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防制性倫理重在消極防弊:遵守法規與組織規範,禁止、預防及矯治貪污濫權等不當行為。 促進性倫理重在積極興利:主動思考公共利益,善用行政裁量,實踐公平、正義、良善等公共價值。 分類要看行為的重心:重在「不得做壞事」偏向防制性;重在「主動做好事、實現公益」偏向促進性。 合法只是基本要求: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倫理要求高於法律;法律治標、倫理治本。 核心觀念 一、防制性行政倫理:以規範約束預防弊端 防制性行政倫理(defensive administrative ethics)又稱消極性行政倫理,關切如何防止行政人員違法失職、貪瀆濫權或發生利益衝突。其重點是遵守法律、行政規範與組織紀律,目的在於禁止各種違反倫理的行為,透過禁止、限制、監督及矯治,維持公務行為的基本界線,促成消極性質的倫理行為。 「消極」是指以避免不當行為為主要目標,並非表示沒有價值或不必推動。杜絕貪污、矯治貪瀆濫權、潔身自愛與不貪瀆,均屬典型內容;但僅做到這些,尚不足以涵蓋行政倫理的全部要求。 廉潔與利益衝突防範:依法申報財產、遵守旋轉門規範,以及不接受有職務利害關係者的邀宴。 職務與行為限制:非依法不得兼職、不涉足不妥當場所,以及不在上班時間從事或談論政治活動。 判斷焦點:行為若以「禁止、不得、限制、遵守、避免、杜絕、矯治」為主要內容,通常偏向防制性倫理。 上述項目用來辨識倫理類型;個別行為是否違法,仍須依適用規定與具體事實判斷,不能把分類例示直接當成毫無例外的法律禁令。 二、促進性行政倫理:以自主判斷實現公共利益 促進性行政倫理(affirmative administrative ethics)又稱積極性行政倫理,要求行政人員超越最低限度的守法與防弊,培養正面積極的思維,對公共事務作倫理判斷,並採取有助於公共利益的行動。其範圍不限於組織內部不法行為的探討,更強調對社會多元價值的追求與反思,例如政策是否公平、決策是否照顧不同群體,以及行政作為能否實現社會正義。 善用行政裁量權:在法定權限及法律界線內,衡量個案差異與公共價值,選擇適當作法。這是最能體現促進性倫理的作為;積極裁量並非任意行事或規避法律。 實踐公共價值:促成行政行為的公益性、審議決策是否有益社會平等、實現社會正義、擴大公民參與,並追求、反思社會多元利益與價值。 主動履行倫理責任:踐行文官核心價值、忠實履行職責、善盡忠實義務、服務公共利益,以及超越個人政治理念而公正執法,均可呈現積極的倫理實踐。 提出意見與揭發弊端:對長官職權命令主動陳述意見,或基於公益主動揭發、檢舉機關內部不法,展現行政人員的自主判斷及責任承擔。 促進性倫理不是由上級機關負責推動即可。制度、主管與組織文化固然重要,但其核心在於每位行政人員自身主動反思並付諸實踐,不能把倫理責任完全交由上級負責。 三、兩種倫理的比較與判斷 比較面向防制性倫理促進性倫理 別稱消極性倫理(defensive)積極性倫理(affirmative) 主要方向消極防弊,避免不當行為積極興利,實現公共利益 核心問題哪些行為應禁止或矯治?應如何運用職權做好公共服務? 主要依據法規、禁令與組織規範倫理反思、公共價值與責任判斷 關注範圍組織內部不法與違紀行為社會廣泛公共價值與多元利益 典型作為杜絕貪污、矯治濫權、申報財產、旋轉門、兼職限制、拒絕利害關係人邀宴善用裁量、踐行核心價值、實現社會正義、擴大公民參與、公益揭弊 兩者相互補充,行政人員既須守住規範,也須積極實踐公益。作答時應辨認選項的主要意涵:同樣涉及弊端,「不貪瀆」「矯治貪瀆濫權」著重禁止與自我約束,偏向防制性;「基於公益主動揭弊」著重主動承擔,偏向促進性。 促進性倫理所深思、反省與實踐的是公平、正義、良善等多元憲政價值。績效不屬於此類憲政價值:追求卓越績效雖可表現積極任事,但績效偏向管理效率的概念,不能直接等同公平、正義、良善,也不能單憑效率或成果判定行政行為合乎倫理。 四、行政倫理與法律的關係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倫理的道德標準高於法律。法律以明確規範建立可由公權力維持的行為底線;倫理則進一步要求良心、自律與公共責任。因此,守法是基本要求,不能據此認定行為已完全合乎倫理。防制性倫理多以法規形式呈現,正對應這條「底線」;促進性倫理則是在底線之上的更高要求。 比較面向法律倫理/道德 主要作用以外在規範約束行為以內在自律引導判斷與行為 維持方式制度與公權力制裁良心、道德責任及社會評價 要求層次最低的行為底線較高的行為理想與責任 治理定位治標治本 合法不一定合乎道德,法律也無法涵蓋某些道德面向。此外,「法律所禁止的行為一定不合道德」過於絕對:法律包含技術性、程序性等規定,法律判斷與道德評價並非完全重合。「法律是最低道德標準」是概括性表述,不能推導成每項法律規定都與道德評價完全一致。 道德訴諸個人良心,單純違反道德不會受到公權力制裁,但仍可能受到良心譴責與社會批評。若同一行為也違反法律,則仍可能依法受制裁,不能以「屬於道德問題」免除法律責任。 常考陷阱 把廣泛公共價值的實現歸入防制性倫理:公平、社會正義、公民參與及多元價值反思,重點在積極實現公益,屬促進性;防制性重點在法規與組織規範的遵守。 看到「揭弊」就一律選防制性:「杜絕」「矯治」貪瀆是防制性;「基於公益主動揭發、檢舉」不法則是主動承擔責任,偏向促進性。 把積極作為誤當成消極作為:忠實履行職責、善盡忠實義務、追求卓越績效、服務公共利益、對長官命令主動陳述意見,都不是防制性的典型;有「不得、禁止、依法申報、不接受」字眼的才是。 把倫理推動完全交給上級:「應由上級機關負責推動」是錯誤敘述,促進性倫理要求行政人員自主思考與實踐。 把代表主流民意當成積極倫理:主流意見不能涵蓋全部公共利益,仍須考量少數群體、公平與多元價值。 把技術理性或絕對服從當成積極倫理:中立客觀與技術理性不足以取代倫理反思;「依法行政及絕對服從命令」偏向守規範,且忽略自主判斷。最能體現促進性的是善用行政裁量權。 把績效當成多元憲政價值:公平、正義、良善屬之,績效不屬之。 把法律與道德畫上等號:「合法必然合德」「法律所禁止者必然不道德」「法律涵蓋所有道德」均屬過度推論;「違反道德不受公權力制裁」則是正確敘述。 把倫理寫成治標:法律治標、倫理治本;前者重外在約束,後者重內在自律。 記憶口訣 「防弊守底線,促進求公益;法律重外律,倫理重自律。」遇到揭弊,記「杜絕矯治偏防制,公益揭弊偏促進」;遇到憲政價值,記「公平正義加良善,績效不在價值欄」;遇到法律與道德,記「法律最低、倫理更高;法律治標、倫理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