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法律三段論:大前提是法規範,小前提是具體案件事實,結論是個案的法律效果。 分辨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涵攝是把具體事實放在抽象要件之下比對,藉此得出結論。 區別事實認定與法律評價。推定用來認定事實,可以依經驗法則推知某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涵攝則判斷事實是否符合法律要件。 掌握推定與擬制的核心差異:推定可以用反證推翻;擬制由立法者明文確定事實,即使擬制的事實不存在,也不能用反證推翻。 熟悉「推定」、「視為」、「以……論」、「比照」等用語,並能依條文內容判斷是否屬於擬制。 核心觀念 一、法律規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 完整的法律條文,結構上主要分為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兩部分,基本形式是:「如果符合某些要件,就發生一定效果。」構成要件是法律以抽象方式描述的生活事實,也是發生法律效果的前提;法律效果則是要件具備時發生的權利、義務、處罰或其他法律結果。 例如「機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應處罰鍰」這條規定中,「機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是構成要件,「應處罰鍰」是法律效果。三段論的大前提是整條規範,不能只把其中的構成要件當成大前提。 構成要件是抽象的規定,不是「已被具體化的生活事實」。具體化的是個案中實際發生的事實。構成要件的內容可以由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補充。 二、法律三段論:規範、事實、結論 層次內容辨認關鍵 大前提應適用的法規範一般性的「凡符合要件者,發生某效果」 小前提經認定的具體案件事實特定人實際做了什麼、發生了什麼 結論個案應發生的法律效果特定人因此取得權利、負擔義務或受處罰 辨認例子: 「殺人者死」是大前提;「甲殺人罪證確鑿」是小前提;「甲應處死」是結論。 「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應處罰鍰」是大前提;「某人駕車未依規定繫安全帶」是小前提;「某人應處罰鍰」是結論。 民法第6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是大前提;某人已出生是小前提;該人有權利能力是結論。這屬於法律三段論法的應用,不是反對解釋、類推適用或限縮解釋。 大前提不限於成文法條。依民法第1條,民事法律未規定時依習慣,無習慣時依法理。所以民事審判在法律未規定時,法官可以把習慣法當作大前提來形成判決。待證事實屬於小前提,不是大前提;司法實務見解也不是小前提。 三段論的推論要透過涵攝完成。類推適用與三段論並非毫無關係:類推適用是用來補充法律漏洞,找出可適用的規範後,仍要依「規範—事實—結論」的結構推論。 三、涵攝與事實推定 涵攝是把具體案例事實放在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之下,檢驗兩者是否相符,藉此得出特定結論。生活事實與構成要件是否相符,就是用涵攝來判斷。涵攝不同於準用、漏洞補充、舉輕明重、外延或舉例。 涵攝與事實推定處理的問題不同: 涵攝問的是:「已認定的事實,是否符合法律要件?」 事實推定問的是:「能不能從已知事實,推知另一事實存在或不存在?」 推定不以法律明文規定為限。法院可以依已知事實及經驗法則,推知某事實存在或不存在,這是事實上的推定;但推論必須有合理依據。 刑事被告享有緘默權,不能因為被告保持緘默,就推定他犯罪。證人保持緘默,也不能據此推定待調查的事實存在。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這是證據裁判原則,不是擬制。 四、推定與擬制的區別 比較項目推定擬制 意義法規範為了公益需要、簡化法律關係,對事實存在或不存在先作假設規定(也可依經驗法則推知事實)立法者用法律明文確定某事實,作為適用法律的基礎;常見的寫法是把某種情形當作另一種情形處理 反證效果可以用反證推翻即使擬制的事實不存在,也不能用反證推翻 常見用語推定視為、以……論 典型例子同時遇難而不能證明死亡先後時,推定同時死亡胎兒在一定條件下,視為既已出生 推定的例子:民法第11條規定,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死亡先後時,推定同時死亡;如果能證明死亡先後,就可以推翻。專利法規定,製造方法專利所製成的物品在申請前國內外未見者,他人製造相同物品時,推定是用該專利方法製造。這兩條都是推定,不是擬制。 擬制是立法者基於規範目的,明文決定事實如何處理。擬制成立後,不能只因真實情況不同就排除法律設定的效果,但仍要確認條文所定的前提要件是否具備。 五、常見擬制規定與辨認界線 胎兒利益保護: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這在方法論上稱為擬制,不是法律續造、漏洞補充或類推適用。 人工生殖子女: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經夫同意後,與他人捐贈的精子受胎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 能量以動產論:刑法規定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該章之罪「以動產論」。 不正當促成條件: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的當事人,如果用不正當行為促成條件成就,「視為」條件不成就。 逾期視為核定:地方制度法規定,須經核定的自治法規、委辦規則,核定機關應於一個月內決定是否核定,逾期「視為」核定。 領域外以領域內論:行政罰法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的中華民國船艦、航空器,或依法得由中華民國行使管轄權的區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論」。 以下規定不是擬制: 民法第191條第1項工作物所有人責任:所有人可以證明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損害不是因欠缺造成,或已盡相當注意,藉此免責。容許舉證免責,就不是不容反證的擬制。 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這是一般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這是證據法則。 常考陷阱 大小前提對調:選項寫「大前提為待證事實」或「小前提為法規範、司法實務見解」都錯。抽象法規範是大前提,具體事實是小前提,「某人應受某效果」是結論。 混入干擾名詞:選項中的「構成要件」、「論證要件」、「分析」都不是三段論各段的名稱。三段只有大前提、小前提、結論。 把構成要件說成具體化的生活事實:構成要件是抽象的,具體的是案件事實,兩者透過涵攝連結。 說「類推適用與三段論毫無關係」:錯。類推適用找出規範後,仍要透過三段論推論。 說「法律未規定時不能以習慣法為大前提」:錯。民事上依民法第1條,習慣可以作為大前提。 涵攝的定義題:「將具體事實置於法律要件之下,以獲得結論」就是涵攝,不要選準用、漏洞補充、舉輕明重、外延。 說「推定一定要法律明文」:錯。依經驗法則可以推知事實。另外,被告或證人保持緘默,都不能據以推定犯行或待證事實。 看到「推定」卻選擬制:條文用「推定」的(例如同時死亡、專利方法製造)可以反證推翻,不是擬制。「可以推翻的假設規定」就是推定,不是擬制、視為或比照。 把「比照」當作擬制:「比照」是參照援用其他規定,性質近於準用,不是擬制。擬制的用語是「視為」、「以……論」。 附但書免責的規定:例如工作物所有人責任,容許舉證免責,不是擬制。 記憶口訣 「大規範、小事實,涵攝後、出結論。」先找一般規則(大前提),再找個案事實(小前提),涵攝比對後得出法律效果(結論)。 「推定可推翻,視為不能翻;以論同視為,比照是準用。」「推定」可以用反證推翻;「視為」、「以……論」是擬制,不能用反證推翻;「比照」不是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