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司法與行政的基本差異:法院審判須有合法起訴,屬被動;行政機關則得依法主動執行職務。 區分「不告不理」與「一事不再理」:前者處理審判如何開始,後者限制同一案件重複審判。 熟記法院審判適用法律的原則:不告不理、一事不再理、審判獨立、自由心證、不得拒絕適用法律。 普通法院無權自行宣告法律違憲,不可將「可能違憲」當成拒絕適用法律的理由。 熟悉行政機關的主動性、依法行政、指揮監督、裁量及法規命令,避免誤套司法審判原則。 核心觀念 一、不告不理:有合法起訴,法院才能審判 不告不理是指法院原則上須經合法起訴,才能就案件進行審判,不能自行尋找案件、主動開啟訴訟。即使法官明知某人可能違法,未經合法起訴,也不能自行將該人列為被告並開始審理。這體現司法權的被動性。 此原則適用於所有的訴訟案件,不是民事訴訟或某些刑事案件所專有。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等各類訴訟,均須依法提起,法院才得審判。刑事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或由被害人提起自訴,都符合「告」的要求。 應區分「啟動訴訟」與「訴訟中的職權行使」。法院在合法受理後,依法調查證據、指揮訴訟或適用法律,不表示違反不告不理;不告不理也不表示法院必須完全依照當事人提出的法律見解裁判。 二、一事不再理:避免同一案件重複審判 一事不再理的基本精神,是法院受理之案件一經裁判確定,當事人即不得對之再為同一訴訟,以維護裁判安定並避免矛盾裁判。是否屬於同一案件,須依各訴訟法的規定判斷,不能僅因當事人相同,就認定所有爭議都不得再訴。 除裁判確定後的限制外,案件仍在法院審理中,也禁止重複起訴。刑事案件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又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法院應就重行起訴部分諭知不受理判決,這同樣是一事不再理精神的體現。 但須注意程序效果:刑事案件曾經判決確定,原則上應諭知免訴判決;同一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則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兩者均為防止重複審判,卻是不同的程序情形。 一事不再理也不代表裁判永遠無法變動;符合法定要件時,仍可透過再審等特別救濟程序處理。 比較項目不告不理一事不再理 主要問題法院能否自行開始審判同一案件能否重複審判 判斷關鍵有無合法起訴是否為同一案件、是否已繫屬或裁判確定 典型情境法官明知違法情事,但無人依法起訴同一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或裁判確定後再行起訴 三、審判獨立與自由心證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院雖有審級制度,但上級法院是透過法定救濟程序審查裁判,與行政長官指揮部屬不同。法院院長或其他長官,不能以職務命令要求法官在個案作成特定判決。所以,「服從上級長官命令」不是法院審判適用法律的原則,而是行政機關的特徵。 自由心證是指證據的證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斷:法官依合法調查的證據形成判斷,但不得違背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並須說明判斷理由。「自由」不是任憑直覺,更不是可以不依證據認定事實。 四、不得拒絕適用法律;普通法院無違憲審查權 法官有依法審判的義務,不得拒絕適用法律,也不能以法律規定不明確或不完備為由拒絕裁判,而應透過法律解釋與補充完成審判。 因此,普通法院不得以法律「可能違憲」為由,自行拒絕適用有效法律。普通法院並無宣告法律違憲失效的權限;法律的違憲審查,應循憲法訴訟制度處理。 但這不表示法官完全不能處理違憲疑義。法院就審理案件所應適用的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對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時,得聲請憲法法庭作成宣告違憲的判決。另應區分:法官對於行政命令,得依據法律表示合法適當之見解,不受其拘束;對於法律,則不得自行拒絕適用。 五、行政機關適用法律的基本原則 主動性: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定任務,得依法主動調查、稽查或作成行政處分,不以人民先提出請求為必要。因此,不受不告不理原則拘束。 依法行政: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依法須有法律依據的事項,不能僅憑機關自身意思辦理。主動執行職務仍須具備法定權限。 受上級指揮監督:行政體系具有上下隸屬關係,下級機關應服從上級機關依法所為的指揮監督,這與法官審判獨立正好相反。 享有適當裁量權:法律授予裁量時,行政機關得在法律許可範圍內自由裁量處分,但不得逾越裁量範圍,並須符合授權目的。「自由裁量」並非恣意處分。 得依法發布命令:行政機關得依據法律發布命令,例如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民發生對外效果的法規命令。命令不得牴觸法律,法規命令亦不得逾越授權範圍及立法精神。 行政機關固然有些事項須經人民申請才辦理,但個別事項須經申請,不等於行政機關對當事人請求一律遵守不告不理。 比較項目司法機關(法院)行政機關 啟動方式被動:不告不理主動:得依職權執行 與上級關係審判獨立,不受上級長官命令受上級機關指揮監督 判斷空間自由心證(證據證明力判斷)法律許可範圍內的裁量 規範制定不得拒絕適用法律,無權宣告法律違憲得依法發布命令、制頒法規命令 其他特有原則一事不再理依法行政 常考陷阱 「行政機關適用法律的原則包括不告不理」或「對當事人請求應一律遵守不告不理」:錯。不告不理是司法原則;行政具有主動性。 「下級機關應服從上級監督」「有適當裁量權」「得制頒法規命令」「可依法律發布命令」:都是行政機關的正確原則,不要誤選。 「不告不理只適用於民事或刑事,或只適用於部分刑事案件」:錯。適用於所有的訴訟案件。 「法官明知違法,即可主動審理」:錯。明知違法仍須經合法起訴,這是不告不理,不是一事不再理、自由裁量或法律保留。 「同一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而諭知不受理,是不告不理的表現」:錯。案件已有起訴,爭點在禁止重複審判,屬一事不再理;也與按日連續處罰、從一重處罰、從新從優無關。 「裁判確定後不得再為同一訴訟,是審判獨立或審判迴避」:錯。這是一事不再理。 「刑事重複起訴一律判決不受理」:錯。曾經判決確定者,原則上為免訴判決。 「服從上級長官命令是法院審判原則」:錯。這混淆行政指揮監督與審判獨立。 「普通法院可拒絕適用可能違憲的法律」:錯。普通法院不得拒絕適用法律,有違憲確信時應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自由心證就是法官可以自由裁判」:錯。仍受證據、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拘束。 記憶口訣 「未告不開庭,同案不重審;法官獨立判,心證有依循;法律不拒用,違憲聲請審。」 「行政能主動,依法受監督;裁量有界線,命令依法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