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分清楚「院會質詢」與「委員會備詢」:院會質詢的對象限於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委員會備詢則可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範圍較廣。 掌握委員會備詢的例外(釋字第461號):三院院長、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人員、地方自治團體官員,各有不同的理由與界線;參謀總長原則上仍須備詢。 行政院遇有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應向立法院院會報告並備質詢;但立法院的反對決議不當然拘束行政院(釋字第520號)。 調查權是立法院為行使憲法職權所需的輔助性權力,調查事項須與其職權有重大關聯,並應以法律適當規範(釋字第585號)。 調閱檢察機關卷證要看案件階段:偵查中不得調閱;偵查終結的卷證在嚴格要件下可以調閱,原本也不當然排除(釋字第325號、第729號)。 核心觀念 一、院會質詢: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這是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的落實。立法委員可以就施政方針質詢行政院院長,也可以就國防事務質詢國防部部長。 院會質詢的對象包括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以及行政院所屬相當於部會之機關首長,例如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下列人員不是院會質詢對象: 行政院秘書長:屬於幕僚長,不是部會首長。 參謀總長:屬於軍令系統,不是行政院部會首長。立法委員應就國防事務質詢國防部部長,不能在院會質詢參謀總長。 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隸屬考試院。審計部部長:隸屬監察院。這三者職稱雖有「部長」,但都不是行政院的部會首長。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也可以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及領土變更案。但依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立法院不能強制總統到院報告並接受詢問。同一判決並指出: 行政首長以問題或疑問句的形式答復,或為釐清質詢內容而提問,不當然構成反質詢。立法院以法律一概禁止此類行為,有違權力分立。 憲法沒有授權立法院自行創設法律制裁規定,來強制行政首長履行其憲法上的備詢、答詢義務。立法院如作此種立法,即逾越憲法職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二、委員會備詢:邀請範圍較廣,但義務有別 憲法第67條第2項規定,立法院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所以一般人民也可以是邀請對象。依釋字第461號,受邀者有沒有到會的義務,要依權力分立、獨立行使職權及地方自治等原則分別判斷。 對象有無應邀說明義務理由與界線 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含政務委員、主計長等)有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備詢義務不限於部會首長,也包括所屬人員。 參謀總長有(除有正當理由外)屬政府人員,不因國防事務涉及總統統帥權而免除到會義務。涉及重要國防機密的事項,得免予答覆。 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無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 三院院長以外的人員(如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有院長的憲政慣例不及於其他人員。就所掌事項(如法律案、預算案)受邀時,應到會說明。 各法院院長就法院預算等司法行政事項有義務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法院預算邀請各法院院長備詢時,院長不得拒絕;但不得藉此干預具體個案審判。 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人員(法官、檢察官、考試委員、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等)無理由是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不是因為其為兼職、非機關首長或合議制。 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公務員原則無(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基於地方自治團體自主、獨立之地位,得自行衡酌是否到會。不到會並不違憲,也不比照中央官員無正當理由不到會的責任。 社會上有關係人員(一般人民、民間團體代表)無強制到會義務可以邀請,但不具政府人員的備詢義務。 對於地方官員未到會,立法院不得以此為由刪減中央對地方自治團體的補助款預算。 另外要注意,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免備詢,與其「主任委員」在院會接受質詢是兩件事。主任委員是行政院所屬機關首長,仍須接受院會質詢。 三、考試院提案與重要政策變更 依憲法第87條,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所以典試法修正草案由考試院自行提出,不必委託行政院。委員會審查時: 考試院院長得不受邀備詢。 考試委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沒有應邀說明的義務。 考試院秘書長、考選部部長均有應邀說明的義務。 依釋字第520號,行政院遇有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時,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應適時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如果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的停止執行,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也有參與決策權。 立法院聽取報告後若作成反對決議,行政院並不當然受其拘束。可能的處理方式包括:行政院接受決議;行政院院長建請總統依憲法第44條召集有關院院長會商,進行院際協調;或依憲法現有機制解決僵局,例如立法院提出不信任案。 四、調查權與調閱權的基礎及程序 依釋字第585號,憲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立法院為有效行使立法、預算等憲法職權,得主動取得必要資訊,所以享有輔助性調查權。重點如下: 調查事項須與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有重大關聯。 調查權的行使必須以法律為適當規範。 調查權受權力分立及基本權保障的限制。 依釋字第585號,立法院在調查權範圍內可以做到的事: 要求人民及政府人員作證、陳述意見或提供資料。 以法律委任非立法委員的人士協助調查。 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以法律規定由院會決議,依法科處適當罰鍰,並應踐行正當程序。 但立法院不得禁止被調查人出境,因為這屬於司法強制處分,超出輔助性調查權的範圍。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由立法院籌設組成,定性為協助立法院行使調查權的特別委員會。 調閱文件的程序依釋字第325號: 要求提供參考資料:經院會或委員會決議即可。 調閱文件原本:須經院會決議。個別委員或委員會不能自行決定。 即使院會已決議調閱,受要求機關也不是一概不得拒絕,例如有行政特權或其他依法得拒絕的正當理由時。反過來說,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也不是全部排除在調查範圍之外;只是不能調查、干預其獨立行使職權的核心事項。因此,組成調查委員會了解司法院執行預算的情形,仍屬職權範圍。 五、檢察機關卷證:看案件階段與調閱要件 依釋字第729號(補充釋字第325號),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偵查及追訴犯罪。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並為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應依案件階段區分: 卷證狀態調閱界線 偵查中不得調閱相關卷證,無論原本或影本皆同。 偵查終結而起訴,案件已進入審判不得調閱,否則逾越立法院職權界線。 偵查終結而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符合要件時得調閱影本或原本,不是一律禁止原本。 調閱偵查終結卷證應具備的要件: 基於目的與範圍均屬明確的特定議案。 該議案與立法院行使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 非屬法律所禁止者。卷證涉及檢察官續查同一被告或其他被告另案犯罪者,不在得調閱之列;有妨害另案偵查之虞者,檢察機關得延至另案偵查終結後再提供。 調閱原本或與原本內容相同的影本,應經院會決議;要求提供參考資料,則由院會或委員會決議。 所以,調閱並不是由個別立法委員提出申請即可。因調閱卷證而知悉的資訊,使用上應限於行使憲法上職權所必要,並注意維護關係人的名譽、隱私、營業秘密等權益。 常考陷阱 「立法院院會得質詢參謀總長、行政院秘書長」:錯。院會只質詢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國防事務應質詢國防部部長。 「考選部、銓敘部、審計部部長得在院會被質詢」:錯。這三個部分別隸屬考試院、監察院,不是行政院部會。 「參謀總長免備詢,因國防屬總統權限」:錯。參謀總長除有正當理由外有備詢義務,只有重要國防機密得免予答覆。 「參謀總長就國防機密仍須答覆」:錯。到會義務與特定問題的答覆義務要分開看。 「考試院院長、監察院院長應到委員會備詢」:錯。三院院長依憲政慣例得不受邀備詢;但其秘書長及所屬部會首長仍有義務。 「公平會委員免備詢,因為是兼職、非首長或合議制」:錯。理由是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 「法院院長以法官身分拒絕就預算備詢」:錯。就法院預算等司法行政事項受邀,不得拒絕。 「地方官員比照中央官員負不到會責任」或「得刪減補助款」:均錯。地方官員得自行衡酌是否到會,不到會並非違憲。 「考試院無提案權,須委託行政院提案」:錯。依憲法第87條,考試院得就所掌事項提出法律案。 「立法院反對政策變更,行政院即受拘束」:錯。行政院院長得建請總統協調,或依其他憲政機制處理。 「經相關委員會決議即可調閱文件原本」:錯。調閱原本須經院會決議。 「院會決議調閱,受要求機關一概不得拒絕」與「獨立機關均非調查範圍」:均錯,兩者都是絕對化的說法。 「立法院不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處罰鍰」:錯。得以法律規定,由院會決議科處罰鍰。 「必要時得禁止被調查人出境」:錯。這屬司法強制處分,不在調查權範圍內。 「偵查終結卷證原本一律不得調閱」或「偵查終結的起訴案件卷證可以調閱」:均錯。原本在要件具備時可以調閱;已起訴進入審判的案件則不得調閱。 「個別立法委員可以申請調閱卷證」:錯。須經院會決議。 偵查中不得調閱的依據:是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不是信賴保護、誠信或正當行政程序。 記憶口訣 「院會只問行政院長、部會長;委員會廣邀,三長免、獨立免、地方自己看。」其中「三長」指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 「參謀總長要到場,機密可不講。」 「調查看重大,法律來規範;罰鍰可以,出境不行。」 「偵查中不碰,起訴後不碰;不起訴確定,目的明確、重大關聯、院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