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法律的效力分為時、人、地(及事)等面向。「後法廢止前法(後法優於前法)」與「法律不溯及既往」都屬於時之效力。 區分真正溯及與不真正溯及既往:法律事實在新法施行時已終結,或尚在持續。後者原則上適用新法。 不溯及既往原則有兩個面向。它是法律適用原則;在立法面則與信賴保護相關,但並非立法者絕對不得違反。此原則原則上適用於一切法律領域。 分辨刑法「從舊從輕」、程序法「程序從新」,以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許可案件「從新從優」的適用範圍。 我國以屬地主義為原則,兼採屬人主義與保護主義,並有外交豁免等例外。法律效力不及於大陸地區,也不及於與我國無連結的外國土地。 核心觀念 一、法律時之效力:生效、廢止與後法優於前法 法律的「時之效力」,是指法律從何時開始、到何時停止發生效力,以及新舊法交替時應如何適用。「後法廢止前法(後法優於前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考題都定位為時之效力,不是人、地或事之效力。 生效: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法規如果指定特定施行日期,自該日起發生效力。 廢止:經法定程序廢止的法規,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 後法優於前法:同一位階法規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時,原則上適用後法。但仍須注意「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後法優先,不等於後法一律可以處理過去的事件。新法能否適用於施行前的事實,仍要依不溯及既往原則及過渡規定判斷。 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意義:法律原則上只適用於施行後發生的事件,不適用於施行前已終結的事件。目的在維護法律安定性,並保障人民的信賴。其憲法上的依據,通常連結到法治國原則下的信賴保護原則。 適用範圍:此原則原則上得適用於一切法律領域,不限於民法、刑法或行政法。 原則的性質是考試重點,要分清楚以下三點: 法律適用原則:執法、司法機關適用法律時,不得任意讓法律溯及既往。這是此原則的基本定位。 立法面:傳統見解認為,不溯及既往不是拘束立法者的絕對原則。立法者有正當理由時,可以用特別規定明定溯及,例如「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得溯及既往」。因此「禁止溯及既往亦為立法上之原則」「立法機關制定法律皆不得違反不溯及既往原則」都是錯誤敘述。 受憲法約束:立法者訂定溯及規定,仍要受信賴保護等憲法原則審查。所以「不溯及既往原則涉及立法之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相關」則是正確敘述。 刑法例外:刑法的禁止溯及既往屬於罪刑法定主義的內涵。行為時不處罰的行為,不得以事後的法律加以處罰,立法者也不能透過溯及條款規避。 三、真正溯及與不真正溯及既往 類型判斷方式效果 真正溯及既往新法適用於施行前已終結的事實或法律關係。原則上禁止,但並非絕對禁止。法律有特別規定且有正當理由時,可以例外容許。 不真正溯及既往事實在施行前已發生,到新法施行後仍在持續、尚未完結,新法規範其施行後的部分。原則上容許,應適用新法。但須顧及信賴保護,必要時設置過渡條款。 判斷關鍵是:產生該法律效果的要件,何時才完成。不能只看最早發生的事實。 以遺族月撫慰金為例:新法規定婚姻須在退休生效時存續滿2年,配偶才可請領,並於100年1月1日施行。公務人員在舊法時期結婚、退休,但在新法施行後才死亡。請領月撫慰金的要件(死亡)在新法施行後才完成,所以依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應適用修正後的新法。這種情形不是依從新從優原則,也不是依不溯及既往而適用結婚時的舊法。 四、例外與過渡條款 有利溯及:不溯及既往原則是為了保護人民。對人民有利的法律,並未被禁止適用於施行前已終結的事件。刑法「從輕」即是一例。 限制基本權的溯及立法:這類立法應受嚴格審查,但不能說憲法「絕對不許」。 過渡條款:新法變動既有法律秩序時,立法者應視情形設置過渡條款,例如給予緩衝期間,或適度排除新法的適用範圍,以保障信賴。若應設而未設,這個法律漏洞仍有由司法機關補充的可能。 總結:新法若一律溯及既往,將破壞法律安定性,並可能違反信賴保護。因此原則上不溯及,法律有特別規定時例外溯及。 五、各領域的新舊法適用與明文規定 領域原則重點 民事法不溯及既往民法總則施行法、親屬編施行法、債編施行法均有明文。例如債編施行法第1條規定,債編施行前發生的債,或修正施行前發生的債,除另有規定外,不適用施行後或修正施行後的規定。這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具體表現。 刑法從舊從輕刑法第1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者為限,揭示禁止溯及既往。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程序法程序從新程序法修正後,尚在進行的程序原則上適用新法。已依舊法完成的程序行為仍然有效,不必重做。 人民聲請許可案件從新從優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處理程序終結前法規有變更者,原則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且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的事項時,適用舊法規。 中央法規標準法並未明文揭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第18條的從新從優只是許可案件的特別規則,不能擴張為一般原則。 六、法律對人與地的效力 屬地主義(原則):法律效力基於國家領土主權而來。凡在我國領域內,不論本國人或外國人,原則上都受我國法律規範。一般外國人在我國違法,仍應受我國法律制裁。 兼採屬人主義與保護主義:我國並非單採屬地主義。屬人主義以國籍為連結,使本國人在國外的特定行為仍適用本國法。保護主義則為保護國家或國民法益,對境外特定行為適用本國法。因此,法律並非不得實施於國家領域之外。即使位於我國領土主權以外的地區,仍有可能適用我國法律。 例外(外交豁免、治外法權):以下人員在我國享有豁免,不受我國法律管轄: 外國元首及其隨行家屬、隨員 外國使節(外交代表)及其家屬、隨員 同理,我國駐外大使、外交人員也不受駐在國法律管轄。「外交人員應適用使領館所在國法律」是錯誤敘述。 我國法律效力所及我國法律效力所不及 臺灣本島、金門等實際管轄地區;我國沿岸的海埔新生地;在公海或他國領域的我國船艦、航空器(刑法第3條以在我國領域內犯罪論),例如在公海捕魚的我國漁船;我國駐外使領館大陸地區(施行於全國的法律,事實上不及於此);與我國毫無連結的外國土地,例如日本人在美國購買的土地 常考陷阱 「現在制定的法規適用於過去已終結的事實,並非溯及既往」:錯。這正是真正溯及既往。 「法律不得適用於施行前已發生、施行後繼續存在的法律關係」:錯。這屬於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上可以適用新法。 「舊法時期結婚、退休,就應依不溯及既往或從新從優適用舊法」:錯。請領要件(死亡)在新法施行後才成就,應依不真正溯及既往適用新法。從新從優只用於許可案件。 「禁止溯及既往亦為立法上之原則」「立法機關制定法律皆不得違反」:錯。此原則是適用原則,立法者可以特別規定溯及。但「涉及立法之原則」「與信賴保護相關」是正確的,要分清楚。 「對人民有利之法律不得溯及」「限制基本權的溯及立法為憲法絕對不許」:都錯。有利溯及並未被禁止;限制基本權的溯及立法需受嚴格審查,但非絕對禁止。 「應設未設過渡條款,司法機關無從補充」:錯。仍有由司法機關補充的可能。 「不溯及既往僅適用於刑法、民法或行政法」:錯。原則上適用於一切法律領域。 「中央法規標準法明文規定不溯及既往」:錯。民法總則施行法、親屬編施行法、刑法才有明文。 「許可案件一律適用新法規」:錯。舊法有利,且新法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事項時,適用舊法。 效力類別的混淆:不溯及既往、後法廢止前法都屬於「時」之效力,不要選成人、地或事之效力。 「我國單採屬地主義」「境內之人毫無例外受本國法規範」:錯。我國兼採屬人主義與保護主義,且有外交豁免的例外。 「外國使節隨員、元首隨行家屬仍受我國法律拘束」:錯。他們享有豁免。 「在領域外我國航空器內犯罪,適用航空器所在地法律」:錯。依刑法第3條,以在我國領域內犯罪論。 「駐外使領館為我國法律效力所不及」:錯。法律效力所不及的是大陸地區,以及與我國無關的外國土地。 記憶口訣 「已終結不溯,仍持續從新;適用必遵守,立法可特別。刑法從舊輕,程序一律新,許可從新優。屬地為主、屬人保護輔;元首使節享豁免,船機使館法隨身,大陸事實管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