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憲法第15條生存權:兼顧生命存續與符合人性尊嚴的基本生活,生存權包括生命權之保障,權利主體為自然人。 理解人性尊嚴是基本權的核心,受絕對保障,不得拋棄,也非僅屬本國國民的權利;國家不得將人當成單純工具。 辨識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全民健保、藥害救濟、扶養免稅額及必要醫療支出扣除,如何落實生存權保障。 區分「涉及生命權、生存權」與「是否違憲」:死刑涉及生存權,但大法官未曾宣告死刑一律違憲。 熟記釋字第785號「健康權最低限度保護義務」,以及釋字第767號未認定藥害救濟排除規定違憲。 核心觀念 一、生存權、生命權與人性尊嚴 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生存權不只保障人活著,也要求國家維護人民符合人性尊嚴的基本生活。生存權的內涵包含生命之尊重,而生命尊重的根本依據為人性尊嚴。 概念保障重點常見考點 生命權生命存續,不受恣意剝奪死刑、安樂死、人工流產 生存權包括生命權,以及符合人性尊嚴的最低生活保障生活扶助、最低生活費、健保、社會保險、藥害救濟、必要支出免稅 人性尊嚴承認每個人的人格與主體地位基本權核心、絕對保障、禁止物化、羞辱及不人道待遇、複製人 生命權與生存權密切相關,憲法上所保障的生存權應包括生命權之保障,不能認為死刑廢止、人工流產只涉及生命權而與生存權無關。生存權與生命權的主體為自然人;法人沒有生物性生命及維持基本生活的需求,不是此類權利的主體。 人性尊嚴是基本權之核心,具有不可侵犯性,受絕對保障:不得拋棄,也不能與其他基本權或公益進行法益衡量而加以限制。尊重及保護人性尊嚴是國家所有機關的義務。其保障基於人的身分,不以具有本國國籍為限,故不是僅屬國民的權利。 由人性尊嚴可導出:國家不得以殘酷、不合乎人道的刑罰制裁人民;強迫作成涉及自我羞辱的道歉,會損及人性尊嚴。複製人的爭議,主要在於人可能遭到工具化、物化,學理上主要涉及對人性尊嚴的侵犯。另應注意,釋字第656號曾在不涉及自我羞辱等條件下容許判決命公開道歉;111年憲判字第2號已變更此部分見解,認法院不得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 二、國家保護義務與最低生活保障 生存權兼有防禦功能與國家保護、給付功能:國家本身不得恣意侵害生命及基本生活,也須防止人民生存權受到侵害,並對生活陷於困境者提供必要協助。人民生活無法達到人性尊嚴的最低標準時,向國家請求社會救助給付,即屬生存權的主張。 憲法第155條要求國家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並對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釋字第485號指出,國家應確保人民合乎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需求,扶助並照顧經濟上弱勢之人民,推行社會安全等民生福利措施;釋字第550號亦指出,社會福利之事項,乃國家實現人民享有人性尊嚴之生活所應盡之照顧義務。 依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得申請生活扶助;社會救助法第4條所定最低生活費標準,均為貫徹憲法生存權的保障。但個人不能只援引憲法第15條,就直接向國家請求給付金錢或生活必需品;具體請求仍須依法律所定資格、程序及給付內容行使。 生存保障也落實於個別制度: 強制執行法禁止查封債務人維持生活所必需的財物,係為保障其生存權。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出租人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租約期滿時不得收回自耕,規範目的在保障佃農之生存權。 釋字第457號:榮民配耕之國有農場土地得由其遺眷承受耕作,有保障遺眷生存的意旨(係配耕權益,並非取得國有土地所有權)。 三、社會保險、健保、健康權與藥害救濟 人民依社會保險相關法律享有之社會保險給付請求權,如其內容涉及人民最低限度生存需求,應受憲法生存權保障;國民年金保險的遺屬年金請求權即受生存權保障。不能因其為金錢給付,就只聯想到財產權或工作權。 全民健康保險之實施,涉及憲法對全民生存權之保障。釋字第472號指出,對無力繳納保費者,國家應給予適當救助,不得逕行拒絕給付,此屬生存權的要求。不可將無力繳費與有能力卻拒絕繳費混為一談。 釋字第785號指出,國家於涉及健康權之法律制度形成上,負有最低限度之保護義務。這不等於國家須提供最佳醫療、完善照顧或事前積極的全面保障。 釋字第767號指出,藥害救濟法使正當使用合法藥物之受害者獲得有效救濟,於合理範圍內給予適當補償,涉及生存權及健康權之保障,並係實踐憲法增修條文所重視的社會福利工作。但該解釋認為,排除「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藥害救濟的規定,並未違憲,既不侵害生存權,也不違反健康權保障意旨。 四、免稅額與必要醫療支出 課稅應保留人民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資源。所得稅法有關扶養無謀生能力者之免稅額規定,屬國家保障弱勢者生存權的措施,不能只視為一般租稅優惠。 釋字第694號就扶養無謀生能力者的免稅額以年齡限制區別對待,係從平等原則審查。應區分:制度保障目的涉及生存權;差別待遇的審查則涉及平等權。題目問「保障弱勢者之何種基本權利」時,答生存權。 釋字第701號指出,受長期照護者於非全民健保醫事服務機構所支出的醫藥費,如其性質屬維持生存所必需之支出,於計算應稅所得淨額時應予扣除。重點在支出的必要性,不是所有醫療或照護支出均可無條件扣除。 五、死刑、人工流產與安樂死 死刑直接剝奪生命,與憲法上的生命權、生存權相衝突;但涉及基本權限制,不等於當然違憲。釋字第476號認為販賣一級毒品處死刑之規定不違憲,大法官從未宣告「死刑規定為人性尊嚴之根本剝奪而違憲」。 113年憲判字第8號針對受審查的故意殺人罪死刑規定,認為限於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且刑事程序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等條件下,始屬合憲。不可把它說成「死刑已一律違憲」,也不宜概括成「所有死刑規定均合憲」。 人工流產(優生保健法有關婦女墮胎之規定)涉及胎兒生命保護,也涉及懷孕婦女的身體、健康及自主決定等權益,不是只關係胎兒。安樂死涉及生命權;以麻醉劑或其他方法使生命提早結束,屬積極安樂死,不是消極安樂死。消極安樂死通常指不施行或停止延命措施。 反之,與生命或基本生活無關的事項,例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參選年齡的限制,主要涉及參政權及平等保障,無涉生存權。 常考陷阱 「生存權的主體包含自然人與法人」:錯。法人無生命及基本生活需求,生存權主體為自然人。 「人性尊嚴得拋棄」「為國民權」「得與其他基本權衡量而限制」:都錯。人性尊嚴受絕對保障,是基本權之核心。 「個人可直接依憲法第15條請求國家給付金錢或生活必需品」:錯。具體給付須有法律依據。 「無力繳健保費者得不提供醫療給付」:錯。依釋字第472號,國家應給予適當救助,不得逕行拒絕給付。 「藥害救濟與生存權無涉」:錯,涉及生存權及健康權。 「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救濟的規定,侵害生存權或違反健康權」:錯。釋字第767號認為該規定合憲。 「健康權要求最佳醫療、完善照顧、事前積極保護」:錯。釋字第785號是「最低限度」保護義務;負此義務的是健康權,不是工作權、財產權或隱私權。 「販賣一級毒品處死刑侵害生存權,違憲」:錯。釋字第476號認為合憲。 「死刑為人性尊嚴之根本剝奪,大法官認屬違憲」:錯。但「死刑與生存權相衝突、涉及生存權」是對的。 「死刑之廢止僅關係生命權,非生存權範疇」:錯。生存權包括生命權。 「婦女墮胎僅關係胎兒基本權」:錯。也涉及婦女的身體、健康與自主權益。 「以麻醉劑使生命提早結束為消極安樂死」:錯,屬積極安樂死。 社會救助、最低生活費、社會保險給付、扶養免稅額配上工作權、財產權、平等權等選項:這類題目的答案都選生存權。 「參選年齡限制涉及生存權」:錯。屬參政權問題,與生存權無涉。 記憶口訣 「尊嚴是核心,生命要存續,生活有底線。」看到生活扶助、最低生活費、社會保險給付、健保救助、藥害救濟、扶養免稅額、必要醫藥費扣除,先連結生存權;看到複製人、羞辱、物化,連結人性尊嚴。 「毒梟死刑不違憲,常見藥害不救濟,健康只保最低限。」分別對應釋字第476號、第767號與第785號。看到「最佳醫療」「一律補償」「直接領錢」「死刑違憲」,先檢查是不是把國家義務說得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