差異原則,尤其要理解「允許差異」與「保障最不利者」可以並存。 理解積極平權措施的弱勢優先意涵,以及促進多元、彌補歷史不正義、矯正制度或文化偏差等支持理由。 區分積極平權的正當化理由與反向歧視的批評,避免將政策爭議誤認為政策目的。 核心觀念 一、羅爾斯與《正義論》:以公平安排社會基本制度 羅爾斯(John Rawls)的代表著作是《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在倫理思想及哲學的討論中,其立論被視為探討公共行政與公務倫理的主要觀點。核心主張可概括為「公平即正義」:社會制度應依公平的原則安排基本權利、義務,以及社會合作所產生的利益與負擔。 對行政實務而言,政策不能只問「總效益增加多少」,還須追問「誰獲得利益、誰承擔成本,以及最不利者是否受到合理保障」。多數人受益,並不當然足以證明犧牲少數人的基本自由是正當的;整體利益增加,也不代表分配結果必然公平。 二、原始位置與無知之幕:不知道自己會成為誰,才公平選規則 原始位置是羅爾斯用來思考正義原則的假設性選擇情境。參與者在公平條件下,選擇日後共同生活所依循的制度原則;它不是對真實歷史上某次會議或契約的描述。 無知之幕則是這個情境中的資訊限制:參與者不知道自己未來的社會地位、階級、財富、天賦及其他可能影響自身利益的個人條件,因此不能依「我將是富人」或「我將屬於優勢群體」來量身訂做規則。換言之,社會制度的建立,正是基於所有人不了解自己未來所處的社會地位。 無知之幕不是完全沒有知識。參與者仍能理解一般社會運作的事實,只是不知道自己在社會中的特定位置。其作用是排除身分與偶然條件帶來的偏私,使每個人都必須考慮:如果自己落在最不利的位置,這套制度是否仍可接受? 概念判斷重點 原始位置在什麼公平的假設情境下,選擇社會正義原則。 無知之幕選擇時不知道哪些與自身利益相關的個人資訊。 因此,問到政策制定者在何種情境下最可能作成公平決策,應抓住無知之幕能排除自利偏見。資訊公開、資源充裕或動態平衡,均不等同於羅爾斯這項特定設計;其中資訊公開雖有行政價值,卻與無知之幕處理的問題不同。 三、正義原則:基本自由平等,分配差異須有條件 羅爾斯的正義原則,可從平等基本自由與社會、經濟不平等的正當條件兩個層次理解。後者包含公平機會平等及差異原則,也就是社會資源差異分配所依循的原則。 原則核心內涵作答辨識語 平等基本自由原則每個人均應享有基本、平等的自由權,且各人的自由須能與他人的同等自由相容。基本自由、人人平等、不能任意犧牲少數人的自由。 公平機會平等原則職位與社會位置應在公平機會平等的條件下,向所有人開放。社會位置開放、公平機會、改善背景差異造成的機會障礙。 差異原則社會與經濟上的不平等,必須安排成對最不利者最有利。最不利者利益、弱勢族群最大受益、檢驗差異分配是否正當。 公平機會平等不只是形式上准許報名或競爭。如果家庭背景與社會條件使某些人實際上難以取得相近的發展機會,僅宣告「人人都能參加」仍不足以實現公平機會。 差異原則也不是要求所有人的所得或資源完全相同。它容許一定程度的不平等,但這種差異必須能使最不利者獲得最大的可能利益。僅以「有利經濟成長」「增加總財富」或「多數人贊成」作為理由,尚不足以符合差異原則。 原則之間有優先次序:平等基本自由優先於第二原則;第二原則內,公平機會平等優先於差異原則。不能以增加弱勢者的經濟利益為由,任意交換其基本自由或取消公平機會。 四、社會救濟:優先考量最不利者的利益 社會救濟政策直接涉及生活資源不足者的保障,因此擬訂時最需要考慮的是弱勢族群利益最大化原則。政策設計應重視最不利者的處境是否改善,而不只是普遍平均分配給所有人、強調人民自主,或只求政策持續進行。 考試常以「保障社會上少數弱勢族群權益的最大受益」表達差異原則的保障精神,作答時應視為正確描述。但精確概念仍是社會中最不利者:「少數」是人數上的描述,「最不利」是處境上的判斷,申論時宜寫成「最不利者」。 五、積極平權措施:以弱勢優先促進實質平等 Affirmative Action通常譯為「積極平權措施」,在美國聯邦政府的脈絡及考試用語中,也常稱為「弱勢優先措施」。其重點是對受到歷史歧視、制度障礙或不利社會條件影響的群體,採取積極保障與改善機會的措施。 積極平權與反對任何形式的歧視與騷擾的平等理念相連,但其特色更在於主動排除障礙、改善弱勢處境。如果起點已有長期累積的差距,單純適用相同規則,未必就能形成實質公平的競爭條件;此與羅爾斯重視公平機會及最不利者的精神相通。 就美、英兩國實施情形觀之,支持積極平權的主要理由如下: 促進社會多元性:增加不同背景群體參與教育、就業及公共事務的機會,使組織與社會容納更多經驗及觀點。 彌補歷史集體錯誤:回應過去歧視與排除所留下、仍持續影響群體處境的不利益。 矯正制度或文化的偏差:改善看似中立、實際卻持續不利特定群體的制度安排、慣例與偏見。 反向歧視則是對積極平權可能產生不公平待遇的批評:給予特定群體優先待遇,可能使其他群體的個人認為自身機會受到不當限制。它是積極平權引發的爭議,並非積極平權要解決的問題,因此「解決反向歧視帶來的後果」不是支持理由。 常考陷阱 把無知之幕寫成了解自己的未來地位:如「社會制度的建立是基於所有人對於自己未來所處的社會地位有所了解」為錯誤敘述。關鍵正是不了解自己將處於哪個位置,才能降低為自己訂規則的偏見。 把無知之幕理解為決策者完全無知:它限制的是個人身分與處境資訊,不是否定一般知識,也不是要求行政機關忽視政策事實。 以資訊公開、動態平衡、資源充裕替代無知之幕:羅爾斯認為最可能作成公平決策的情境是無知之幕。 誤判「少數弱勢族群權益的最大受益」為錯誤:此說法是差異原則的考試寫法,屬正確敘述。 把公平分配等同人人所得相同:羅爾斯容許符合條件的不平等;應檢查公平機會與最不利者利益,而非只看數量是否一致。 認為只要職位形式上開放就足夠:公平機會平等還要重視背景差異造成的實際障礙。 用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替代差異原則:差異原則的辨識核心是最不利者,不能只以總效益或多數利益判斷;社會救濟題選「弱勢族群利益最大化」,不選「分配普遍」。 將積極平權誤譯為行動理論、動時研究、差別行動(個案研究)、正面教示、公益促進或弱勢表揚:這些都沒有掌握其政策意涵;應辨識「弱勢優先」與反對歧視、騷擾。 把「解決反向歧視的後果」列為支持理由:反向歧視是積極平權招致的批評;支持理由是多元、歷史補償與偏差矯正。 混淆作者與著作:羅爾斯對應《正義論》;《重建公共行政》(黑堡學派相關著作)、《現代政府》、《第五項修練》(聖吉,學習型組織)都不是羅爾斯的著作。 記憶口訣 「原位選規則,幕後不知我;自由先保障,機會須公平,差異利最弱。」依序串起原始位置、無知之幕及正義原則。 「平權三理由:多元、補史、矯偏差。」反向歧視另列為爭議,切勿混入支持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