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不信任案的完整程序:全體立委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贊成才通過。 區分通過與未通過的效果:通過後,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未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院長再提。 辨明解散立法院的權限:院長只能呈請,總統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總統不得主動解散立法院,院長也不能自行解散。 連結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其他制度,包括施政報告、質詢、覆議、重要政策變更的報告義務,以及院長任命方式的現行規定。 核心觀念 一、不信任案的性質與對象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通常稱為「倒閣」。這是立法院追究行政院院長政治責任的制度,不以院長違法、犯罪或違憲為前提;立法院認為施政不佳、政治上不再信任,即可依程序提出,也不須敘明「憲法上理由」。 提出機關是立法院,對象是行政院院長。監察院不能因行政院不接受糾正而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也不是對總統或個別部會首長提出的程序。對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的表決,屬於現行憲法下立法院的職權。 不信任案提出並報告院會後,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再提報院會表決,並受七十二小時、四十八小時的時間限制。因此不能說程序上「應經院會討論後逕行決議」。 二、連署、表決與時間限制 程序正確規定判斷重點 提出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不是四分之一,也不是二分之一 等待期間提出七十二小時後不得提出後立即表決 表決期間等待期間經過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表決不可將七十二與四十八對調 表決方式記名投票不是秘密或無記名投票,也不能由院會另行決定投票方式 通過門檻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分母是全體立委,不是出席立委;也不是三分之二 表決前程序不須諮詢總統「諮詢立法院院長」是總統解散立法院時的程序,不是表決前程序 增修條文明文要求不信任案採記名投票,目的在讓選民知道各立委的政治立場。記名投票是不信任案表決的代表性特徵,與總統罷免案的提出、總統彈劾案的決議、公民投票等程序不同。 法條用語是「二分之一以上」。若以全體一百一十三席計算,至少須三十八人連署、五十七人贊成。考題若只寫「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贊成」,通常仍視為正確敘述,應注意整題是否另以明顯錯誤的法律效果作為考點。 依司法院釋字第七三五號解釋意旨,不信任案不以常會期間提出為限,休會期間亦得提出,立法院應召開臨時會處理。不能以正當法律程序為由,主張臨時會不得進行表決。 三、未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院長再提 不信任案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關鍵是「一年」及「同一院長」,不是整屆立委任期,不是一年半、二年,也不是永遠不得再提。 這項限制拘束整個立法院,不只拘束曾經連署的立委;法條也沒有規定提高連署門檻後即可例外再提。若換了新的行政院院長,則不受此一年限制。 四、通過:辭職義務與解散機制 不信任案通過,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應」表示辭職是法定義務;「得」表示呈請解散是可選擇的對抗措施。院長不能以改組內閣取代辭職,也不是投票通過即自動解職,更不是由總統立即免職,亦非向立法院提出覆議。 這是行政院院長具有法定辭職義務的情形。辭職與呈請解散不是二選一:即使呈請解散,仍須提出辭職;但院長也不是毫無對抗措施。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總統於立法院通過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諮詢」不等於取得「同意」;「得」也不等於「應」。這是被動解散:總統不得主動解散立法院,行政院院長只有呈請權,不能自行解散。 總統在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委選舉,不能誤記為半年;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 五、與行政、立法關係的其他制度比較 制度應掌握的規則 行政院院長任命現行由總統任命,不須立法院同意;憲法第五十五條原定的同意程序已停止適用。 報告與質詢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委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行政院組織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不是由行政院自行規範。 覆議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認為窒礙難行,須經總統核可,於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覆議,不能自行移請。 覆議維持原案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現行規定沒有因此必須辭職的效果。 預算與決算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決算則由行政院提出於監察院,由審計長完成審核後向立法院提出審核報告,行政院沒有向立法院提出決算案的義務。 依釋字第五二○號解釋意旨,國家重要政策變更時,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應適時向立法院報告並備質詢,立法院有聽取報告的義務,不能議決是否聽取。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有議決權,而現行覆議標的只限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行政院無法以覆議推翻立法院對重要政策的決議。報告並備質詢後,立法院仍不支持,行政院院長可以自行辭職以示負責,立法院也可循不信任案處理;若涉及法律修正,應由行政院提出修法案,交立法院審議。 依釋字第三八七號解釋,立委任期屆滿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行政院院長應率同部會首長提出總辭,對象是總統,不是立法院;這屬於憲政慣例上的禮貌性辭職,與不信任案通過後的法定辭職義務不同。 內閣制特色包括: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憲法第三十七條)、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原憲法第五十五條的院長任命同意制。至於立委不得兼任官吏(憲法第七十五條),與內閣制「議員可兼任閣員」的特徵相反,屬於行政與立法人員分立的總統制色彩。 常考陷阱 「全體立委四分之一以上連署」:錯。連署門檻是三分之一;四分之一是其他制度的數字,不要混用。 「出席立委二分之一以上贊成」「三分之二以上贊成」「三分之一以上贊成即應辭職」:錯。通過門檻是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 「提出四十八小時後,七十二小時內表決」「連署提出後立即表決」:錯。應先等七十二小時,再於四十八小時內表決。 「無記名投票」「秘密投票」「由院會決定投票方式」:錯。不信任案一律記名投票。 「經諮詢總統後表決」「經院會討論後逕行決議」「須敘明憲法上理由」:錯。表決前不須諮詢總統;報告院會後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不信任屬政治責任,不須憲法上理由。 「僅限常會提出」「臨時會不得表決」:錯。休會期間亦得提出,並召開臨時會處理。 「未通過,該屆不得再提」「永遠不得再提」「曾連署者不得再提」:錯。只限制一年內不得對同一院長再提。 「通過後應即改組內閣、自動解職、總統立即免職、提出覆議」:錯。法定效果是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呈請解散。 「通過後院長毫無對抗措施」:錯。院長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院長可解散立法院」「經立法院院長同意」「總統可主動解散」:錯。院長呈請、總統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宣告;只限不信任案通過後的被動解散。 「解散後半年內改選」:錯。應於六十日內舉行選舉。 「覆議維持原案、重要政策不獲支持時,院長依法須辭職」「改選後向立法院辭職」:錯。法定辭職義務只發生在不信任案通過;改選後的總辭是向總統提出。 「立法院可議決是否聽取重要政策報告」:錯。立法院有聽取義務。 「立法院同意任命行政院院長」「行政院可自行移請覆議」「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決算」:不符現行規定。 「立法院議決公民連署之總統罷免案」「立法院議決憲法法庭提議之彈劾案」:機關角色顛倒。罷免案由立法院提出、公民投票決定;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憲法法庭審理。 記憶口訣 「三一提、二一過;先七二、後四八;記名投,十日辭;敗一年,同院長。」 三一、二一分別指全體立委三分之一與二分之一以上。解散程序再記:「院長呈請、總統宣告、諮詢立院院長、六十日改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