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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之意義、分類、立憲主義與前言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18
憲法之意義、分類、立憲主義與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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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掌握憲法是規定人民基本權利義務、國家基本組織及其活動的國家根本法。 依不同分類標準,辨別成文與不成文、剛性與柔性、欽定、協定與民定憲法,並理解憲章與憲律的區別。 熟記憲法前言的制憲機關、付託者(權力來源)、制定依據及四項目的。 掌握前言的性質:屬於憲法的一部分,但僅具政治性宣示意義,不具裁判規範效力;釋字第3號曾援引前言的國父遺教作為論理依據。 理解立憲主義以限制國家權力、保障人權為核心,並認識大憲章、法國人權宣言、世界人權宣言等人權發展文件。 核心觀念 一、憲法的意義:國家根本法 憲法規定人民基本權利義務、國家基本組織及其活動原則,是國家法律秩序的基礎。民法、刑法或國家賠償法雖分別規範重要法律關係,仍不是規定國家基本組織與活動的根本法。 形式意義的憲法,著眼於具有憲法名稱及形式的根本法典;實質意義的憲法,著眼於規範內容,凡涉及國家基本組織、權力運作與人民基本權利的規範,均可能屬之,不以集中在一部法典為必要。 二、憲法分類:先辨認分類標準 分類標準類型判斷關鍵 是否具有統一憲法法典成文/不成文重要憲法規範是否集中編成一部憲法法典。 修憲程序與普通立法程序的關係剛性/柔性修憲是否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嚴格、繁雜。 制定憲法的主體及方式欽定/協定/民定由君主單方制定、君民合意制定,或由人民(或其代表)制定。 成文憲法將重要憲法規範集中成典,文字明確,便於人民認識與國家機關遵守。近代第一部成文憲法通常以1787年美國聯邦憲法為代表,並非源於德國。 不成文憲法源於並以英國為典型,有關人民權利義務及國家基本組織的規範,散見於各單行法規、憲政習慣(慣例)及法院裁判等法源。所謂「不成文」,是指沒有統一的憲法法典,不是完全沒有文字規範。 剛性憲法的修改程序比修改普通法律嚴格、繁雜;柔性憲法則可依與普通立法相同的程序修改。成文與剛性是不同分類標準,不能見「有法典」就判定修憲程序較嚴格。不成文憲法通常為柔性憲法(如英國);我國憲法屬成文、剛性、民定憲法。 三、欽定憲法與協定憲法(比較解釋) 比較項目欽定憲法協定憲法 制定主體君主單方制定、頒布君主與人民(或人民代表、貴族)協議制定 制憲權歸屬君主主權思想,君主自我限制權力君民共享,雙方合意限制統治權 修改方式理論上君主得單方變更須雙方同意,不得任意片面變更 常見例子1889年日本明治憲法、1814年法國憲章1215年英國大憲章、1830年法國憲章 兩者均出現在君主制向立憲政治過渡的階段;由人民直接或透過代表制定、以國民主權為基礎者,則屬民定憲法(如美國聯邦憲法、我國憲法)。 四、憲章與憲律(比較解釋) 此區分源自德國學者施密特(Carl Schmitt): 憲章(憲法本身):制憲權者對國家政治存在方式與型態所作的根本決定,例如國民主權、民主共和國體、基本人權保障、權力分立。它是憲法的核心與基礎,不得以修憲程序變更,否則等於重新制憲。 憲律(憲法律):以憲章為基礎而成立的個別憲法條文,規定具體制度細節,得依修憲程序修改。 兩者區分的實益在於修憲界限:修憲機關只能修改憲律,不能變動憲章所表彰的根本決定。我國釋字第499號亦肯定修憲有其界限,憲法中具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基礎的原則(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基本權保障、權力分立與制衡)不得任意變更。此外,「憲章」一詞歷史上也用以指稱限制君權、確認權利的根本文件,如英國大憲章、法國1814年憲章。 五、我國憲法前言:機關、來源、依據與目的 前言全文:「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辨認項目正確內容 制定憲法本文的機關(制憲)國民大會 付託者/制憲權力來源全體國民 制定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 制定目的(四項)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 須區分權力來源是全體國民,實際制定機關是制憲國民大會;不是立法院,也不是第一屆國民大會,更不是孫中山、國民黨或國大代表個人。憲法於1946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通過,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 我國憲法的內容結構最類似德國威瑪憲法,兩者均設有基本國策等社會、經濟相關規定;另融入孫中山五權憲法思想。 憲法第1條「民有、民治、民享」,依孫中山遺教對應:民有—民族主義;民治—民權主義;民享—民生主義。 六、憲法前言的性質與效力 前言屬於憲法的一部分,揭示制憲精神、依據與目的。 前言內容抽象、屬宣示性質,僅具政治性意義,不具裁判規範效力,不能直接作為裁判依據。 司法院釋字第3號曾援引前言所指的「國父遺教」(五權分治、平等相維)作為論理依據,肯認監察院得提出法律案;但這是解釋上的參考,不代表前言具有裁判規範效力。 七、近代立憲主義與人權發展文件 立憲主義的核心是限制國家權力、保障人民權利,重要內容包括:國民主權原則、基本人權保障、權力分立與制衡,以及規範國家權力機關間的相互關係。立憲主義重在實質內涵,不以成文法典為必要(英國即無成文憲法典而行立憲政治)。「多數政黨原則」並非立憲主義的重要內容。 文件年代應掌握意義 英國大憲章1215年限制王權、確認貴族等權利,為人權發展的歷史起點。 法國人權宣言1789年宣示天賦人權;一切政治結合的目的在保障人的自然權利(自由、財產、安全、反抗壓迫)。 世界人權宣言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人權保障走向國際化。 「人類結合成政治組織,其目的在保障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和財產的安全」的思想,出自法國人權宣言。1958年法國第五共和憲法主要建立半總統制等政府體制,不屬於基本權利發展史上的代表性文件。 常考陷阱 「修憲程序較繁雜者為成文憲法」:錯。修憲程序較普通法律繁雜者為剛性憲法。 「第一部成文憲法源於德國」:錯。通常指1787年美國聯邦憲法;不成文憲法則源於英國。 「規範散見於單行法規、習慣法者為柔性憲法」:判準錯置;規範是否集中成典決定成文/不成文,應選不成文憲法。 「近代立憲主義憲法必須是成文法典」:錯。關鍵在限權與保障人權。 「多數政黨原則是立憲主義的重要內容」:錯。國民主權、權力分立與制衡、人權保障才是。 「立法院受全體國民付託制定本憲法」:錯。制定機關是(制憲)國民大會。 付託者寫成孫中山遺教、蔣公遺訓、國民革命先烈、國大代表、聯合國:均錯,付託者是全體國民;孫中山遺教是「依據」,不是「付託者」。 「前言目的包括增進國際合作、維持國家資本、經濟平衡發展」:均錯,正確是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 「前言具有裁判規範效力」:錯。前言屬憲法一部分,但僅具政治性意義;釋字第3號援引遺教只是論理依據。 「民治就是自治主義/民族主義」:錯,民治是民權主義。 我國憲法最類似美國聯邦憲法或日本明治憲法:錯,最類似德國威瑪憲法。 將1958年法國第五共和憲法列為人權發展史代表性文件:錯;代表性文件為1215大憲章、1789法國人權宣言、1948世界人權宣言。 記憶口訣 「成不看法典,剛柔看程序,欽協民看誰定。」 「國民付託、國大制定、遺教依據;固國權、保民權、安社會、增福利。」 「前言是憲法,只有政治味,不能當裁判。」 「民有民族、民治民權、民享民生;一二一五大憲章,一七八九法人權,一九四八世界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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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依據憲法學原理,修正憲法之程序,較修正普通法律之程序繁雜者為: (A)成文憲法 (B)不成文憲法 (C)柔性...
  2. 5 有關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成文憲法有明文規定,便於遵守 (B)不成文憲法之法源可能包括憲政習慣及...
  3. 下列何者是規定國家的基本組織及其活動的法律? (A)民法 (B)刑法 (C)國家賠償法 (D)憲法
  4. 有關人民之權利義務及國家基本組織等事項,係散見於各單行法規、習慣法中,屬於何種憲法? (A)剛性憲法 (B)柔性憲法...
  5. 25 下列何者為憲法前言所宣示之基本原則? (A)增進國際合作 (B)增進人民福利 (C)維持國家資本 (D)經濟平衡發展
  6. 19 中華民國憲法之內容結構,最類似下列何部憲法? (A)日本明治憲法 (B)美國聯邦憲法 (C)德國威瑪憲法 (D)英國大憲章
  7. 25 依我國憲法前言,我國憲法為國民大會受下列何者之付託所制定者? (A)孫中山先生遺教 (B)先總統蔣公遺訓 (C)國民革命先烈意志...
  8. 14 中華民國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依據孫中山先生遺教,所謂民治之意義為何? (A)民治就是民族主義 (B)民治就是民權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