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職業自由受憲法第15條工作權保障,包含選擇職業及執行職業的自由;不以營利、有薪為限,但一般志工服務不當然屬於職業。 三階段理論依「限制的內容」區分為執行職業限制、選擇職業主觀條件限制、選擇職業客觀條件限制,容許標準寬嚴不同,審查強度逐層提高;不是依職業屬公益或私益、營利或非營利來分類。 分類時先看限制的是「如何工作」還是「能否進入職業」,再看條件是否屬個人本身的能力、資格或適任性;犯罪前科屬主觀條件。 各層次的限制都須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並符合比例原則;目的正當,不代表手段當然合憲。 注意限制的實際效果:營業地點限制若造成實質阻絕,就涉及職業選擇自由。 核心觀念 一、工作權與職業自由的保障範圍 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工作權原則上具有自由權的性質,包括選擇職業與執行職業的自由。人民決定開業、停業,以及營業的時間、地點、對象與方式,原則上均在保障範圍內。但工作權不表示人民只要有工作能力,就能直接請求國家提供工作機會。 職業不以營利或領取報酬為必要。具有職業性質的公益、非營利或無給職工作,也受職業自由保障,例如紅十字會職員、人民團體理事、私立學校董事。但不能將所有無償活動都當成職業,例如擔任國立故宮博物院的導覽志工,就不受職業自由保障。 專門職業人員須加入公會始得執業的規定,限制的是職業自由,不要因為出現「公會」就誤選集會自由或言論自由。 二、三階段理論的分類與審查標準 三階段理論依國家限制職業自由的內容分類。依釋字第584號、第649號等解釋意旨,整理如下: 限制層次判斷重點合憲要求 執行職業之自由限制從事職業的方法、時間、地點、對象等,重點在「如何工作」。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得於必要範圍內適當限制,立法者有較大裁量空間。 選擇職業之主觀條件從事特定職業的個人本身應具備的專業能力、資格或條件,例如知識、學位、體能、證照、適任性;多可經由訓練培養而取得。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始得限制。 選擇職業之客觀條件從事特定職業的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例如總量、名額、身分條件。須為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審查最嚴格。 各層次都須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手段須有助於目的達成;有同樣有效而侵害較小的手段時,應採較小侵害手段;造成的權利損害與增進的公益之間不得顯失均衡。國家原則上須以法律或經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限制職業自由。 三、執行職業限制:已能工作,規範如何執業 典型例子包括:藥師執業處所以一處為限、計程車車身須漆成黃色、限制醫師從事藥品調劑(屬對醫師從事診治病人的執行職業自由之限制),以及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須與學校、醫院保持一定距離(工作地點之限制)。 禁止跨國(境)婚姻媒合者主動要求或與受媒合者約定婚姻媒合的報酬,限制的是提供媒合服務的方式,屬執行職業自由的限制,不涉及職業選擇自由。 四、主觀條件:個人資格、能力與適任性 主觀條件常見於知識、學位、專業能力、體能及證照要求,例如具博士學位者始得擔任助理教授、中餐技術士證照條件、中醫特考有零分者不予及格,以及街頭藝人技藝須先經主管機關審查、考試。這類規定決定能否進入職業,不能當作單純的執業方式。分類為主觀條件,也不等於限制必然違憲,仍須看是否有重要公共利益並符合比例原則。 主觀條件也包括個人的身分、經歷及品行適任性,例如: 有一定犯罪前科者不得擔任計程車駕駛、不得申請計程車執業登記(包括曾犯妨害性自主罪者終身不得申請)。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擔任電子遊戲場業負責人。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許可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 釋字第637號審查的離職公務員「旋轉門」規定:公務員於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此規定以個人的職務經歷限制其擔任特定職務,屬選擇職業自由的主觀條件限制,並非沒有限制,也不是執行職業或客觀條件限制。 五、客觀條件:不能靠個人努力取得的進入機會 客觀條件的典型包括:限制同一區域內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的經營總數、限制營業小客車年度申請件數、限制小學教師錄取人數等總量或名額限制。即使個人能力、證照俱全,仍可能因總量限制而無法進入該職業;須與教師資格、學位等個人條件區別。 釋字第649號將「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認定為對非視障者選擇職業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該解釋認為,保障視障者工作權屬重要公共利益,但全面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難謂具有實質關聯,對非視障者的職業自由造成過度限制,且違反平等原則,因而違憲。 六、地點限制須看實質效果 釋字第738號涉及電子遊戲場業距離規定。法律要求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50公尺以上,屬對工作地點的執行職業自由限制。此為保留地方因地制宜空間的最低標準,直轄市、縣(市)得另以自治條例規定應保持更長距離;地方基於因地制宜政策考量而設定較長距離,屬必要之手段。 但地方並非可以無限加碼。自治條例的距離限制若超出法定最低限制甚多(例如達1,000公尺),依當地實際環境已產生實質阻絕設立的效果,就涉及職業選擇自由,並可能違反比例原則,不能以「地方有權因地制宜」或「法定只是最低標準」為由認為當然合憲。 七、前科、駕照與計程車執業登記 釋字第584號認為,法律規定曾犯殺人、強制性交等特定重大犯罪經判決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屬對職業選擇自由主觀條件的限制。其目的在保障乘客生命、身體安全,並增進人民對營業小客車的職業信賴,屬重要公共利益,該規定合憲。 釋字第749號則認為,計程車駕駛人於執業期中犯特定之罪,即一律廢止其執業登記的規定,應限於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的情形,國家始得廢止執業登記;不能僅憑一般、抽象的風險就一律剝奪其執業資格。 釋字第780號涉及駕車強行闖越鐵路平交道肇事的處罰,應依受限制的權利分別判斷: 處以罰鍰:限制財產權。 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限制一般行為自由。 強制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限制一般行為自由。 如為職業駕駛人,吊銷其駕駛執照另涉及選擇職業自由的主觀條件限制(不是客觀條件)。 常考陷阱 「職業自由只保障為謀生而進行的營利性職業,不包含公益、非營利及無給職」:錯。紅十字會職員、人民團體理事、私立學校董事都受保障;但導覽志工等一般志工活動不屬職業。 「三階段包括依職業屬公益或私益、營利或非營利所為的限制」:錯。三階段只有執行職業、主觀條件、客觀條件三種。 「人民只要有工作能力,即可請求國家提供工作機會」:錯。工作權原則上是自由權,不是直接請求國家給予工作的權利。 「前科無法改變,所以禁止有前科者開計程車屬客觀條件」:錯。前科涉及個人適任資格,屬主觀條件;即使是終身禁止申請,仍屬主觀條件。 「釋字第584號認定前科限制計程車執業登記違憲」:錯。該號解釋認定為合憲的主觀條件限制。 「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屬主觀條件或執行方式限制」:錯。依釋字第649號屬客觀條件限制,且已過度限制、違反平等原則。 「知識、學位、體能條件,或可經訓練取得的資格屬客觀條件」:錯。這些都是主觀條件;客觀條件的關鍵是「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 「方法、時間、地點的限制屬客觀條件」:錯。這是執行職業自由的限制。 「執業時間屬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不得限制」:錯。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得依法於必要限度內限制。 「職業自由的限制基於平等,不得有寬嚴不同的容許標準」:錯。三階段的容許標準本來就寬嚴不同。 「對專業能力或資格加以限制,只要有一般公益即可」:錯。主觀條件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 「自治條例距離限制即使造成實質阻絕,也不違反比例原則」:錯。超出法定最低限制過多而產生實質阻絕效果,可能違反比例原則。 「職業駕駛人被吊銷駕照,涉及選擇職業的客觀條件」:錯。依釋字第780號屬主觀條件;終身不得考領駕照與交通講習則是限制一般行為自由。 「旋轉門條款對離職公務員的職業自由沒有限制,或屬執行職業限制」:錯。依釋字第637號屬選擇職業的主觀條件限制。 「婚姻媒合報酬禁止屬職業選擇限制」:錯。規範的是執業方式,屬執行職業自由的限制。 「加入公會始得執業,限制的是集會自由」:錯。限制的是職業自由。 記憶口訣 「執行看做法,主觀看資格,客觀看門檻;一般、重要、特別重要。」前科、證照、學歷、考試、設籍、旋轉門看主觀;非視障按摩禁令、總量名額看客觀;地點、時間、方式、調劑、報酬看執行;地點限制還要追問是否實質擋住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