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預算編製與執行的順序:概算、預算案、法定預算、分配預算,並辨認各階段的法律意義。 分清「歲入」與資金調度:舉借債務、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均不列為歲入。 理解分配預算的功能與界限:按月或按期分配收支、管控執行進度,但不得自行創設法定預算以外的支出。 熟記會計年度、未來承諾授權年限、預備金規範,以及行政院應公開的四種財政報告。 理解法定預算仍可依法調整,以及預算未及時完成審議時的執行規則。 核心觀念 一、預算形成與執行的名詞 名詞定義與判斷關鍵 概算各主管機關依其施政計畫,初步估計之收支。重點是編製階段的初步估計,尚非立法通過的預算。 預算案預算尚未經立法程序完成前的提案。應與已具有法定效力的預算區分。 法定預算預算案經立法程序而公布者。不能只看到行政機關已完成編製,就認為是法定預算。 分配預算在法定預算範圍內,由各機關依法分配實施之計畫,用於安排預算執行。 決算預算執行完畢後,對實際收支結果的總結報告,屬執行後的階段,不是事前的初步估計。 上述概念主要在區分預算的形成與執行階段。「項目預算、功能預算、績效預算」屬於預算的分類、表達方式或制度設計;「審定預算、歲定預算、決定預算、初估預算」則不是預算法所使用的法定名詞,都不能拿來取代概算、法定預算或分配預算的法律定義。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由行政院提出,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由總統公布;不是由行政院院長公布。 二、分配預算:安排時程、控制進度 各機關應依中央主計機關規定,編造歲入、歲出分配預算,將歲入及歲出預算按月或按期分配,並依程序遞轉主計機關核定。分配預算是在法定預算通過之後才辦理,屬於行政部門的預算執行工作;不是在立法審議前就納入預算書,也不是由立法機關替各機關設定。 其主要目的,是將全年預算配合實際收支需求與業務進度安排,作為執行及考核的依據,達到管控預算執行進度的效果。促進公民參與、推廣數位核銷或提升地方財政能力,都不是這項制度的直接目的。 行政部門可在合法範圍內,透過分配時程調整支出計畫執行的先後順序,必要時也可依規定修改分配預算。但分配權不等於新增支出的授權,不能藉分配過程,直接對法定預算未授權的新組織或新計畫撥款支援而免辦追加預算,也不能僅憑分配程序任意對法定計畫停止支援。 三、歲入、歲出與融資調度的區別 《預算法》所稱歲入,是一個會計年度的一切收入,但不包括債務之舉借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所稱歲出,是一個會計年度的一切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償還。「一切收入、支出」都必須連同法定排除項目一起記憶。 項目是否列入歲入判斷理由 稅課收入是屬當年度收入。 非稅課收入是歲入不限於租稅。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是對地方政府而言,屬其歲入來源。 舉借債務否屬融資調度,法律明文排除。 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否動用以前年度累積餘額,不是本年度歲入,法律明文排除。 四、會計年度與未來承諾授權 我國政府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與曆年相同。遇到沿用舊制(七月制)日期的敘述,應以現行制度判斷。 政府機關對於未來四個會計年度所需支用的經費,立法機關得為未來承諾之授權;其授權應以一定金額,在預算內表達。此制度讓政府得在授權範圍內作成涉及未來年度的承諾,不能解讀為經費全部變成當年度可支用的預算。 五、預算執行的彈性與限制 中央政府預算資源分配採歲出額度制,以歲出額度作為各主管機關籌編預算的重要限制。各級政府編製預算,也須遵守《公共債務法》的債務上限等規範。 法定預算通過後,並非全年一律不得變動。法律設有預算流用、預備金動支、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等機制,各有適用條件與程序。判斷關鍵是是否有法律依據並遵守程序,而非一概認為能改或不能改。 經費不足不代表可以自由挪用其他機關的預算;例如國防部人事費不足,不能僅因同屬行政院,就直接挪用其他部會的人事費。 第一預備金於各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兩者並無「第二預備金不得超過第一預備金百分之三」的規定。 總預算未能在期限內完成審議時,法律設有暫行執行規則,收入依法律規定收取,既有計畫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原則上須待完成審議後始得動支。因此,我國不會發生美國式的政府關門(government shut down),但也不能說所有支出都可照原提案執行。 六、應編製並公開的四種財政報告 《預算法》規定,行政院應試行編製下列財政報告,並於政府網站公開(涉及國家機密者除外): 國富統計:呈現國家整體財富存量。 綠色國民所得帳:將環境因素納入國民所得衡量。 稅式支出報告:呈現租稅優惠造成的稅收減少等情形。 移轉性支付報告:呈現政府移轉性支付情形。 「政府豁免債務統計」不在這四種法定列舉報告之內。考試應辨認法律列舉項目,不是看到與財政相關的名稱就選入。 常考陷阱 「分配預算在立法審議前納入預算書,或由立法機關設定」:混淆編製、審議與執行。分配預算以法定預算為範圍,於通過後由行政機關辦理。 「分配預算或法定預算一經確定,執行中絕對不能修改」:「絕對不能」過度擴張;符合要件及程序,仍可依法調整。 「藉分配預算即可支援新組織或新計畫,不須辦理追加預算」:分配只是安排已獲授權的預算,不能取代新增支出所需的授權,此為錯誤敘述。 名稱相似的干擾選項:「初步估計收支」是概算,不是初估預算或決定預算;「經立法程序公布」是法定預算,不是審定預算、歲定預算或預算案;「在法定預算範圍內分配實施之計畫」是分配預算,不是項目、功能或績效預算。 「有資金流入就是歲入」:借款、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雖可提供資金,仍不屬歲入;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則屬地方政府歲入。 「預算由行政院院長公布」:行政院負責提出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布者是總統。 「同屬行政院即可互挪人事費」:上下隸屬關係不能取代預算動支與流用的法定限制。 「第二預備金以第一預備金為比例基準」:兩者的設置層級與數額規範不同,不可張冠李戴。 「預算未通過就全面停擺」:我國有暫行執行規則,不會政府關門;但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也不能因此先行動支。 四種財政報告混入「政府豁免債務統計」或其他名稱:只認「國富、綠色、稅式、移轉」四項。 記憶口訣 「初估概算、立法公布、依法分配」:依序連結概算、法定預算、分配預算。 「借、餘非歲入;還本非歲出」:「借」為舉債,「餘」為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還本」為償還債務。 「一一開年、承諾四年」:一月一日開始會計年度,未來承諾授權為未來四個會計年度。 「國富綠帳、稅式移轉,上網公開」:四報告為國富統計、綠色國民所得帳、稅式支出、移轉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