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集會自由是集體的意見表達自由,受憲法第14條保障,是言論自由的延伸,與言論自由同屬表現自由,只保障和平集會。 室外集會、遊行原則上須申請許可,但有例外。要分清楚三種:法定免申請活動、緊急性集會、偶發性集會。 釋字第718號補充釋字第445號:緊急性與偶發性集會都不得要求事前許可,違憲理由是比例原則,相關規定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失效。 區分內容管制與時間、地點、方式管制。不能因為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就不許可集會或拒絕人民團體設立。 結社自由包含成立、參與、退出及團體自治。限制須符合法律保留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對社團設立許可理由採嚴格審查。 核心觀念 一、集會自由的性質與保障範圍 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集會自由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和平表達意見。它本於主權在民,是實施民主政治、促進思辨的重要基本人權。集會自由是言論自由的延伸,兩者同屬表現自由。遊行是移動中的集會,屬於集會的一種類型。因此,員工上街示威被警方制止,主要涉及的是集會遊行自由,不是結社自由或人身自由。 只保障和平、非暴力集會:不能用暴力方式訴求。鼓吹謀殺政治人物這類主張,也不受集會自由保障。 不限於事前有人召集的集會:未經召集、自發聚集的偶發性集會,以及緊急性集會,與一般集會同等受憲法保障。 須有共同意見表達的目的:宗教遶境、政黨街頭政見發表會、環保團體淨灘倡議,都可以主張集會自由。百貨公司的年度促銷活動只是商業性的人群聚集,不能主張集會遊行自由。 政治主張本身仍受保障: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全民免稅,都屬於受保障的意見表達。 國家的保護義務:國家除了不得任意干預,還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採取有效的保護集會安全措施,使參與者能在毫無恐懼的情況下行使集會自由。這項義務出自釋字第445號,釋字第718號再加以重申。國家不能以「避免介入團體衝突」為理由,拒絕提供場所。 二、事前許可制與免申請的例外 集會遊行法第8條第1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室內集會原則上不需要申請。但室內集會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時,以室外集會論,比照室外集會申請許可,這項規定並不違憲。 依法不須申請許可的室外集會如下: 依法令規定舉行者。 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的活動,例如體育路跑。 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例如媽祖遶境、廟會。 候選人或政黨自辦的選舉造勢不在上述例外中,仍應申請許可。向主管機關、立法院或法院集體陳情抗議,也都應申請。 依釋字第718號,為使主管機關取得執法必要資訊、妥為因應,法律採事前申請或報備程序,原則上屬於立法形成自由。但這不代表所有類型的室外集會都可以一律要求事前許可。 三、緊急性與偶發性集會:釋字第718號 類型判斷特徵為何不得要求事前許可 緊急性集會事起倉促,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雖有發起人,但難以期待先申請並等待許可(主管機關最長可於24小時內決定) 偶發性集會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沒有發起人或負責人,根本無法事前申請 釋字第718號是釋字第445號的補充解釋。 兩種集會都不適用事前許可制,不是只有其中一種。 違憲理由是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是信賴保護原則,也不是法律明確性原則。 違憲部分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失效,不是解釋公布之日起立即失效。一般室外集會的許可制本身並沒有被宣告違憲。 早在釋字第445號,大法官就已指出:偶發性集會因未能於法定期限前申請而被不予許可,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的意旨有違,應檢討改進。 四、釋字第445號:內容管制、禁制區與首謀者刑責 管制對象大法官見解 時間、地點、方式與集會目的或內容無涉,屬立法自由形成範圍。主管機關可以對路線等作必要限制,採許可制並不違憲。 言論內容本身以事前許可審查言論內容,最不適合。涉及內容的管制,最不宜採許可制。 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規定違憲:集會遊行法規定集會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並據此不予許可,這是以政治言論內容作為事前審查,違憲。主管機關不得因此不予許可或命令解散。集會遊行法的目的是協調秩序,不是對集會內容進行事前審查。 禁制區規定合憲:集會遊行法第6條的禁制區,包括國際機場、港口,就禁制地區及週邊範圍的規定相當明確,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也是為維護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於合憲。國際機場、港口週邊的禁制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 首謀者刑責合憲:集會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經制止仍不遵從者,對首謀者科以刑責,屬於立法自由形成範圍,與憲法尚無牴觸。不能以「造成寒蟬效應」為由主張違憲。 未依法設立的團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許可、命令解散的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集會時,主管機關不予許可,不是「仍應許可」。 五、結社自由的保障與限制 結社自由保障人民為特定目的,以共同意思組成團體並參與其活動的自由。保障範圍包括: 成立、加入團體,以及不加入、退出或不參與團體事務的消極自由。 團體自治,例如依內部決議自主選定名稱,以章程訂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產生方式。 私立大學自主決定課程與內部組織,屬於大學自治與學術自由,不屬於結社自由的保障範圍。 結社自由並非絕對,例如不得結為犯罪組織。限制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人民團體法、祭祀公業條例、商業登記法都涉及結社自由的限制。行政法人法是規範公法人組織的法律,不是限制人民結社自由的法律。 爭點大法官見解 人民團體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即不予許可設立(釋字第644號)以政治言論內容作實質審查,顯已逾越必要程度,違憲。對社團設立許可或不許可的理由,採嚴格審查,主管機關不得先就主張內容作實質審查。 行政命令強制人民團體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逾越人民團體法意旨,侵害團體命名自由,該命令失效。 工會法禁止教育事業技工、工友組織工會(釋字第373號)衡酌其工作性質,該部分違憲。 公務員結社公務員也受結社自由保障,全面禁止公務員結社並非合憲。 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的祭祀公業,依規約排除女系子孫為派下員(釋字第728號)尊重規約與私法自治,不違憲。 政黨組織政黨無須事先許可。其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者,由憲法法庭判決解散。 常考陷阱 「所有室外集會皆須申請許可」或「室內、室外都須申請」:錯。室內原則上免申請;室外有法定例外;緊急性、偶發性集會不適用許可制。 「只保障事前組織的集會」或「得以暴力訴求」:錯。偶發性集會也受保障;只有和平集會受保障。「僅保障和平非暴力集會」才是正確敘述。 「僅緊急性違憲」「僅偶發性違憲」「緊急性可採許可制」:錯,兩者都不適用事前許可制。 釋字第718號的違憲理由與失效時點:答題關鍵是「違反比例原則」和「定期失效」。看到法律明確性、信賴保護、立即失效,都是錯誤選項。 「集會遊行法的目的是事前審查集會內容」「主張共產主義的集會應不予許可」:錯,內容審查違憲。 「首謀者刑責造成寒蟬效應而違憲」「禁制區違憲」「國際機場禁制規定違憲須修正」:錯,三者依釋字第445號都合憲。 機場、港口週邊禁制範圍的公告機關:是內政部,不是交通部、外交部或國防部。 「時間、地點、方式的限制屬立法形成」:這是正確敘述,不要誤判為錯誤選項。 「國家不應提供集會場所」:錯,國家負有提供場所與保護安全的義務。 結社自由題型:「不得自主選用名稱」「全面禁止公務員結社合憲」「排除女系子孫的規約違憲」「主管機關得先就主張內容實質審查」都是錯誤敘述。 選舉造勢:不在免申請範圍內,應申請許可。不要和宗教、民俗、婚喪喜慶、體育活動混淆。 記憶口訣 「集會重和平,國家給場所;時地方式可管制,言論內容不審查。」 「四四五:禁制區合憲、首謀判刑合憲、共產分裂違憲。」 「七一八:緊急等不及,偶發沒人請,兩者都免許可;違反比例,民國104年1月1日失效。」 「免申請:法令、學藝旅體、宗民婚喪喜;造勢陳情要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