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法律分類各有不同標準,同一部法律可同時具有國內法、公法或私法、成文法、實體法或程序法等多種屬性,須依各標準分別判斷。 公約本身是國際法;立法院制定的「公約施行法」是國內法,也是繼受法、成文法。 實體法規定權利義務的內容,程序法規定權利義務如何實現。兩者只是相對區分,不能截然劃分;原則上「實體從舊、程序從新」。 強行法與任意法的區分標準,在於當事人能否依自由意思約定排除或變更該規定。強行法分為強制規定與禁止規定,任意法分為補充規定與解釋規定。 公法多為強行法,私法多為任意法,但兩組分類不能畫上等號。題目出現「一律」「皆」「均得」「一概」等字眼時,應先檢查是否忽略例外。 核心觀念 一、國際法與國內法:看制定主體與規範對象 國際法規範國際社會的法律關係,由國際社會共同形成,例如海洋法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人權公約保障個人權利,不代表它屬於私法;公約內容涉及權利保障,也不代表它屬於程序法。 國內法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在本國領域內施行。立法院為落實公約而制定的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兩公約施行法,都屬於國內法、成文法。由於內容源自外國或國際制度,它們也是繼受法。判斷時,公約與施行法要分開看,不能因名稱有「公約」二字,就把施行法當成國際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是我國立法院制定的國內法,不是外國法。它的功能是決定涉外民事事件應適用哪一國的法律(選擇準據法),本身並不直接規定權利義務的內容,屬於間接規範、衝突規範,因此不屬於實體法。 二、公法與私法:看規範的法律關係 公法規範國家與人民之間,或國家機關之間的公權力關係,例如憲法、行政法、刑法、各種訴訟法、訴願法。私法規範私人之間的平等關係,例如民法、公司法、保險法。各種法律之中,刑法的制裁手段最嚴厲(可剝奪生命、自由),屬公法,不是私法。 三、實體法與程序法:看規範內容 類型判斷重點典型例子 實體法規定權利、義務、責任、效果及其範圍民法(含債編)、刑法、公司法、保險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程序法規定權利義務如何確認、救濟及實現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訴願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現已由憲法訴訟法取代)、民法總則施行法 區分是相對的,不能截然劃分:民法是典型實體法,但其中也有程序規定。行政程序法則兼具程序法與實體法的性質。 時間效力:實體法原則上從舊,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修正後的實體法不以溯及既往為原則。程序法原則上從新。 不得拒絕裁判:法院不能以實體法沒有規定為理由拒絕裁判。民事事件在法律沒有規定時,依習慣、法理裁判。程序法有漏未規定的事項,法院也不能便宜行事,仍應依法理、類推等方法處理。 類推:實體法與程序法都可以類推解釋,但刑法受罪刑法定原則限制,不得以類推方式入人於罪或加重處罰。 適用順序:法院審理案件時,應先審查程序是否合法,再審酌實體。說「先適用實體法,後適用程序法」是錯的。 四、其他常考分類 成文法與不成文法:成文法須經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並公布,以條文形式存在,例如民法、保險法。不成文法沒有制定、公布的程序,例如習慣法、法理。民法第799條第4項等法律條文都是成文法,不是習慣法或不成文法。 普通法與特別法:對一般的人、事、時、地都適用者為普通法,只適用於特定範圍者為特別法。兩者具有相對性:土地法相對於民法是特別法,相對於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則是普通法。公司法是民法的特別法。 原則法與例外法:條文中的但書屬於例外法。例如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但」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但書部分即為例外法。 固有法與繼受法:依本國歷史、社會發展而形成者為固有法,參照或吸收外國、國際制度而來者為繼受法。 自然法與實定法:能從人的本性、事物的本質、民族的歷史或立國精神推演出內容者,為自然法。實際由國家制定或承認而施行者,為實定法。 母法與子法:依授權關係區分,授權他法制定的法律為母法,依授權而制定者為子法。不要和原則法、例外法混淆。 五、行為規範、裁判規範與組織規範 行為規範指示人民在社會生活中應為或不應為何種行為。裁判規範指示負有裁判任務者(法官等)應如何裁判。組織規範規定機關的設置、組成與權限。同一條法律常同時兼具行為規範與裁判規範的功能。 六、強行法與任意法:看能否由當事人另行約定 類型意義細分常見用語 強行法不問當事人意思如何,都必須適用,不得以約定排除或變更強制規定:命令應為某種行為禁止規定:命令不得為某種行為「應」「須」「不得」 任意法允許當事人依自由意思決定是否適用,可另行約定排除或變更補充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時,補充其意思解釋規定:當事人意思不明時,作為解釋標準「得」「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區分標準是「是否容許當事人依自由意思決定該法律應否適用」,不是「制定與適用法律的人是否恣意為之」。 任意法不須當事人明示同意才生效。當事人沒有另行約定時,任意規定當然適用,用來補充或解釋當事人的意思。 公法多為強行法,私法多為任意法,但不能等同: 行政法、訴訟法等公法,多數規定屬強行法,但民事訴訟法並非全部都是強行規定,例如允許當事人合意定管轄法院。 刑法整體為強行法,但不能說刑法的規定「一律」或「皆」為強行規定。 私法不等於任意法。民法(例如債編)多數為任意規定,但也有強行規定,例如有配偶者不得重婚屬禁止規定。所以不能說民法規定的內容「均得」由當事人合意改變。 強行法、任意法要從個別條文判斷,不能只看該法屬於公法或私法。 民法債編的屬性:私法、成文法、實體法,整體以任意法為主,所以「強行法」不是它的特質。 七、常見條文的定性 民法第799條第4項:區分所有人對共有部分及基地的應有部分,依專有部分面積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屬任意規定,也是成文法。 夫妻共同財產的管理、共同財產的分配、意定監護的報酬:民法均設有「約定優先」的設計,屬任意規定。 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本條本身屬強行法,當事人不能約定排除。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3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屬命令應為的強行法(強制規定)。 祭祀公業規約:不能以契約自由、私法自治或習慣為由,牴觸祭祀公業條例的強行規定,牴觸者無效。習慣法的效力也不會優於法律。 八、違反強行規定的效力與訓示規定 依民法第71條但書,違反強行規定的法律行為原則上無效,但如果該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就不會無效。所以「違反強行法規定時,該法律行為一概無效」是錯的。學說上將強行規定再區分為兩種:效力規定,違反者無效;取締規定,著重行政管理,違反者可能受處罰,但行為不當然無效。 訓示規定只宣示或勸導某種行為準則,違反時沒有法律上的制裁或效力影響。典型例子是民法第1084條第1項「子女應孝敬父母」。至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權利義務(同條第2項)、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父母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都具有實際法律效果,不是訓示規定。 常考陷阱 「公約施行法屬於國際法」:錯。施行法由立法院制定,是國內法、繼受法、成文法。公約本身(例如海洋法公約)才是國際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屬實體法」或「屬外國法」:都錯。它是國內法,用來選擇準據法,不是實體法。 「行政訴訟法屬實體法」「刑法屬私法」「保險法屬不成文法」:都錯。行政訴訟法屬程序法,刑法屬公法,保險法屬成文法。 「實體法與程序法可以截然劃分」「實體法中不可能含有程序規定」「區別是絕對的」:都錯。兩者是相對區分。 「實體法修正以溯及既往為原則」:錯。應為實體從舊、程序從新。 「先適用實體法,後適用程序法」「程序漏未規定可便宜行事」「實體法無規定可拒絕裁判」:都錯。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是實體法」:錯。它是程序法。訴願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同樣屬程序法;公司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則屬實體法。 「公法就是強行法,私法就是任意法」「私法領域沒有強行法」「只有公法有強行法」:都錯。私法不等於任意法,民法中也有強行規定。 「刑法規定一律(皆)為強行規定」「民法規範內容均得由當事人合意改變」:都錯,用語過度絕對。但「刑法為強行法」「公法多為強行法、私法多為任意法」是正確的敘述。 「須經當事人明示同意適用後始生效力者為任意法」:錯。任意法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時就當然適用。 「強行、任意以立法者是否恣意為標準」:錯。標準是當事人能否以約定排除適用。 「違反強行規定的法律行為一概無效」:錯。民法第71條但書設有例外。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是任意法」:錯。這是禁止規定,屬強行法。 「命令應為某種行為」與「命令不得為某種行為」:前者是強制規定,後者是禁止規定,不要與訓示規定、解釋規定混淆。 辨字題:任意規定以「得」表示。「應」「須」「不得」通常表示強行規定。看到「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或「不在此限」,就是任意法的明顯線索。 但書的分類:但書屬於「例外法」,不是母法、子法,也不是固有法、繼受法。 記憶口訣 「實體定權義,程序助實現;實體從舊,程序從新。」 「強行不可改,任意可約排;強制叫你做,禁止叫你停;補充補沒約,解釋解不明。」 「公約看國際,施行看國內;公私看關係,強任看能改。」 看到「一律、皆、均得、一概」,先找例外再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