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分制度定位:追加預算是對原有年度預算的追加,仍屬年度預算體系;特別預算則因法定特殊情事,由行政院於年度總預算之外提出。 熟記兩組法定事由:《預算法》第79條規定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的情形,第83條規定得提出特別預算的情形。兩者都由預算法明文規範,不能只憑「重大」「緊急」等字眼互換。 掌握程序:追加預算的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總預算的規定,須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由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特別預算同樣須經立法院審議。 分清經費不足與特殊事件:年度執行中法定歲出不足,可依要件運用第一預備金、第二預備金或追加預算;特別預算不屬一般經費不足的補足制度。 注意決算與比較制度:追加預算收支納入年度總決算;特別預算收支不列入年度總決算,另行辦理決算。美國以立法增加年度撥款,稱為「補充撥款」。 核心觀念 一、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的制度定位 法定預算成立後,政府可能遇到業務增加、重大事故或特殊政事,原有預算不敷實際需要。《預算法》分別規定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的提出條件,兩者都是法定的補救方式,但不能因為經費不夠,就任意選擇其中一種。 比較項目追加預算特別預算 制度定位對原有年度預算追加,屬年度預算體系的一部分因法定特殊情事,於年度總預算之外提出 提出依據追加歲出事由見《預算法》第79條提出事由見《預算法》第83條 提出時點可於財政年度進行中提出可於財政年度進行中因重大特殊情況提出,執行可能跨越年度 立法審議須送立法院審議同樣須送立法院審議 決算歸屬收支納入該年度總決算收支不列入年度總決算,另行辦理決算 「總預算之外」是特別預算的重要辨識語。追加預算雖另提出預算案,並不因此成為與年度總預算平行的獨立預算體系;特別預算則具有另立預算的性質。兩者的共同點是:都可以在財政年度進行中,因重大特殊情況而提出,且都必須經立法機關審議。 二、追加歲出預算:第79條的四種法定情形 各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關鍵是依法增加業務或事業,並因此增加經費。 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新機關會產生人事、設備及業務支出,依法循追加預算處理。 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必須連結「所辦事業」「重大事故」及「經費超過法定預算」。 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上述規定是「得請求提出」,不代表機關可以直接增加支出,仍須經預算編製及審議程序,取得合法支出依據。追加歲出所需經費,應由財政部籌劃財源平衡。 「依法律增設新機關」與「依法律增加業務」都對應追加預算,不是特別預算。這兩點最常被改寫成特別預算的錯誤選項。 以下都不是第79條的追加歲出事由: 應收而未收得的租稅收入大幅短收:歲入不足是財源問題,不能推導為可以增加歲出。 重大災變、國家經濟重大變故:屬特別預算的提出事由。 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屬動支預備金的情形,不是追加歲出的法定事由。 三、特別預算:第83條的四種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之外,提出特別預算: 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重大災變。 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判斷重點在於是否符合上述法定情事,而不是金額大小。尤其「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屬追加歲出事由;「重大災變」則屬特別預算事由。「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也是特別預算事由,不能拿來請求追加歲出預算。 特別預算仍須安排收支與財源,不能說只編歲出、不必提出歲入預算;預算法也沒有特別預算「不得編列人事費」的規定。 四、編製、審議及執行程序 追加預算的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關於總預算的規定。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時,由各機關擬具追加預算書,送中央主計機關,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由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因此: 追加預算同樣須經行政院會議決定,不是只有總預算才需要。 追加預算在立法院同樣須經完整審議程序,不能為爭取時效而省略二讀。 追加預算不會因為名稱是「追加」,就取得比總預算更寬鬆的經費流用權限。 特別預算也須送立法院審議。「特別」不等於免審議,「追加」也不等於簡化法定程序。 兩者都不能一概認定「不得提出新的施政計畫」。例如依法增加業務或增設機關,本來就會涉及新增支出內容;特別預算處理的重大政事,也常是新的計畫。但新增內容必須符合各自的提出條件。 舉債也不是預算名稱附帶的權限。不能概括主張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都可舉債且不受公債法限制」。是否有例外,須看具體法律的特別規定。 五、執行中經費不足:預備金與追加預算 行政機關在預算執行年度中,因情況變化導致原有法定歲出經費不足,可採用的增加經費制度包括第一預備金、第二預備金及追加預算,但各有動支或提出要件。 第一預備金:設於各機關單位預算之內,供該機關執行中經費不足時依規定動支。 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立,依規定程序核准動支。 追加預算:符合第79條法定事由時,循預算程序請求追加。 預備金的動支情形包括: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以及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 特別預算須另具第83條的特殊情事,不是一般執行中經費不足的補足制度。題幹若明確寫出「依法律增加業務致經費增加」,應連結第79條的追加預算,不要改選預備金或特別預算。 六、美國的補充撥款 補充撥款(supplemental appropriations)是美國在原有年度撥款之外,由總統與國會透過立法增加經費的方式,用於因應原先未預見的需求。例如因應新冠肺炎,以法案增加年度預算支應疫苗開發、失業救濟、銀行貸款、醫療補助等,即屬補充撥款。 判斷關鍵是「以立法增加年度撥款」。經費流用著重既有經費在科目間的調整;經費配額著重核定後經費的分期支用安排;扣留款項則是行政部門不予或延後支用已撥款項,都不是增加預算。 常考陷阱 「兩者都是與年度總預算平行的預算體系」:錯。追加預算屬原年度預算的追加,只有特別預算在總預算之外提出。 「兩者皆無須經立法機關審議」「特別預算不須經立法院審議」:錯。兩者都須送立法院審議。 「兩者收支皆併入年度總決算」「追加預算收支不列入年度決算」:都錯。追加預算列入年度總決算;特別預算不列入年度總決算。 「特別預算係於總預算之內提出」:錯,是「總預算之外」。 「依法律增設新機關,得提出(或只能提出)特別預算」:錯,應為追加歲出預算。 「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得提出特別預算」:錯,應為追加歲出預算;「重大災變」才是特別預算。 「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得請求追加歲出預算」:錯,屬特別預算事由。 「租稅收入大幅短收可請求追加歲出預算」:錯,收入短收不是法定事由。 「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時,可提追加歲出預算」:錯,屬預備金動支情形。 「執行中經費不足可採特別預算補足」:錯,可採的是第一預備金、第二預備金、追加預算。 「依法律增加業務致經費增加,應動用預備金或提特別預算」:錯,法定作法是請求追加預算。 「追加預算不必經行政院會議」「可省略二讀」「流用比總預算有彈性」:都錯。追加預算的編造、審議及執行均準用總預算規定。 「追加預算包括歲入及歲出,特別預算不需提歲入預算」:錯,特別預算也須安排財源。 「特別預算不得編列人事費」「兩者皆不得提出新的施政計畫」:錯,預算法沒有此類限制。 「兩者都可舉債且不受公債法限制」:錯,不能如此概括。正確說法是:得提出兩者的情形由預算法規範。 記憶口訣 追加:「增業、增機、事故超、有關法律補。」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超過法定預算、依有關法律應補列。 特別:「國防戰、經濟變、重大災、數年政。」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國家經濟重大變故、重大災變、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經費不足三工具:「一備、二備、追加」,沒有特別。 「追加準用總預算,決算併年度;特別總預算外,決算另處理;美國增撥款,叫做補充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