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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審查制度類型與政治問題界限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28
違憲審查制度類型與政治問題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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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掌握我國法律違憲審查的特徵:集中審查、原則上事後審查、兼有抽象與具體法規範審查,違憲判決具一般效力;分散審查不是我國法律違憲審查的特徵。 區分「法律」與「命令」:法律是否違憲由司法院大法官終局認定,法官不得自行拒絕適用;命令則各級法院法官均得審查,認違憲或違法時得於個案拒絕適用。 熟記司法院大法官的審查客體:法律、命令、解釋函令、具規範性質的簡章、舊制判例、地方自治法規均可審查;行政處分、統治行為、政治問題則不屬實質審查對象。 理解政治問題與統治行為:釋字第328號(領土界定)、釋字第419號(行政院院長非憲法上義務之辭職)。 掌握國會自律的例外:釋字第342號,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時,釋憲機關仍得宣告法律無效。 核心觀念 一、司法審查的源起與制度類型 司法審查是由司法機關審查國家行為是否符合憲法的制度。最早發展出司法審查制度的國家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803年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確立法院得於個案中認定法律違憲,使該法律對當事人不生拘束力。英國採國會主權,德國、法國的違憲審查制度發展較晚。 分類判斷標準制度重點我國 集中/分散審查由誰審查集中制由專責機關掌理;分散制(美國)由各級法院於個案審理時審查法律合憲性。集中制(司法院大法官) 事前/事後審查何時審查事前審查在法規生效前介入;事後審查針對已生效的法規。原則上事後審查 抽象/具體審查是否以具體案件為前提抽象審查不以個案爭訟為必要;具體審查因個案應適用法規的合憲性疑義而發動。兩者兼有 一般/個案效力裁判效力範圍一般效力對全國各機關及人民均有拘束力;個案效力僅於該案不適用。一般效力 上述分類是不同判斷面向,不可混為一談。違憲判決具一般拘束力,但法規何時失效,須看判決主文(例如定期失效),並非一律溯及失效。 二、我國審查機關與聲請途徑 依憲法第17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依憲法第173條,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現行制度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因此: 宣告法律違憲、就法律是否牴觸憲法有終局認定權限者,專屬司法院大法官,不是普通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也不是行政院、立法院。 我國現制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的最高機關,是司法院大法官,不是國民大會、行政院或最高法院。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法院不得逕行拒絕適用,也不是交由立法院政黨協商,更不是人民可不經任何程序直接提出釋憲。 法院審理案件時,對裁判上應適用的法律依合理確信認為牴觸憲法,且於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應停止審理程序,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不能自行宣告法律違憲失效。 我國容許符合資格的國家機關或立法委員依法聲請抽象法規範審查,不以具體個案為前提,所以「須有具體個案始得為審查」是錯誤敘述。人民聲請則有法定要件及期限限制:現行人民聲請,原則上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並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的不變期間內為之。 三、審查客體:法律、命令、自治法規與裁判 法律採集中審查,命令則各級法院均得審查。法官審理個案,認為所適用的命令牴觸憲法或法律時,得拒絕適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地方法院都有此權限。 規範性質法官確信違憲時 國家安全法、地方稅法通則、檢肅流氓條例等「法、律、條例、通則」法律不得自行拒絕適用,應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土地登記規則等「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命令得於個案拒絕適用 憲法第172條只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未明文規定命令違憲的審查機關。各級法院得審查命令,是依司法院解釋而來,不是憲法明文。 法規範審查看實質,不看名稱。財政部解釋函令、具規範性質的考選簡章(如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以及舊制下具規範效力的最高法院判例,都曾是司法院違憲審查的客體。行政處分是對具體個案所為的單方行政行為,應循訴願、行政訴訟救濟,不是司法院違憲審查的客體。 現行制度另有裁判憲法審查:人民符合要件時,得就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的法規範聲請審查。 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不是法務部、監察院、行政院、考試院、立法院,也不是國民大會。 四、政治問題與統治行為 政治問題不審查,是司法審查的實體界限。高度政治性的國家行為,依權力分立原則應由政治部門決定並負政治責任,學理上稱為統治行為,不受司法審查。但「涉及政治」不等於一律不審查:抽象法規範審查、機關權限爭議、政黨違憲解散都是大法官的職權,只有政治問題爭議不屬實質審查標的。 釋字第328號(領土界定):憲法第4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對領土範圍採概括規定而不列舉,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的理由。固有疆域範圍的界定,是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重點有三: 大法官有受理並作成解釋,只是在解釋中表明不就領土範圍作實質判斷。所以「屬政治問題,大法官不應受理」是錯誤寫法。 界定領土屬統治行為,不受司法審查。 本號解釋所提出的政治問題概念,是大法官違憲審查的實體界限之一。 領土的「界定」與「變更程序」要分開。依憲法增修條文,領土變更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公告半年後,再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半數,始得變更。提案權在立法院,不是總統或行政院,也不是交由憲法法庭審理。 釋字第419號: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屬非憲法上義務之辭職。總統如何處理,是憲法上的裁量權,屬學理上的統治行為,不是行政行為、政策決定或行政命令,也不是釋憲機關的審查對象。同號解釋仍就「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作出解釋,認為與憲法設置兩職位分由不同人擔任的本旨未盡相符,可見它不屬政治問題。 以下事項都已由大法官作實質解釋,不屬政治問題: 何種條約以外之國際書面協定應送立法院審議(釋字第329號)。 憲法增修條文與具本質重要性之憲法規範是否牴觸(釋字第499號)。 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釋字第419號)。 同理,人民單純不滿政府的兩岸關係政策,屬政治判斷,依法不得訴願或訴訟。建築執照申請未獲許可、交通違規罰鍰、可上訴的下級法院判決,都是具體權益爭議,可以依法救濟。 五、國會自律與立法程序瑕疵(釋字第342號) 依議會自律原則,立法院議事程序是否符合其內部規範,原則上由立法院自行認定、解決。這個原則的範圍包括法律案的審議,不限於行政庶務。 例外是:立法程序如果違反法律成立的基本規定,且屬明顯重大瑕疵,釋憲機關仍得宣告該法律無效。「明顯」是指不待調查即可認定;如果瑕疵是否存在尚有爭議、有待調查,就不屬明顯。因此: 法律已公布生效,不代表大法官不得介入審查。 並非任何程序違反都屬濫權而應受審查,也不是大法官可以不受限制地調查事實,一發現瑕疵就宣告無效。 程序與議事規範不符,不會使法律「暫時不生效力」。 大法官不只是形式審查總統公布與行政院院長副署。 六、民主法治發展的重要解釋 釋字第450號:大學法強制各大學設置軍訓室,違反大學自治,違憲。 釋字第261號: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應終止行使職權,並適時辦理全國性次屆中央民意代表選舉(全面改選)。 檢肅流氓條例:多次被宣告違憲(如釋字第384、523、636號),理由是限制人身自由逾越必要程度、欠缺正當法律程序。 違警罰法:警察官署裁決拘留、罰役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被宣告違憲(釋字第166、251號)。 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曾被宣告違憲(如釋字第445號)。 出版法:未曾遭大法官宣告違憲。 釋字第791號:刑法通姦罪規定違憲。 常考陷阱 「我國法律違憲審查採分散制」:錯。法律採集中制;各級法院得審查的是「命令」。 「須有具體個案始得審查」:錯。我國設有抽象法規範審查。 「人民聲請沒有期限」「人民可直接提出釋憲」:錯。人民聲請有法定要件及期間限制。 「法律牴觸憲法有疑義時,法院逕行拒絕適用」:錯。應由司法院解釋;法院只對「命令」可以拒絕適用。看到選項先判斷是法律還是命令。 「命令違憲之審查機關為憲法明文規定」:錯。憲法第172條沒有規定審查機關。 「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不得審查命令」:錯。各級法院都可以。 「行政處分是司法院違憲審查客體」:錯。行政處分走行政爭訟;解釋函令、判例、考選簡章才是可審查的規範。 自治法規疑義交法務部、行政院、立法院或國民大會解決:錯。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聲請司法院解釋。 「釋字第328號:大法官不應受理」:錯。大法官已受理並作成解釋,只是不予實質界定。注意區分「不予解釋」與「不受理」。 領土變更由總統或行政院提出,或只需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決議:錯。由立法委員提議,並須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四分之三決議,再經公民複決。 把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條約以外國際協定送審、修憲界限誤選為政治問題:錯。這些都已作實質解釋;屬政治問題的是領土界定。 總統對閣揆非義務辭職的處理是「行政行為」或「政策決定」:錯。屬統治行為。 「議會自律只限行政庶務」「程序瑕疵使法律暫不生效」「已公布就不得審查」「一有瑕疵即可宣告無效」:都錯。正解是「原則自律,但明顯重大瑕疵可宣告無效」。 大學法軍訓室寫成釋字第380號:錯。是釋字第450號。 「以上皆正確」選項:軍訓室、中央民代全面改選、檢肅流氓條例、通姦罪四項都有解釋,所以「以上皆正確」才是答案。 誤以為出版法曾遭宣告違憲:集會遊行法、違警罰法、檢肅流氓條例都曾被宣告違憲,出版法則沒有。 記憶口訣 「美國首創;我國集中、事後、抽象具體、一般效力。」 「法律找大法官,命令法官可不用;處分走訴訟,自治疑義也找司法院。」 「領土三二八,辭職四一九;國會自律三四二,明顯重大可無效。」 「軍訓四五零、改選二六一、通姦七九一;流氓違警集遊皆違憲,唯獨出版沒中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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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4 有關我國法律違憲審查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係採集中制 (B)設有抽象法規審查 (C)須有具體個案始得為審查 (D)人民之聲請...
  2. 14 下列何者並非我國法律違憲審查制度之類型或特徵? (A)事後審查 (B)分散審查 (C)抽象審查...
  3. 29 下列何國最早發展出「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制度,賦予法院有權 於個案中判決某項法律違反憲法,使該法律對當事...
  4. 17 下列何部法律之條文未曾遭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 (A)集會遊行法 (B)出版法 (C)違警罰法 (D)檢肅...
  5. 15 宣告法律是否牴觸憲法,係專屬下列那一機關之職掌? (A)司法院大法官 (B)各級法院 (C)最高行政法院...
  6. 31 有關命令違憲審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命令違憲之審查機關,為憲法明文規定之事項 (B)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就其受...
  7. 2 下列何者非司法院違憲審查之客體? (A)財政部之解釋函令 (B)最高法院之判例 (C)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之考選簡...
  8. 12 下列何者法官若確信其違憲時,得於審理個案時拒絕適用? (A)國家安全法 (B)檢肅流氓條例(已廢止) (C)地方稅法通則 (D)土地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