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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法律程序與逮捕拘禁之憲法保留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28
正當法律程序與逮捕拘禁之憲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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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正當法律程序的核心:限制人民權利,須有法律依據,程序也須正當,並有適當組織、陳述意見、司法救濟等保障;此原則不限於刑事訴訟,也適用於懲戒、稅捐、土地、都市更新等行政程序。 熟記憲法第8條的保障內容: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24小時內移送法院、聲請提審,以及法院追究非法逮捕拘禁的義務。這些規定屬於憲法保留,憲法本文對人身自由的保障最為周延。 行政執行管收、外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收容、防疫強制隔離等非刑事拘禁,同樣受人身自由保障。程序可以和刑事被告不同,但不能沒有正當程序。 掌握釋字第535號臨檢的要件:事前告知、出示證件、遵守比例原則,原則上在現場實施,只有特定情形才可要求同行至警局。 核心觀念 一、正當法律程序:有法律,還要程序正當 大法官認為,限制人身自由須合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憲法第8條「依法定程序」不只要求有法律依據,法律所定的程序也必須實質正當。立法者不能只因已制定法律,就任意限制人身自由。 正當程序的具體內容,依權利種類、限制強度、公益與事件特性而定。常見內容包括:適當組織、公正審查、告知理由、資訊獲知、陳述意見、司法救濟,特定情形下還有合理補償。例如行政機關作成裁罰性處分前,給相對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就是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落實。 正當法律程序概念的發展脈絡如下: 釋字第384號:以檢肅流氓條例為對象,提出「法律內容須實質正當」的要求。檢肅流氓條例此後也曾多次因違反正當程序,被宣告部分條文違憲。 釋字第396號:開始把正當法律程序擴及公務員懲戒程序。 後續發展:再逐步擴及稅捐稽徵、土地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等行政程序。 因此,正當法律程序不是只指訴訟權的程序保障,行政程序也有適用。 憲法第8條所稱「法定程序」,在犯罪嫌疑人逮捕拘禁的典型情形,主要是指刑事訴訟法所定的程序。不過,它不僅限於刑事訴訟程序,凡限制人身自由,不論是否出於刑事目的,都須依法定且正當的程序。 二、憲法保留與法律保留 概念判斷重點例子 憲法保留憲法已直接規定要件或程序,立法者也不得以法律變更憲法第8條逮捕拘禁的程序(書面告知、24小時移送法院、提審) 絕對法律保留須由法律自行規定,不得授權命令剝奪生命、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 相對法律保留可由法律具體明確授權命令補充一般基本權限制的細節事項 依釋字第443號,憲法第8條關於人身自由的程序保障屬憲法保留。凡涉及人身自由限制的事項,原則上應以法律定之;其中憲法已明定的逮捕拘禁程序,立法者無權更動。 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認有羈押必要時,應自逮捕時起24小時內向法院聲請羈押。這項規定是在落實憲法第8條的24小時時限,因此: 立法者不得修法改為48小時,即使宣稱符合比例原則也不行; 立法者也不得授權檢察官延長這個時限。 納稅、服兵役雖然規定在憲法中,具體內容仍須由法律規定,不屬憲法保留。剝奪生命屬絕對法律保留,也不是憲法保留。考題問「何者屬憲法保留」,答案就是人身自由的逮捕拘禁程序。 三、憲法第8條的逮捕拘禁保障 逮捕拘禁的主體: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不是依行政院命令),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逮捕拘禁不是立法機關的權力,也不能依行政命令所定程序為之。 書面告知: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應將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不是固定通知父母、配偶或岳父母。 24小時移送:至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不是檢察署,也不是監察院。依釋字第392號,羈押權屬於法院,檢察官不得自行羈押。警察也不得以確認身分為由,把人留置警局3日。 聲請提審:本人或他人都可以向該管法院聲請,要求法院於24小時內向逮捕機關提審。 不得拒絕拖延:法院對提審聲請不得拒絕,也不得先令逮捕拘禁機關查覆;逮捕拘禁機關對法院的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追究非法拘禁:人民遭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24小時內向該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24小時如何計算(釋字第130號):下列時間不計入24小時: 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所生不得已的遲滯; 在途解送時間。 但在途解送的「不必要遲延」仍應計入,不能借解送之名拖延。 此外,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憲法第9條)。即使經地方法院同意,軍事檢察官也不能起訴一般人民。 由於憲法本文對身體自由規定得如此詳盡,一般認為憲法本文中保障最周延的基本權就是人身自由。 四、非刑事拘禁也受保障,但程序可以不同 憲法第8條所稱「警察機關」採實質意義:凡依法有限制人身自由權限的機關都包括在內,例如行政執行官,不限於組織法上的形式警察。 依釋字第588號,人身自由的限制,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須踐行的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程序,立法者得為不同規定,不必完全相同。但「可以不同」不等於「可以沒有」。 類型正當程序重點 行政執行管收(釋字第588號)雖然目的在促使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履行,和羈押不同,仍須由法院審問、裁定。審問時應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行政執行官不得不待法院裁定就自行管收。 外國人收容(釋字第708號)遣送所需的合理作業期間內,移民署得逕以行政處分暫予收容,不必先聲請法院裁定,這屬國家主權的行使,並不違憲。但受收容人得表示不服或要求法院審查。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仍有收容必要時,須由法院審查決定,主管機關不得自行逕為繼續收容的處分。 大陸地區人民(釋字第710號)入境雖得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為特別規範,但仍受憲法拘束。對合法入境者強制出境前,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強制出境前的收容雖然不是針對刑事被告,仍受人身自由保障。 防疫強制隔離(釋字第690號)對曾與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施以必要的強制隔離,不違反憲法第8條。但基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法制上宜明定隔離最長期限、決定處置的組織與程序,並建立司法救濟及合理補償機制。 五、臨檢與同行至警察機關(釋字第535號) 實施場所:臨檢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不得任意實施。 執行程序:執行前應告以臨檢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身分;執行時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不需要事先向檢察官聲請許可。 同行要件:臨檢原則上應於現場實施。只有在下列情形之一,才得要求受檢人同行至警察局: 受臨檢人同意; 無從確定其身分; 現場實施對受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 例如酒醉占據快車道(妨礙交通)又拒絕表明身分(無從確定身分),即符合要件。具有外國身分、衣衫不整、車牌過期,本身都不構成同行事由。 保障的權利:要求同行至警局,限制的是人身自由。受檢人已提示身分證明文件後,警察不得未經同意強制帶回警局。 救濟:受檢人得於臨檢當場聲明異議。對臨檢不服的救濟屬行政爭訟性質,不是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聲明異議。 六、正當程序在其他領域的具體表現 卷證資訊獲知權(釋字第762號):為保障被告防禦權,應保障其卷證資訊獲知權。被告即使有辯護人,也不能剝奪其直接獲知卷證資訊的權利;否則違反憲法第16條訴訟權的正當程序。 律師事務所搜索:刑事訴訟法未就律師事務所搜索另設特別程序,大法官認為合憲。 強制採尿: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對嫌疑人強制採尿。此規定雖有法律依據,仍因欠缺法官保留等程序保障,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而違憲。 送達: 行政文書依法寄存送達,以寄存完畢時發生送達效力,尚不違背正當程序。 稅捐文書只對公同共有人中一人送達,效力就及於全體,則違背正當程序(釋字第663號)。 土地與都市更新:以下情形均不符正當行政程序: 徵收後未定期通知原所有權人土地的後續使用情形,使其無從在充分資訊下行使收回權(釋字第763號); 自辦市地重劃範圍的核定,未設置適當組織審議(釋字第739號); 都市更新程序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並有適時陳述意見的機會(釋字第709號)。 常考陷阱 「違警罰法因違反實質正當法律程序而被宣告違憲」:錯。違警罰法由釋字第166號、第251號宣告違憲,理由是由警察官署裁決拘留、罰役,違反憲法第8條「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實質正當」的要求是到釋字第384號(檢肅流氓條例)才提出。 「正當法律程序僅指訴訟權保障,不適用於行政程序」:錯。自釋字第396號起,已擴及懲戒、稅捐、土地、都市更新等程序。 「法定程序僅指刑事訴訟程序」:錯。要注意問法:問「主要指何法所定程序」,選刑事訴訟法;問「是否僅限刑事程序」,答案是否定的。法定程序須有法律依據、須正當,並屬憲法保留。 「24小時內移送檢察署」「得留置警局3日確認身分」:錯。應於24小時內移送法院。 「24小時可修法延長為48小時」「可授權檢察官延長」:錯。這屬憲法保留,不是法律保留或行政保留。 「書面告知父母、配偶」:錯。應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 「在途解送時間計入24小時」:錯。只有在途解送的不必要遲延才計入。 「現行犯之逮捕依行政命令」「逮捕拘禁屬立法機關權力」:錯。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逮捕拘禁由司法或警察機關為之。 「警察機關僅指組織法上的形式警察」:錯。採實質意義,包括行政執行官。 「刑事與非刑事被告程序應完全相同」「非刑事被告毋須踐行正當程序」:皆錯。程序可以不同,但仍須正當。 「管收得不通知義務人到場」「行政執行官毋需法院裁定即得管收」:錯。 「外國人暫時收容逾期,主管機關得逕為繼續收容處分」:錯。繼續收容須由法院審查決定。但暫時收容本身可由移民署逕為處分。 「強制隔離違背正當程序」:錯。強制隔離本身合憲,只是法制上宜補強期限、程序、救濟與補償。 「有辯護人的被告不必直接獲知卷證」:錯。這違反訴訟權的正當程序。 屬於憲法保留的事項:只有人身自由的逮捕拘禁程序;納稅、服兵役、剝奪生命都不是。 記憶口訣 「書告本人指定友,二四送院可提審;在途不必要遲延要算,憲法保留不能改。」 「臨檢先告、亮證、守比例;現場為原則,同意、無身分、礙交通才帶回。」 「刑事非刑可不同,不同不等於沒有;管收、續收找法院,隔離補償要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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