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的經濟國策,包括科技發展、農漁業現代化、水資源、國際經濟合作、中小型經濟事業及公營金融機構。 記牢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憲法並未規定其中一方一律優先。 區分社會福利工作的整體範圍,以及其中應優先編列的救濟性支出,並與國民教育經費的優先編列區別。 辨認婦女、身心障礙者、退役軍人及原住民族保障的明文內容,避免把合理的政策誤認為憲法原文。 理解環保法規的規範範圍,以及環境影響評估的事前預防功能。 核心觀念 一、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基本國策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項規定,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作答時要辨認條文明列的產業。不能因為條文提到「產業升級」,就把後面的農漁業換成工商業、自由業或礦產業。 第2項規定,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這是要求國家同時考量發展與保護,不能只顧經濟利益。這項規定也沒有宣告環境利益在所有情況下都絕對優先。 考題若問「增修條文明文」,必須注意文字來源。「重視國土保育」雖然具有政策價值,卻不是第10條的明文用語。不能因為它與環境保護相關,就認定條文有列舉。 二、中小型經濟事業與公營金融機構 第10條第3項規定,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保障對象的關鍵是「人民興辦」與「中小型經濟事業」。這不能任意替換為跨國事業、外銷事業或民生基本事業,更不是扶助弱勢政黨。 第4項規定,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企業化經營是憲法指定的管理原則。國際化、組織現代化或提升競爭力,都不能取代這個法定用語。選項若寫成「企業經營化」,意旨相同,仍屬正確。 干預原則、扶助原則、積極鼓勵原則、節制資本原則、社會國原則或民生主義原則,都不是本項所定的管理原則。 「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表示允許透過法律另作特別規範。機構不能自行排除法律,也不能只憑行政命令處理。 企業化經營不等於最大利潤化、全面自由化或必須民營化。增修條文也沒有禁止設立公營金融機構。 條文沒有要求完全比照行政機關的人事管理方式,也沒有要求負責人由主管部會首長兼任。 三、社會福利與經費優先順序 第10條第8項規定,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其中,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判斷重點在於條文分成兩段:前段列出國家應重視的福利工作,後段才指定優先編列的支出。不能把全部福利項目都套用「優先編列」。福利服務、醫療保健、社會保險也不能改稱為條文明定優先的救濟性支出。 考點應掌握的內容 社會福利工作(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醫療保健。 優先編列的救濟性支出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 另有明文優先的經費第10項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164條規定之限制。 社會保險的功能是分擔疾病、傷害、老年等社會風險。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農民保險都屬於社會保險。存款保險的目的是保障存款人權益、維護金融安定,不屬於此處所稱的社會保險。 第5項另外規定,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全民健保是國家應推行的事項,但條文沒有把它列為優先編列的支出。 四、特定群體的憲法保障 對象增修條文第10條的保障重點 婦女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身心障礙者對其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退役軍人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原住民族肯定多元文化,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另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僑居國外國民其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身心障礙者的「生活維護與救助」有明文規定,但不能改寫成憲法直接「保障其收入」。退役軍人的保障必須記全就學、就業、就醫、就養四項。參政、子女教育補助及保險,都不在這四項之內。 兒童權益雖然是重要的福利議題,但第10條並沒有像婦女保障那樣的兒童專款規定。 「積極維護發展教師自主權」及「定期戶口普查」都不是第10條的明文。前者容易和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保障的句型混淆,要特別留意。 五、環保法規與環境影響評估 環境保護法規是為保護生活環境、防治污染、維護生態所制定的法規總稱。規範對象包括空氣、水、噪音、廢棄物、土壤及地下水等。噪音與廢棄物都在環保法規的範圍內。消防處理的是火災預防、搶救等公共安全事項,屬於消防法規的領域,不是環保法規的客體。 環境影響評估是事前預防機制。依環境影響評估法,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重點在於開發前先預測、分析與評估影響,不必等到污染發生或損害證實才處理。不過,並非所有開發都一律實施環評,仍須依法律及相關認定標準判斷。 環保立法也不限於污染排放管制。獵捕野生動物會影響族群與生態,因此仍須依法管制。環境法上的訴訟救濟,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也可以由公益團體等主體提起(公民訴訟),並不限於直接受害人。 土壤污染責任也不能只看土地所有人是否親自排放污染物。非污染行為人的土地所有人,仍可能因其法律上的身分、是否盡到注意義務等因素,依法負擔相關責任,不能一律認定免責。 常考陷阱 偷換管理原則:公營金融機構只認「企業化經營」。干預、扶助、積極鼓勵、節制資本、最大利潤化、全面自由化、國際化、提升競爭力都是錯誤選項。 公營金融機構的敘述題:正確的是「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凡是寫比照行政機關人事管理、原則上不應設立、負責人由部會首長兼任的,都是錯誤選項。 偷換扶助對象:增修條文扶助的是「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不是跨國事業、外銷事業、民生基本事業或弱勢政黨。 偷換優先項目:看到社會福利,不代表每一項都要優先編列。救濟性支出只抓「社會救助、國民就業」。高等教育、全民健保、退役軍人就養,以及服務性、保險性支出,都不是條文明定的優先支出。 混淆教育層級:增修條文特別強調的是國民教育經費,不能替換成高等教育。 退役軍人四就:只有就學、就業、就醫、就養四項。參政、子女教育補助、保險都是干擾選項。 把政策價值當成條文:國土保育、教師自主權、定期戶口普查、保障身心障礙者收入,都不是第10條明文。重視水資源、維護原住民文化、維護婦女人格尊嚴則是明文。 農漁業不能換:第1項推動現代化的是「農漁業」,不是工商業、自由業或礦產業。 社會保險的範圍:勞保、健保、農保屬於社會保險;存款保險屬於金融安定制度,不是社會保險。 把兼顧改成順位:經濟科技與環境生態是「兼籌並顧」。不論說經濟優先、環保優先,或說「並未明文規定」,都不符合條文。 環保客體混入他類法規:空氣、噪音、廢棄物屬於環保法規的客體;消防不是。 忽略預防性質: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時就應實施環評,不必等損害發生。 警覺絕對用語:「僅受害人得提起訴訟」、「獵捕不影響生態無須管制」、「非污染行為人一律不必負整治責任」,都把環境法過度簡化,通常是錯誤選項。 記憶口訣 「科技升級農漁新,水資合作要記清」:科技投資、產業升級、農漁業現代化、水資源開發利用、國際經濟合作。 「中小人民扶,公金企業化;管人預決審,法律可特別」:扶助人民興辦的中小型經濟事業;公營金融機構採企業化經營,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特別規定。 「救就優先,國教優先,退軍四就」:社會救助、國民就業優先編列;國民教育經費優先編列;退役軍人保障就學、就業、就醫、就養。 「經環兼顧,環評先防」:發展與保護兼籌並顧,環評著重事前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