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人事題先確認「誰提名、誰同意、誰任命」,不要把所有高階官員都當成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憲法明定任期」與「法律規定任期」要分開。考試委員、審計長有法定任期,但考試委員的任期年數並未寫在憲法中。 大法官任期八年,個別計算,不得連任;但兼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的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 立法院可以審查後不同意人選,但不得消極不行使同意權,破壞憲法機關的實質存續(釋字第632號)。 審計長設於監察院,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且有法定任期保障,任命程序與任期題都常考。 核心觀念 一、中央官員任期:憲法規定與法律規定分開記 職位任期及連任重點判斷依據 總統、副總統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 立法委員任期四年,憲法未限制連任次數;立法院依法解散時,任期可能提前結束。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個別計算,不分屆次,不得連任。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 兼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的明文例外。 監察委員,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六年;憲法未規定不得連任。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有任期保障,但任期年數由法律規定。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只規定組成及任命程序,未明定任期年數。 審計長任期六年,有任期保障。由法律(審計部組織法)規定,不是憲法明定。 「有任期保障」與「憲法明定任期」是兩個不同問題。考試委員、審計長都有法定任期,但不能推論其任期年數寫在憲法中。題幹問「何者任期憲法並未明文規定」時,選項若有考試委員,應優先考慮。 依增修條文,任期六年的是監察委員。總統、立法委員為四年,大法官為八年。 憲法明文規定不得連任的是大法官。總統可連選連任一次,立法委員與監察委員則沒有憲法上的連任禁止。「憲法未限制連任」也不等於當然續任,任期屆滿後仍須依選舉或任命程序重新產生。 二、司法院院長、副院長的任期例外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一般大法官享有八年任期保障;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 所以在「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之人員中,何者不受任期保障」這類題目中,答案通常是司法院院長(副院長)。這個例外只適用於司法院,不能擴張到考試院院長或監察院院長,兩者仍有任期保障。 國防部部長、考選部部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等屬於政務職務,隨政策進退,沒有固定任期保障。不能比照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或審計長。 三、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的人事任命 人員任命程序與法源重點 司法院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依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 監察委員,含院長、副院長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依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 審計長(監察院審計部)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依憲法第104條。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依據是法院組織法,不是憲法直接規定。 行政院院長是重要例外: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毋須經立法院同意。修憲前「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的制度已不再適用。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憲法第66條),不是由總統提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雖然有立法院同意程序,提名者不是總統。 以下職位都不屬於「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的人員:最高法院院長、銓敘部部長、考選部部長、參謀總長、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主計長,以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解題時要辨認特定職位,不要只憑官階或機關名稱推論。例如「審計部審計長」需經同意,同屬部會首長層級的「銓敘部部長」則不需要。 四、人事同意權的性質與行使界限 (一)憲法上的同意權(釋字第632號) 監察院是憲法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的憲法機關,是維繫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行不可或缺的一環。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這是總統與立法院共同參與、相互制衡的人事任命程序。因此,總統應適時提名,立法院也應適時行使同意權。 各憲法機關負有憲法忠誠義務,應共同維護憲政制度正常運作。如果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使監察委員無從出任、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的完整因此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大法官並未以「重大政治問題」或「國會自律」為由拒絕審查。 這不表示立法院必須同意總統提出的每一位人選。應區分兩種情形: 審查後作成不同意決定:屬於立法院正當行使權限。 消極不行使權限,使機關無法運作:違反憲法。 憲法要求立法院履行審查、議決的職責,但不預先指定審查結果。 (二)依法律取得的同意權 立法院也可能依法律取得人事同意權,例如檢察總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這類同意權的功能在於制衡提名機關,不是由立法院與行政院「協力合作、共享人事決定權」。立法院若消極不行使這類同意權,致妨礙相關機關行使職權,同樣牴觸權力分立原則。 至於審查與議決的程序及方式,立法院在不牴觸憲法的範圍內,得自行規範。 五、審計長及立法院與監察院的關係 憲法第104條規定,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審計長不是由行政院院長提名,也不是由監察院院長提名。審計長另有法定任期六年,屬於有任期保障的職務。 立法院與監察院的關係,常考以下三點: 監察院就其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監察院及其所屬人員,得應立法院各委員會邀請,到會備詢。 立法院的一般職員如有違法失職情事,監察院得依法提出糾舉或彈劾。一般職員不等於立法委員,不可混為一談。 常考陷阱 「凡經立法院同意者,都由總統提名」: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 「行政院院長須經立法院同意」:錯。現行增修條文規定由總統任命。 「立法院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錯。由立法委員互選。 「參謀總長、銓敘部部長、考選部部長、最高法院院長、總統府秘書長、主計長須經立法院同意」:錯。這些職位都不必經立法院同意。 「審計長由行政院院長提名」:錯。應為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司法院院長與一般大法官同受八年任期保障」:錯。兼任院長、副院長者是明文例外,不受任期保障。 「考試委員沒有憲法明定任期,所以沒有任期保障」:錯。法律仍規定其任期,仍受保障。 「審計長屬行政職,沒有任期保障」:錯。審計長有法定六年任期。國防部部長、考選部部長、人事長、國安會秘書長才是沒有任期保障的政務職。 「依增修條文任期六年的是大法官或立法委員」:錯。任期六年的是監察委員。 「監察委員任期八年,或憲法禁止其連任」:錯。監察委員任期六年,憲法未明定不得連任。 「總統不得連任」:錯。總統連選得連任一次;憲法明定不得連任的是大法官。 「不行使同意權屬政治問題或國會自律,應予尊重而合憲」:錯。這會使機關無從運作、破壞憲政制度完整,為憲法所不許。 「法律賦予的人事同意權,目的是立法院與行政院協力合作、共享人事決定權」:錯。同意權重在制衡,不是共享決定權。 「立法院不得自行規範同意權的審查、議決程序」:錯。在不牴觸憲法的範圍內,立法院得自為規範。 「有憲法忠誠義務,所以必須同意人選」:錯。義務是適時審查、議決,不是必須同意。 記憶口訣 「總立四、監察六、大法八;大法不連,司院正副無保障。」 總統與立委任期四年,監察委員六年,大法官八年。 大法官不得連任;兼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者不受任期保障。 「考委、審計有任期,憲法沒寫靠法律。」考試委員的任期年數不在憲法中;審計長任期六年,規定在法律中。 「司考監審檢,總提立同意;行政院長總統任,立院正副自己選,通傳委員閣揆提。」 「司考監審檢」依序是:司法院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審計長、檢察總長。其中檢察總長的程序出自法律。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逕行任命;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由立委互選;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