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準用的定義與目的:法律本身不另定構成要件或法律效果,而以明文援引其他法律或條文的規定,避免條文重複、謀立法之便宜。 辨認準用的範圍:可以援引構成要件,也可以援引法律效果,並不限於其中一項。 區分準用與類推適用:準用有法律明文依據,屬於立法技術;類推適用則是填補法律漏洞的方法。 掌握動態準用:被準用(或被適用)的法規修正後,原則上準用(或適用)修正後的規定。 分清法規生效日期: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與特定施行日期,計算方式不同。 核心觀念 一、準用:用明文援引,省去重複規定 準用是一種立法技術。個別法律規定本身並未明定其構成要件或法律效果,而是以明文援引其他法律或其他條文的構成要件或法律效果,使其經必要調整後適用於該事項。 不同事項可能具有相似的規範需求,若每次都將相關規定重新寫一遍,容易造成條文冗長及內容重複。因此,立法者為避免法律條文重複而謀立法之便宜,明定某種事項應引用與其類似事項的規定,這就是準用。 準用不限於跨越不同法律,也可以在同一部法律中援引其他條文。判斷時應抓住兩項特徵:法律已有明文指示,並且就特定事項援用其他法律或其他條文的規定。 二、準用的範圍: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都可以 法律規範通常包含「符合什麼條件」與「產生什麼法律結果」兩部分。前者是構成要件(法律原因),後者是法律效果。 準用可以援引其他規定的構成要件,也可以援引其法律效果,或同時援引兩者。因此,將準用限定為「只適用於法律原因,不適用於法律效果」,就是錯誤的限縮。 準用也不是完全不考慮事項差異的機械套用。被準用規定原本處理的事項,與現在要處理的事項未必完全相同,適用時仍須依準用目的及事項性質,作必要調整。 三、準用、類推適用及其他概念的區別 準用常被稱為「法律明文規定的類推適用」。這句話是在說,立法者已明文決定讓相似事項援用既有規定;不能因此誤認準用是法院自行創設的類推,或認為準用是填補法律漏洞的方法。 概念判斷關鍵與準用的區別 準用法律明文援引其他規定屬於立法技術,已有明文依據 類推適用法律有漏洞,由法院依相似性援用其他規範屬於法律漏洞的填補方法,無明文指示 反面推論明示其一、排除其他,由明文規定推論未列入情形的處理屬於解釋方法,不是援引其他條文的立法技術 推定由已知事實推認另一事實,原則上容許反證推翻重點在事實的推認 視為、擬制法律使不同事實發生相同法律效果重點在法律上的同等處理,不能以反證推翻 解釋闡明法條文義與規範內容是理解法條的方法,不是援引他條的立法技術 考試若以「就特定事項,法律規定應援用其他法律或其他條文之規定」描述某種制度,應判斷為準用,而不是推定、擬制、類推或一般法律解釋。 在立法用語辨識上,「比照」及「亦同」具有與準用相同的援用意旨,不能因未出現「準用」二字,就認為與準用無關。實際援引範圍仍應依條文上下文判斷。 四、動態準用:被準用規定修正,原則跟著更新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7條規定:法規對某一事項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規之規定者,其他法規修正後,適用或準用修正後之法規。這就是動態準用的法律依據。 因此,甲法明定準用乙法,乙法日後修正而甲法未修正時,之後發生的事件,原則上準用修正後的乙法規定,不必等到甲法也修正,才發生更新效果。甲法的準用文字即使完全未變,也不表示被準用內容永久停留在舊版本。 其理由在於,準用是援引該規定的規範內容,並非將準用當時的文字固定封存。若法律另有特別規定或過渡條款,則依其規定處理;但題目未交代例外時,應掌握「隨被準用規定更新」。 同一條文同時涵蓋「適用」與「準用」:法規規定適用其他法規者,其他法規修正後,也是適用修正後的規定。不能把「適用會更新、準用不會更新」當作兩者差別。 乙法修正後的處理方式正誤 準用修正後的乙法正確(原則) 準用修正前的乙法錯誤 比較新舊規定,準用有利於當事人者錯誤 修正前後皆得準用/由當事人或法官決定錯誤 不再準用他法錯誤 改為「類推適用」修正後的乙法錯誤(有明文,仍是準用) 五、行政契約的準用實例 行政程序法第149條規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適用順序應先看行政程序法是否已有規定;本法未規定時,才準用民法相關規定。若相關民法規定修正,依動態準用原則,準用修正後的民法規定,並依行政契約的性質作必要調整。 不能自行改採「一律準用修正前規定」,也不能認為民法修正後就「不再準用」。單憑準用關係,也不會產生「比較新舊規定後,選擇對當事人有利者」的原則。 六、搭配考點:法規何時發生效力 動態準用涉及新規定的適用,常與法規生效日期一併命題,須分清公布、發布與生效。 施行方式生效規則法條依據 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 特定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條 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規,其他法規修正適用或準用修正後之法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7條 例如,法規於某月1日公布,並明定自公布日施行,則以1日為起算第一日,於3日發生效力。若明定某月10日施行,就從10日生效,不必再起算至第三日。 常考陷阱 「準用是法院自行創設的類推形式」:錯在忽略法律明文。準用由立法者預先規定,不是法院遇到漏洞後才自行援用。 「準用係填補法律漏洞之方法」:混淆準用與類推適用。看到明文援引其他條文,應辨識為立法技術。 「準用係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反面推論」:這是反面解釋的描述,並非準用。 「準用只適用於法律原因,不適用於法律效果」:錯在「只」字。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都可能成為準用內容。 「比照」「亦同」與準用無關:錯誤。兩者都具有準用的援用意旨。 「準用是以法條明文規定的類推適用」:這是正確敘述,不要誤選為錯誤選項。 題目描述「援用其他法律或條文」卻選擬制、推定、類推或解釋:關鍵字「明定引用類似事項之規定」「援用其他條文」都指向準用。 「被準用法規修正,原準用條文未修正,所以仍用舊法」:錯在將準用內容固定化。應準用修正後的規定。 「新舊規定任選、由當事人或法官決定,或比較後從有利」:均不是動態準用的規則。 「被準用規定修正後,就不再準用」:修正本身不會使準用關係消失。 「規定適用其他法規者,其他法規修正後仍適用舊法」:錯誤。適用與準用一樣,都隨修正後之法規更新。 「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算至第三日發生效力」:錯把第13條的規則套到第14條。指定哪一天,就從哪一天生效。 記憶口訣 「明文援引叫準用,要件效果都能用;比照亦同同一宗,不是漏洞補類推。」 「被引法規若修正,適用準用跟新行。」 「公布施行算第三,特定日期當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