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候選人的「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尤其是年齡、居住設籍期間、國籍、現役軍人與選務人員的限制。 理解總統、副總統採聯名登記、同組圈選,並區分政黨推薦與連署兩種登記途徑。 記住採相對多數當選,並注意只有一組候選人時的特殊門檻。 分辨總統候選人與副總統候選人死亡的不同效果,以及投票期限、返國投票地點。 熟悉競選辦事處、候選人安全維護、選務中立及競選經費來源限制。 核心觀念 一、選舉方式與主管機關 依憲法增修條文,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選民投的是一組總統、副總統搭檔,不是分別選出兩人。在國外的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地方選舉委員會辦理。但罷免案的提議、提出,以及副總統缺位的補選,由立法院辦理,不可把所有程序一概歸給中選會。 二、候選人的積極資格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須為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曾設籍十五年以上的選舉人,並年滿四十歲,始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憲法本文亦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四十歲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 六個月:要求繼續居住,不能任意把不同時段相加。 十五年:法律用語是「曾設籍」,不要改寫成「連續設籍十五年」。 四十歲:總統與副總統適用相同年齡門檻。 出生地:法律並未要求必須出生於自由地區,不能自行增加限制。 但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因此,不能只看居住與設籍年限,就認定大陸地區人民已具備候選資格。 三、消極資格:身分與法律狀態限制 類型判斷重點 具有外國國籍者不得登記;即使同時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也不能忽略外國國籍限制。 現役軍人不得登記;後備軍人並非現役軍人,不因具有後備身分而當然受此限制。 辦理選舉事務人員不得登記,重點在避免選務職務與參選利益衝突。 學校肄業學生學生身分本身不是禁止登記事由,仍須符合年齡等其他條件。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不得登記。 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不得登記。 刑事案件須分別檢查犯罪類型、判決刑度、判決是否確定。就貪污犯罪的排除規定而言,關鍵在於判刑確定;僅有尚未確定的有罪判決,不能直接套用該項限制。另有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決尚未確定的不得登記事由,不能誤以為所有刑事限制都須等到判決確定。 因此,「貪污案件判決未確定」僅表示尚不因貪污判刑確定之規定而被排除,仍須檢查是否同時涉及其他不得登記事由。軍、公、教也不能整包判斷;其中現役軍人即有法定限制。 四、聯名登記與候選人產生途徑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不是分別申請。經審定其中一人資格不符規定,該組均不准予登記,不是只淘汰不合格者、保留另一人單獨參選。 登記途徑有政黨推薦及公民連署兩種。連署是依法由符合資格的選舉人參與,不是由立法委員、各級民意代表或直轄市議員以某種多數決代替。 政黨推薦有門檻:須為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的政黨,不是所有政黨都能推薦。 可以共同推薦:二個以上政黨得共同推薦同一組候選人。 每黨限一組:同一政黨不得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 不得撤回推薦:經政黨推薦為候選人後,推薦政黨不得撤回推薦。 仍須繳保證金:政黨推薦不等於免繳候選人登記保證金。 五、當選計算與投票時間、地點 總統、副總統選舉以候選人得票最多的一組當選,即相對多數制,不要求超過有效票、實際投票數或選舉人總數的一半。得票相同時,應自投票之日起三十日內重行投票。若僅有一組候選人,則其得票數須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始為當選;這是相對多數原則的重要例外。 選舉投票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三十日前完成。「三十日前完成」是最遲完成界線,不是一定在任期屆滿前第三十日投票。 現住國外、依法返國行使選舉權者,應至最後遷出國外時的原戶籍地投票所投票,不能自行挑選投票所,也不是依返國後居所或由主管機關另行指定。 六、候選人死亡的程序效果 情形法律效果 總統候選人之一於登記截止後、投票日前死亡中選會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 副總統候選人於投票日前死亡選舉照常進行;該組總統候選人仍當選時,應於就職後提名副總統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 這裡的「總統候選人之一」,是指各組中的總統候選人任何一人,不是泛指同組的總統或副總統任何一人。程序用語是「應即」公告,不是「七日內」公告。 七、競選辦事處與競選秩序 同一組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得設立競選辦事處;設立二所以上時,主辦事處應以候選人為負責人,其餘辦事處由候選人指定專人負責。競選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學校等法定禁止場所,但政黨各級黨部辦公處不在此限。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安全維護事項,由國家安全局協同有關機關掌理。不要因為維安涉及警察,就改選內政部警政署;也不是法務部調查局或國防部軍事情報局。 政黨及候選人不得接受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捐贈競選經費,外國自然人也在禁止範圍內。各級選舉委員會委員及選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為候選人站台、助選;中立要求不限於投票、監票當下。 常考陷阱 「須出生於自由地區」:把居住、設籍條件偷換成出生地限制,錯誤。 「年滿三十五歲即可」:年齡門檻是四十歲,總統、副總統相同。 「設籍十五年即均可參選」:漏看年齡、繼續居住期間及大陸地區人民、歸化者等身分限制。 「軍公教均可參選」:現役軍人、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具外國國籍者不得登記;後備軍人、學校肄業學生則不因該身分當然不得參選。 「刑案一律判決確定才限制」:須區分犯罪類型與刑度;貪污罪看判刑確定,重刑(死刑、無期、十年以上)判決未確定即不得登記。 「分別登記、一人不合格不影響另一人」:總統與副總統是一組聯名向中選會登記,資格審查結果連動。 「只能政黨推薦、任何政黨都能推薦、推薦免保證金」:三者均錯;另有公民連署途徑,推薦有門檻,仍須繳保證金。 「由民意代表連署」:連署途徑是公民連署,不是立法委員、各級民代或議員多數連署。 「共同推薦代表可以一黨多組」:多黨可共同推薦一組,同黨不得推薦多組,且推薦後不得撤回。 「得票須過半」:憲法增修條文及選罷法均採得票最多之一組當選;只有一組時,另看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十門檻。 「副總統候選人死亡也停止選舉」:須分辨死亡者身分;總統候選人死亡的停止選舉公告是「應即」,不能改為七日內。 「罷免與補選全由中選會辦」:罷免案提議、提出及副總統缺位補選由立法院辦理。 「返國選民可自選投票所」:應在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黨部不能設競選辦事處、外國個人可以捐款」:前者忽略黨部例外,後者忽略外國人民也受禁止。 「維安由警政署掌理」:候選人安全維護由國家安全局協同有關機關掌理。 記憶口訣 「四十、六月、十五年;聯名一組看最高。」四十歲、繼續居住六個月、曾設籍十五年;聯名登記,得票最高的一組當選。 「多黨一組可,一黨多組否;正亡即停選,副亡補缺位。」共同推薦不等於一黨可推薦多組;總統候選人死亡應即停止選舉,副總統候選人死亡則由立法院補選。 「三十日前投完票,回原籍地去投票。」任期屆滿三十日前完成投票;返國選民到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投票所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