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施行」與「發生效力」:看到「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仍須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計算生效日。 掌握兩種生效規則: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當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生效;特定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生效。 掌握法規施行日期的決定方式:由法規自行規定,或授權以命令規定,不是由主管機關自行決定,也不是由立法院另行決議。 辨別法律、命令、自治法規的廢止機關與程序,以及廢止後「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區分「依程序廢止」與「施行期限屆滿當然廢止」,並記住地方改制時原自治法規由改制後直轄市政府廢止。 核心觀念 一、施行日期如何決定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2條規定: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因此,施行日期的決定方式只有兩種:法規本身直接規定,或由法規授權,再以命令指定日期。 常見寫法包括「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自某年某月某日施行」、「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最後一種的關鍵是法律已經授權;若法律本身沒有定施行日期、也沒有授權,主管機關不能自行決定施行日期。 施行日期也可能規定在施行法或施行細則中,作答時依其所定日期為施行日。若法律本身及施行法、施行細則都沒有規定施行日期,考題採取的見解是比照「自公布日施行」,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施行日期由立法院另行決議」不是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的施行日期規定方式,屬錯誤選項;「只能由總統決定」或「只能由立法院決定、不得委由命令」也都錯誤,因為法律得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 二、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當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生效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法律通常用「公布」,命令通常用「發布」,兩者適用相同計算規則,法規命令亦同。 計算時,公布或發布當日就是第一日,不是從翌日才起算。因此,生效日期就是公布或發布日期再加二個曆日。 公布或發布日第一日第二日第三日:生效日 11月3日11月3日11月4日11月5日 12月28日12月28日12月29日12月30日 數機關會同發布的辦法,若規定「自發布日施行」,同樣以發布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生效。 三、已特定施行日期:該日直接生效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條,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不必再加算二日或三日,也不必另以命令訂定生效日。 條文寫法生效日判斷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公布當日起算至第三日起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發布當日起算至第三日起 本法自某年7月1日施行該年7月1日 依法授權,以命令指定7月1日施行指定的7月1日 同一次修正可以分批施行。例如年底發布修正條文,規定「除部分條文自次年3月1日施行外,自次年1月1日施行」,則原則部分自1月1日生效,例外條文自3月1日生效。題目問該次修正整體何時生效,應選原則規定的特定日期;發布日期不能取代明定的日期,也不要再從特定日加算第三日。 四、法規命令的發布程序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由原訂定機關發布;上級機關核定,不表示改由上級機關逕行發布。 數機關會同訂定的法規命令,應由各該機關會銜發布,不能由機關間商定改由其中一機關代表發布。完成發布後,再依施行條款判斷生效日期。 五、法規應予廢止的原因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所定法規應予廢止的情形: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 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 以上是明文規定的「應予廢止」原因,仍須依程序辦理廢止。新法公布施行後,舊法並非立即自動失效、無須再行廢止。 六、廢止程序與失效日期 法規種類廢止程序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含法規命令)由原發布機關為之,不必送立法院議決,也不是由上級機關或總統為之。 自治條例屬地方自治法規,依地方自治程序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地方行政機關公布,不是由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自治規則由原發布機關發布廢止。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2條,依上述程序廢止的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不必逐條公布廢止之條文;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例如6月10日公布廢止,6月12日起失效,不是公布當日立即失效。 七、施行期限屆滿:當然廢止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3條,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述廢止程序,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比較依程序廢止施行期限屆滿 是否須經廢止程序須(法律: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原發布機關)不須,期滿當然廢止 失效時點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期限屆滿即失效,不再加算第三日 公告—主管機關應公告,但公告不是失效要件 八、地方改制後原自治法規的廢止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原直轄市、縣(市)之自治法規,應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廢止。不是由改制前的縣(市)政府、行政院或立法院廢止。 九、適用、準用其他法規的連動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7條規定,法規對某一事項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規之規定者,其他法規修正後,適用或準用修正後之法規。「準用」也一樣跟著修正後版本走。 常考陷阱 「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當日(或翌日)生效」:錯。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生效。 「自翌日起算至第三日」或「起算至第四日」:錯。公布或發布當日即為第一日。 「特定施行日期,自該日起算至第三日(或第七日、第三十日、一年後)生效」:錯。特定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生效。 「法規命令自發布日施行者,當日生效」:錯。法規命令同樣適用第三日規則。 「法律未定施行日期者,由主管機關決定」:錯。施行日期須由法規規定或授權以命令規定。 「施行日期由立法院另行決議」、「不得委由命令定之」、「一律自公布日施行」:均錯。法律得特定日期、得自公布日施行,也得授權以命令規定。 「上級機關核定後逕行發布」、「數機關會同訂定得由一機關代表發布」:錯。應由原訂定機關發布;會同訂定者會銜發布。 「法律之廢止由行政院、立法院院長或立法院自行公布」、「程序上無須總統公布」:錯。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之廢止由總統、上級機關為之,或須送立法院議決」:錯。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自治條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錯。自治條例屬地方自治法規。 「新法施行,舊法立即失效而無須再行廢止」:錯。這是應予廢止的原因之一,仍須廢止。 「廢止之法規自公布之日立即失效」、「須逐條公布廢止條文」:錯。得僅公布名稱及施行日期,自公布或發布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施行期限屆滿,須另行公告或經法律廢止程序才失效」、「期滿日起算第三日失效」:錯。期滿當然廢止,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 「改制後原自治法規由改制前政府、行政院或立法院廢止」:錯。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廢止。 「準用其他法規者,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準用修正前規定」:錯。適用或準用修正後之法規。 記憶口訣 「公發當日算,第三日生效;日期已特定,當天就生效。」 「法律立院過、總統公布;命令原機關;廢止只公名稱,也是第三日。」 「期限一屆滿,當然廢止仍公告;改制原法規,新直轄市政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