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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保護原則之憲法基礎、要件與效果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33
信賴保護原則之憲法基礎、要件與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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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掌握憲法基礎:信賴保護原則導源於法治國原則,以法安定性為根據,也是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要求。 熟記三要件: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信賴值得保護。單純願望、期待、信賴動機、存續保護都不是成立要件。 法規修改或廢止時,須衡量政策目的、國家財政負擔能力、信賴利益輕重,並依比例原則判斷。保護方式包括過渡條款、補償、避免影響既得法律地位。 違法授益處分仍可能受保護。信賴利益顯然大於公益時,結論是不得撤銷且無須補償;合法授益處分依第123條第4、5款廢止時,才有補償。 重要解釋:釋字第525號(過渡條款)、第589號(三要件)、第717號(優惠存款調整合憲)、第287號(前後釋示)。 核心觀念 一、憲法基礎與適用範圍 信賴保護原則導源於法治國原則,以法安定性原則為根據,也是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要求。民主原則、社會國原則、權力分立原則、共和國原則都不是其基礎。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形成合理信賴時,法律應給予適當保障。行政程序法第8條也規定,行政行為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的信賴。 本原則最早適用於授益行政處分的撤銷,但適用範圍不限於具體行政處分。信賴行政法規所形成的法律秩序也應受保護。因此,行政法規的修改、廢止,行政處分的撤銷,以及負擔的事後追加,都可能產生信賴保護問題。 二、成立的三要件(釋字第589號意旨) 要件判斷內容 信賴基礎國家先有足以引發信賴的行為,例如行政處分(合法或違法均可)、法規命令、對外發生作用的行政規則(如解釋性、裁量性行政規則)。 信賴表現在法規施行而產生信賴基礎的存續期間內,對構成信賴要件的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的行為,例如投入資金、安排生活或處分財產。 信賴值得保護須有值得保護的利益,且沒有詐欺、提供不正確資料、明知違法等排除事由。 國家財政負擔能力是決定保障方式與程度時的衡量因素,不是釋字第589號所列的適用要件。 下列情形不構成信賴基礎: 人民自己提出的申請或證據,因為信賴基礎必須來自國家行為。 政府的政策宣示、一般經濟政策,因為它們不是具體的法律上保障。 機關內部的人員管理規定,這類純屬機關內部事項的規定,一般不作為信賴基礎。 相對地,行政規則並非一律不能作為信賴基礎。解釋性、裁量性行政規則的廢止或變更,仍可能涉及信賴保護。 三、法規修改、廢止與信賴利益衡量 依釋字第525號,制定或發布法規的機關依法定程序修改或廢止法規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的保護。因公益必要而廢止或修改法規,致人民因信賴而生的利益受損害時,應採取合理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以減輕損害。這是信賴保護原則的要求。 下列情形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因為人民本來就不能期待法規繼續存在: 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期間屆滿停止適用或另發布新規定。經法律授權制定的法規命令也一樣,沒有信賴保護的必要。 法規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 下列情形的信賴不值得保護: 經廢止或變更的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的情形。 法規(如解釋性、裁量性行政規則)是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 類型內容性質 不生信賴保護問題預定施行期間屆滿、因情事變遷停止適用根本沒有對法規繼續存在的合理信賴 信賴不值得保護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以不正當方法或不正確資料促成發布有信賴,但信賴不具正當性 如何保障信賴利益,須衡酌下列因素,並依比例原則作合理規定: 法秩序變動所追求的政策目的。 國家財政負擔能力等公益因素。 信賴利益的輕重。 信賴利益所依據之基礎法規所表現的意義與價值。 「受影響對象的經濟上地位」不在這些審酌因素之內。 保護信賴的方式有三種: 訂定過渡條款。 補償信賴利益的損失。 避免影響人民依法所取得的法律上地位。 「使人民參與法規審議」屬於程序參與,不是保護信賴的方式。 四、違法授益處分的撤銷(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19條、第120條) 違法行政處分並不當然無效,也可以作為信賴基礎。依第117條,違法處分原則上得依職權撤銷,此時應注意信賴保護原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 受益人沒有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而且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的公益。 符合後者時採存續保護,結論是不得撤銷,也無須補償。處分既然繼續存在,就沒有損失可補償。此一結論是基於法安定性原則。 依第119條,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處分。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作成處分。例如以不完整文件取得中低收入戶資格認定。 明知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 依第120條,違法授益處分經撤銷後,受益人沒有第119條情形的,其因信賴該處分所受的財產上損失,撤銷機關應給予合理補償。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的利益。這是補償保護。 五、合法授益處分的廢止(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126條) 第123條規定合法授益處分得廢止的情形如下: 法規准許廢止。 原處分機關保留廢止權。 附負擔的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 處分所依據的法規或事實事後變更,不廢止對公益將有危害。 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的重大危害。 其中只有依第4款、第5款廢止時,第126條規定應給予信賴損失的合理補償。例如已核發加油站建造執照,事後基於公共安全考量(如距離醫院過近)而廢止,應予補償。 依法律規定廢止授益處分(第1款,如業者違反食品安全法規,主管機關依法廢止營業執照)時,廢止的可能性本來就由法律明定,人民可以預見,不得主張信賴保護。 六、保護效果:存續保護與補償保護 保護方式內容代表情形 存續保護維持原處分或原法律地位違法授益處分,信賴利益顯然大於公益,不得撤銷 過渡安排設緩衝期間、分階段調整、適用舊法釋字第525號的過渡期間條款、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但書 補償保護容許變動原有安排,但補償財產上損失第120條撤銷補償、第126條廢止補償 信賴保護的法律效果,可以是存續保護,也可以是補償信賴利益。存續保護是「效果」,不是「要件」。 七、重要解釋與相關規定 釋字第717號: 對象是銓敘部95年1月17日增訂發布的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該要點限定退休所得上限,減少原得辦理優惠存款的金額。 法規變動涉及信賴保護原則,生效前退休或在職的公務人員有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 相關規定是為了公益調整,且尚未逾越必要合理的程度,未違反比例原則,也不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因此合憲。 新規定只適用於生效後持續中的法律關係(向將來發生效力),不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釋字第287號:行政機關的釋示前後不一致時,在後釋示發布前,依前釋示作成的確定行政處分,除前釋示確有違法外,繼續有效,不受後釋示影響。這是為了維持法律秩序的安定。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的法規有變更時,原則上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的事項時,適用舊法規。此一但書所據的法律原則是信賴保護原則。 常考陷阱 「信賴保護源自民主國或社會國原則」:錯。正確答案是法治國原則,根據是法安定性。 「只有信賴具體行政處分才有信賴保護」、「信賴基礎不包含抽象法規」、「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沒有信賴保護之適用」:均錯。法規命令與行政法規形成的法律秩序也受保護。 「行政規則不得作為信賴基礎」、「解釋性行政規則之廢止不生信賴保護問題」:錯。但機關內部的人員管理規定不是信賴基礎。 「違法處分不得作為信賴基礎」:錯。違法授益處分仍可主張信賴保護,再看有沒有第119條事由並作利益衡量。 「重大過失不知違法者仍得主張」:錯。明知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都不值得保護。 「法規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其信賴仍值得保護」:錯,不值得保護。 「施行期間屆滿後發布新規定」屬於「信賴不值得保護事由」:錯。這是「不生信賴保護問題」,與「不值得保護」是不同類型。 「預定施行期間的法規命令仍有信賴保護必要」:錯,無信賴保護之必要。 「信賴動機」、「存續保護」、「單純願望或期待」列為要件:都不是要件。要件只有基礎、表現、值得保護三項。 「未有客觀具體表現信賴之行為,亦得主張」:錯。必須有客觀上具體的信賴表現。 「國家財政負擔能力是釋字第589號的適用要件」:錯。它是保障程度的衡量因素。 「受影響對象之經濟上地位」是審酌因素:錯。審酌因素是政策目的、財政負擔能力、信賴利益輕重。 「對政府政策宣示或經濟政策的信賴可受保護」:錯。只有對合法或違法處分、行政規則的信賴,才可能受保護。 「信賴利益顯然大於公益時,仍得撤銷但應補償」:錯。正確是不得撤銷,且無須補償。 「依法律規定廢止授益處分可主張信賴保護」:錯。依法律規定廢止,人民可預見,不得主張;相對地,行政處分的撤銷、負擔的事後追加則可以主張。 補償題:只有基於公益(如公共安全)廢止合法處分時應補償。以不完整文件取得處分、自身違法導致執照被依法廢止,都不予補償。 「使人民參與法規審議」是保護信賴的方式:錯。保護方式是過渡條款、補償、避免影響既得法律地位。 釋字第717號:這號解釋與信賴保護有關,但認定合憲。違反法律保留、平等原則、不溯及既往原則,或「信賴利益應受保護故違憲」的選項都錯。 前後釋示不一致:依前釋示作成的確定處分,在前釋示未違法的前提下繼續有效。說它無效、效力未定或應重新作成都錯。 記憶口訣 「法治安定,基表值」:信賴保護源自法治國原則,根據是法安定性;三要件是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信賴值得保護。 「詐脅賄、錯漏致、明知重大過失」:第119條信賴不值得保護的事由。 「期滿情變不生問題,違上不正不值保護」:區分法規變動的兩類例外。 「顯大不撤也不補,撤了才補,四五廢止才補」:存續保護與補償保護的區別。 「目的、財政、輕重」:法規變動時信賴利益的審酌因素,再以比例原則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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