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考試院的憲法地位、職掌與法律提案權,區分「主管考銓法制」與「直接辦理各機關個別人事案件」。 理解考試院採委員合議制,院長綜理院務並擔任院會主席,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比較部內制(幕僚制)、部外制(獨立制)、折衷制,從「人事行政權與行政權的隸屬關係」判斷類型及優缺點。 區分決策性、執行性、輔助性人事機構,掌握考試院主要屬決策性人事機構。 比較考選權集中制與分散制,辨認公平、成本、試務負擔及用人彈性的取捨。 核心觀念 一、考試院的地位與職權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是憲法設置的中央機關,與行政院平行,不隸屬行政院,也不因辦理考銓業務而接受行政院監督。依憲法增修條文,其職掌可分為三組: 考試。 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第三組的關鍵是「法制事項」:考試院掌理相關制度規範,不代表各機關每一件任免、考績或陞遷案件都由考試院直接決定。考試院行使憲法所賦予的職權,對各機關執行有關考銓業務有監督權;這是業務上的監督,不等於各機關在組織上隸屬考試院,也不是層級節制權、命令權或單純的協商權。 依憲法,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公務人員任用法屬於任免法制,是典型的考試院主管法律,可以提出法律案。判斷其他法案時要回到「是否屬考銓職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屬廉政法制,非考銓事項;約僱人員並非依考試任用的公務人員,其管理規範不屬考試院主管;名稱中出現「公務人員」也不能直接認定為考試院主管法律。 二、考試院的組織與運作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及考試委員若干人,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院長不是由考試委員互選產生。依現行考試院組織法,考試委員名額為七人至九人,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均為四年。「任期七年」「考試委員十五人、任期八年」都不是現行規定。 考試院採委員合議制,重要事項由考試院會議議決。考試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組成,院長為主席。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院長綜理院務」說的是院務領導,「院會合議」說的是決策方式,兩者並存,不能因院長綜理院務就判為首長獨任制。 憲法規定,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超出黨派」是避免黨派左右考銓;「依據法律」表示獨立仍受法律拘束。 考試院所屬機關為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須認清正式名稱,不是「公務人員功績制保障委員會」。 另須區分相關機關與法律: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認定,並無「公務人員銓敘法」作為任用資格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是行政院所屬機關,掌理行政院所屬機關的人事行政,不能說成掌管全國公務人員行政事項。 三、部內制、部外制與折衷制 這組分類的判斷軸線是人事行政權與行政權的關係。 型態基本定位主要優點主要限制 部內制(幕僚制)人事權隸屬於各機關行政權之內,由行政機關內部人事單位掌理。易於了解行政機關人事的實際需求,能與業務充分配合,行政首長事權統一。易受政黨與行政首長干涉、任用私人;各機關標準不一,難以統一全國人事制度。 部外制(獨立制)人事行政權獨立於行政權之外,由超然獨立的人事機構掌理。避免任用私人、不受政黨與部會首長干涉、考試客觀公正、容易延攬人才、易於統一全國人事制度。不易了解各機關實際需求,難與行政機關充分配合。 折衷制考試權獨立於行政權之外,其他人事行政事項由行政機關內部辦理。兼顧選才公正與行政運作需求。須處理權責劃分與機關間協調。 考試院獨立於行政院之外掌理考銓,是部外制精神的代表;我國同時另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理解整體運作時要注意兩者分工。 四、人事機構的功能類型 類型判斷關鍵 決策性制定人事政策、制度與重要規範,決定整體方向;考試院最主要屬於此類。 執行性依政策與法令辦理具體人事業務,重點在落實制度。 輔助性提供人事專業、資訊與作業支援,協助機關首長與業務單位完成任務,例如各機關的人事單位。 這是依主要功能分類,同一機構可能兼具多種功能。考試院雖有保障或相關業務,仍不能據此判為執行性或裁決性。「合議制」是組織決策方式,與「決策性」屬不同分類軸線。 五、考選權集中制與分散制 集中制由統一的考選機關辦理選才;分散制由各用人機關自行辦理或享有較大考選權限。 比較面向集中制分散制 公平與標準標準一致,較能維護公平公正。標準不一,須防徇私。 資源與成本達成規模經濟,避免資源浪費。各機關分別辦理,可能重複支出。 用人機關負擔減少用人機關的試務工作負擔。用人機關須承擔較多試務。 需求與彈性較難提升機關用人彈性。較能依職務需求及用人時程彈性辦理。 常考陷阱 「院長由考試委員互選」:錯。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皆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院長任期七年」「考試委員十五人、任期八年」:錯。現行任期為四年,考試委員七至九人。 「院長綜理院務,所以採首長制」:錯。考試院採委員合議制,院長是院會主席。 「就考銓業務接受行政院監督」:錯。考試院與行政院平行,反而是考試院對各機關考銓業務有監督權。 「協商權、命令權、層級節制權」:正確用語是監督權。 「超出政治/省籍/族群以外」:憲法用語是「黨派」。 「公務人員銓敘法決定任用資格」「人事總處掌管全國公務人員行政事項」:均錯,任用資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公務人員功績制保障委員會」:正確名稱是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提案權選項:只有屬考銓職掌的法律(如公務人員任用法)才可由考試院提出;利益衝突迴避、約僱人員等不屬之。 部內制與部外制優點互換:「了解實際需求、與行政機關充分配合」是部內制;「不受干涉、避免任用私人、易延攬人才、統一人事制度、考試獨立公正」是部外制。 「幕僚制的人事權獨立於行政權之外」:方向相反,幕僚制即部內制,人事權隸屬行政權。院外制、獨立制、委員制皆非「人事權隸屬行政權」的名稱。 「集中考選可以提升機關用人彈性」:錯,用人彈性是分散制的優點。 考試院屬執行性、輔助性或裁決性:錯,主要屬決策性。 記憶口訣 「院會合議、院長主席;超出黨派、依法獨立。」分清決策方式、院長職責與委員保障。 「部內貼需求,部外重公正;集中省試務,分散有彈性。」先抓分類軸線,再判斷優缺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