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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權、性自主與血統來源權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13
婚姻家庭權、性自主與血統來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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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掌握婚姻自由、家庭權與收養自由受憲法第22條保障,並理解婚姻與家庭同時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理解釋字第748號的違憲重點,是未保障同性二人締結永久結合關係,並非異性婚姻規定本身違憲;以何種形式保障屬立法形成自由。 區別「維護婚姻」的正當目的與「刑罰」手段的合憲性,掌握釋字第791號對性自主權、隱私權及告訴不可分例外(平等權)的判斷。 掌握釋字第712號(收養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與釋字第647號(非婚伴侶贈與稅)的結論與理由。 掌握釋字第587號:知悉血統來源屬人格權,排除子女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則屬對訴訟權的不當限制;解釋理由援引兒童權利公約。 核心觀念 一、婚姻自由與婚姻家庭的制度性保障 婚姻自由受憲法第22條保障,包括「是否結婚」及「與何人結婚」的自主決定,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的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依釋字第554號,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應注意:「維護經濟發展」不是本號解釋所列的婚姻制度功能。 維護夫妻共同生活、婚姻制度及個別婚姻之存續,屬國家立法或行政措施得追求的正當目的。但目的正當,不表示任何手段均合憲,具體限制仍須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通姦罪即因手段失衡而違憲,見第四部分)。 婚姻自由仍受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限制,民法重婚無效之規定原則上合憲;僅於當事人因信賴法院確定判決或協議離婚等特殊情形而再婚時,相關解釋(釋字第362號、第552號)另設例外考量。 二、同性婚姻:釋字第748號 婚姻自由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同性性傾向者與異性性傾向者應同等受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之保障,同性婚姻自由屬憲法第22條保障的基本權。 民法親屬編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違反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及第7條平等權。違憲的是立法上「未予保障」的不足(立法不作為),不是宣告民法婚姻章關於異性婚姻的規定違憲。 司法院歷來提及「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解釋,就其原因事實觀之,均係在異性婚姻脈絡下所為,並非否定同性婚姻的合憲性。 性傾向屬難以改變的個人特徵,同性性傾向者又長期屬於政治上的孤立少數,故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的差別待遇,應適用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 以何種形式(修正民法婚姻章、制定專法或其他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障,屬立法形成之範圍,並非「只能立即修改民法」。解釋要求相關機關於公布之日起2年內完成法律修正或制定;逾期未完成者,同性二人得依民法婚姻章規定辦理結婚登記。 三、家庭權、收養自由與非婚伴侶 釋字第712號:家庭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受憲法制度性保障;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臺灣地區人民已有子女者,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時法院應不予認可,該部分與憲法第22條保障收養自由之意旨及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而違憲。違憲理由是侵害收養自由、違反比例原則,不是違反平等權。 此類收養涉及的基本權包括:臺灣地區人民的家庭自由、收養自由,以及被收養之大陸地區子女的人格發展自由與家庭團聚利益;與子女的「歸鄉權」較無關係。 釋字第647號: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即免徵贈與稅),但未及於主觀上有如婚姻之共同生活意思、客觀上有共同生活事實的非婚伴侶(事實上夫妻)。大法官認為此差別待遇不違憲,理由是婚姻制度受憲法特別保障,立法者得對法律上配偶給予優惠,並非認為同居違反公序良俗。考題若將法律寫成「所得稅法」,爭點與結論仍同。 四、通姦罪違憲:釋字第791號 性自主權受憲法第22條保障,包括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的自主決定,與人格有不可分離的關係。舊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直接限制性自主權;其是否合於比例原則,應受較嚴格之審查。 以刑罰制裁通姦及相姦行為,目的在約束配偶雙方履行婚姻忠誠義務,以維護婚姻制度及個別婚姻之存續,目的洵屬正當。但: 通姦雖違反婚姻忠誠義務,尚不至明顯損及公益,國家非必須以刑罰處理; 刑罰的嚇阻及維護婚姻效果有限(並非「完全無法嚇阻」); 追訴、審判過程必然深入個人性生活,對隱私權干預重大; 國家權力介入婚姻,反而可能對婚姻關係產生負面影響。 因此所得利益與所造成的損害顯失均衡,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釋字第554號原認通姦罪合憲,此部分見解已由釋字第791號變更,作答應注意題目所問的是哪一號解釋。 審查對象涉及基本權結論 舊刑法第239條通姦、相姦罪性自主權(第22條)、隱私權目的正當,但手段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對配偶撤回告訴,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平等權(第7條)使同案共犯受不同追訴待遇,違反平等權,違憲 刑事訴訟法原則採告訴主觀不可分:對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上述但書為例外規定,使告訴人得只對配偶撤回而續行追訴相姦人,釋字第791號認其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 五、知悉血統來源權:釋字第587號 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屬憲法第22條保障的人格權。解釋理由書並援引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有知悉其父母之權利)支持此項結論。 舊民法僅許夫妻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未許子女提起,使子女無從釐清身世。大法官認為,允許子女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係為維護子女獲知身世之權利及人格權;否認子女提起否認之訴的資格,是對其憲法第16條訴訟權的不當限制。 層面基本權 知悉血統、確認身分的實體利益人格權(第22條) 向法院提起婚生否認之訴的資格訴訟權(第16條) 「資訊更正權」非本號解釋的依據(屬資訊隱私權脈絡) 常考陷阱 「國家以刑法維護夫妻忠誠義務,合憲」「通姦罪有助增強尊重婚姻之法意識,合憲」:依現行有效的釋字第791號,通姦罪違憲;維護忠誠義務僅是正當目的,手段仍違反比例原則。 「刑罰對通姦無法產生嚇阻效力」:過度絕對,解釋是說效果「有限」。 「撤回配偶告訴不及於相姦人,與平等權無違」:錯,該但書違反平等權。 「民法婚姻章關於異性婚姻之規定違憲」:錯,違憲的是未保障同性二人結合的不足;「未就同性婚姻規定」才是違憲範圍。 「立法者只能立即修改民法婚姻章」:錯,保障形式屬立法形成自由。 「婚姻制度具有維護經濟發展功能」:錯,釋字第554號所列為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 「限制收養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違反平等權」:錯,釋字第712號的違憲依據是收養自由(第22條)與比例原則。另「歸鄉權」與此收養無關。 「非婚伴侶未享配偶贈與免稅,違憲/違反平等權」:錯,釋字第647號認合憲,理由是婚姻制度受憲法保障,而非同居違反公序良俗。 「子女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是為維護資訊更正權」:錯,應為人格權(知悉身世)與訴訟權。 援引的國際公約:是兒童權利公約,不是公政公約、經社文公約或消除對婦女歧視公約。 記憶口訣 「五五四立功能,七四八婚平等,七九一刑失衡,七一二收養自由,六四七婚姻優先,五八七知身世。」 同性婚姻記「自由+平等,形式可選,兩年期限」;通姦除罪記「目的正當、手段失衡、撤告差別違平等」;血統來源記「人格是實體、訴訟是程序、公約找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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