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人事同意權的基本程序:總統提名 → 立法院同意 → 總統任命,三者分屬不同階段。 記熟立法院同意權的對象: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的院長、副院長與委員(大法官),以及審計長。 辨別例外:行政院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部會首長及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立法院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這些都無須立法院同意。 理解釋字第632號:總統應適時提名,立法院應適時行使同意權,雙方都不得消極不作為而使監察院停擺。 區分現行制度與憲法本文舊制,以及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在任期、人數與職權上的差異。 核心觀念 一、人事同意權的意義與程序 人事同意權是立法院參與重要公職人員任命的制衡機制。憲法要求經立法院同意的人事,程序是:總統提出人選 → 立法院審查並決定是否同意 → 總統任命。 「總統提名」不等於已經任命,「立法院同意」也不等於立法院自行任命。總統享有主動提名權。立法院可以審查人選,並決定同意或不同意。總統不能因為握有提名權,就省略憲法要求的同意程序。 二、須經立法院同意的人事 人事範圍產生方式與法源辨識重點 司法院大法官,包括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也在同意權範圍內。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依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同意機關是立法院,不是監察院或行政院。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依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正副院長與其他監察委員都要經過這個程序,不是由監察院院長任命其他委員。 審計長依憲法第104條,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審計長屬監察院體系,但同意權由立法院行使。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29人,包括院長、副院長各1人,任期6年。正副院長包含在29人之內,不是另外加2人,也不是由監察委員互選產生。監察委員不是選舉產生,所以沒有「連選連任」的問題,總統大選後也不必總辭。 司法院大法官為15人,包括院長、副院長各1人。大法官任期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兼任院長、副院長者,不受任期保障。不要把大法官的任期規則套用到監察委員。 考試委員與監察委員的共同點有兩項:一是都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二是都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兩者的差異如下: 職權不同,人數也不同。 任期不同:監察委員6年;現行考試院組織法已將考試委員任期改為4年,所以不能說兩者任期都是6年。 院長、副院長都是經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產生,不是由委員互選。 三、不須經立法院同意的人事 職位產生方式判斷關鍵 行政院院長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由總統任命。無須立法院同意。不是人民直選,不是立委互選,也不是由立法院院長提名。 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政務委員依憲法第56條,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外交部部長也屬此類。提請者是行政院院長,不是由總統提名。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依憲法第66條,由立法委員互選。不是由總統提名或任命。 行政院院長是最常考的例外。憲法本文第55條原本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現行制度已經改依增修條文,由總統任命。有些題目會問「經總統提名後,何者無須立法院同意」,雖然用了「提名」二字,答案仍是行政院院長。行政院院長也不當然由立法院最大黨黨魁擔任。 四、憲法本文舊制與現行制度 人事憲法本文(舊制)增修條文(現行) 行政院院長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 司法院、考試院正副院長,大法官、考試委員總統提名,監察院同意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監察委員由省市議會等選舉產生,院長、副院長由委員互選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國民大會已經廢除,不再行使任何人事同意權。選項中出現「監察院同意」「國民大會同意」「議會選舉」「依政黨席次分配」,都是錯誤寫法。 五、釋字第632號:提名與同意都有維持機關運作的義務 監察院是憲法設置的國家機關,任何憲法機關都有責任確保它正常運作。釋字第632號的要點如下: 總統應在當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前,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 立法院接到提名咨文後,也應適時行使同意權,維繫監察院正常運行。 監察委員出缺時,總統同樣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不是只有整屆任期屆滿才要處理,個別缺額也不能擱置。 總統若消極不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導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都是憲法所不許的。 所以:總統有主動提名權,但沒有「消極不提名權」;立法院有審查權和否決權,但沒有「消極不行使的同意權」。 以下三組情況要分清楚: 「不同意」與「不行使」不同:立法院審查後不同意人選,本身就是行使同意權,即使發生在監委任期屆滿後,也不違憲。 違憲看的是「消極不作為致機關停擺」:典型例子是任期已屆滿,總統仍不提名,使監察院無人可行使職權。若只是任期屆滿前立法院尚未行使同意權,還不能直接認定違憲。 延任規定不違憲:立法院以法律規定監委任期延至次屆監委就職之日,是為了避免職權中斷的銜接安排,不屬違憲行為。 常考陷阱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錯。這是憲法本文舊制,現行規定是由總統任命。題目問「何者無須立法院同意」或「何者非同意權對象」,在選項中有行政院院長時,答案通常就是它。 「五院院長都須經立法院同意」:錯。須同意的是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立法院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 「政務委員、外交部部長須經立法院同意或由總統提名」:錯。部會首長和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同意權對象中容易混入的非對象有兩個:政務委員與行政院院長。 「審計長不須經立法院同意」:錯。審計長依憲法第104條,須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監察委員由議會選舉、依政黨比例分配,或其他委員由監察院院長任命」:錯。全體監察委員都是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 「大法官或考試委員由監察院同意」「行政院院長由國民大會同意」:錯。這是舊制或已廢除的機關,現行同意機關一律是立法院。 「須超出黨派,所以不得加入政黨」:錯。超出黨派是行使職權的要求,憲法並未規定不得加入政黨。 「考試委員與監察委員任期都是6年」「職權、人數相同」「院長由委員互推」:錯。兩者唯一相同的是任命程序,也就是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監察委員任期8年不得連任」「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總統大選後應總辭」:錯。監察委員任期6年,非選舉產生,也無須隨總統大選總辭。 釋字第632號題型: 「總統享有消極不提名權」錯。 「立法院享有消極不行使的同意權」錯。 「立法院不得審查人選」錯。 「監委缺額無須提名補實」錯。 「總統在任期屆滿後仍不提名」違憲。 「立法院審查後不同意」不違憲。 「以法律規定延任至新任就職」不違憲。 記憶口訣 「司考監,加審計;總統提,立院議。」記住須經同意的範圍。 「行政總統任,立院自己選;部會政務員,院長提請任。」區分常見例外。 「可以不同意,不可任停擺。」掌握釋字第632號的判斷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