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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之任命、任期與身分保障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21
大法官之任命、任期與身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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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掌握大法官的法定員額與產生程序:15 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院長、副院長也由大法官並任。 熟記任期原則:8 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不得連任。並為司法院院長、副院長的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 區分三件事:「大法官任期」、「法官終身職待遇」、「任內不得減俸的俸給保障」,不可混為一談。 認識司法院組織法規定的大法官任用資格,以及釋字第 601 號解釋對大法官地位、俸給與專業加給的見解。 理解大法官的職權,以及人民與各級法院法官聲請憲法審判的基本規則。 核心觀念 一、員額與任命: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司法院設大法官 15 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院長、副院長本身就是大法官,不是在 15 人之外另加兩人。條文寫「大法官若干人」是錯的,員額已明定為 15 人。 產生程序有三個環節:總統提名、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總統任命。總統不能跳過立法院同意,直接任命大法官。行使同意權的機關是立法院,不是國民大會、監察院、考試院或行政院。提名者是總統,不是司法院院長、行政院院長或監察院。 與其他人事程序比較如下: 職位產生方式 司法院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立法院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非總統提名 立法委員由人民選舉產生 行政院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不需立法院同意 題目問「下列何者由總統提名」時,要找須經立法院同意的那一類。立法委員、行政院政務委員、考試院秘書長都不屬於「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的職位。 二、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不得連任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大法官任期 8 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這套規定自民國 92 年起實施。 不分屆次:大法官不是整批同時就職、同時卸任,不再以「第幾屆」統一計算任期。 個別計算:每位大法官從自己就任時起算 8 年。任期中出缺而任命繼任者時,繼任者同樣個別計算 8 年任期,不是只做到原大法官任期屆滿為止。 不得連任:8 年期滿即卸任,不能「連任一次」。 任期是法定的 8 年,不是終身職,也不能由總統依個案決定。 民國 92 年首次適用新制時,有過渡設計:當年總統提名的大法官中,8 位(含院長、副院長)任期 4 年,其餘任期 8 年。這樣安排是為了讓任期交錯,此後就依個別計算原則運作。 例外:憲法增修條文明定,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因此「司法院院長享有 8 年任期保障」、「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仍受任期保障」都是錯誤敘述。不過這只排除任期保障,他們仍具有大法官身分,也仍受俸給保障(見下文)。 三、任用資格:專業資歷與卓著表現 大法官的任用資格由司法院組織法規定。常考的資格如下: 資歷類型法定要求 實任法官曾任實任法官 15 年以上而成績卓著 實任檢察官曾任實任檢察官 15 年以上而成績卓著 律師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 25 年以上而聲譽卓著 法律學教授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專任教授 12 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並有專門著作 學術研究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研究而有權威著作 法學兼政治經驗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 判斷時要同時看職務性質、年資、表現或著作要求。律師須有「實際執行業務」的經歷,不是取得律師資格滿 25 年就符合。 「曾任立法委員十年以上而聲譽卓著」並不是法律列舉的資格。政治經歷只有在「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的框架下才有意義,光有立委年資不能當作獨立的任用資格。 四、身分保障:有任期,不等於沒有法官保障 大法官與一般法官相同,都是憲法上之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法官與國家的職務關係受憲法直接規範與特別保障,與政務人員或一般公務人員和國家的職務關係不同。 憲法第 81 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另規定: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 81 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這句話要拆開理解: 大法官職位本身不是終身職,任何大法官都受 8 年任期限制。 由法官轉任的大法官,卸任後仍保有原本法官的終身職待遇。 非法官轉任的大法官(例如教授、律師出身),不適用法官終身職待遇。 所以「所有大法官均享有法官終身職待遇」、「大法官均受法官終身職待遇之保障」都是錯的。 概念判斷重點 大法官任期8 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不得連任;非終身職 院長、副院長任期保障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 法官終身職待遇只有法官轉任者適用,其他大法官不適用 任內不得減俸保障所有在職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不論出身)都受保障 五、釋字第 601 號:大法官受「非依法律不得減俸」保障 釋字第 601 號的背景是:立法院審議民國 9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刪除大法官支領司法人員專業加給的預算。解釋重點如下: 大法官與一般法官相同,均為憲法上之法官。 憲法增修條文排除的只是「終身職待遇」,並沒有排除憲法第 81 條「非依法律,不得減俸」的保障。大法官在任期內仍受這項保障。 大法官依法得支領司法人員專業加給。立法院以刪除預算的方式減少大法官的俸給,不符憲法第 81 條規定意旨。 並為司法院院長、副院長的大法官,同樣是憲法上之法官,也可以領取司法人員專業加給。 受保障的範圍:只要是現任大法官,不論是法官出身(例如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多年)、教授出身,或兼任司法院院長,都受不得減俸的保障。司法院秘書長不是大法官,也不是審判的法官,所以不受憲法第 81 條法官不得減俸規定的保障。 另要注意:大法官的俸給依現行法律即可支領,解釋並沒有要求必須另立專法規定其俸給。「應以專法規定其俸給」是錯誤敘述。 六、大法官職權與違憲審查 大法官掌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等事項。 依憲法訴訟法,人民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後,認為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牴觸憲法,可以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也就是說,人民可以聲請審查確定終局裁判本身是否違憲(裁判憲法審查),審查對象不再只限於法規範。 各法院法官審理案件時,對裁判上應適用的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為牴觸憲法,且對該案件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時,可以聲請憲法法庭判決。有權聲請的法官不限於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各級法院法官都可以。 常考陷阱 「總統提名,經監察院/考試院/國民大會/行政院同意」:同意機關只有立法院。國民大會已停止運作,監察院、考試院都沒有大法官的同意權。 「由總統逕行提名及任命」「由總統直接任命」:漏掉立法院同意這一步。 「由司法院院長/行政院院長/監察院提名」:提名權屬於總統。 「立法院院長由總統提名」:錯。立法院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考試院、監察院院長才是總統提名。 「任期 6 年、9 年、4 年」「終身職」:正確是 8 年。民國 92 年過渡期的 4 年任期是特例,不是一般規定。 「每屆任期 8 年,得連任一次」:錯在兩處,一是「屆」(應為不分屆次),二是「得連任」(應為不得連任)。 「依屆次統一計算」「原則依屆次計算,惟至少 6 年」「由總統依個案定之」:都違反「不分屆次、個別計算」。 「任期中如有繼任,其任期至原大法官任期屆滿為止」:錯。繼任者同樣個別計算 8 年。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錯,現行規定是 15 人。 「院長、副院長享有/仍受 8 年任期保障」:錯。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 「所有大法官皆享有法官終身職待遇」:錯。只有法官轉任者適用。 「教授出身的大法官不受不得減俸保障」:錯。這是把終身職待遇和任內俸給保障混在一起。 「大法官應以專法規定其俸給」:錯。釋字第 601 號沒有這個要求。 「法官與國家的職務關係,與一般公務員相同」:錯。法官受憲法特別保障,職務關係與一般公務員不同。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得領取司法人員專業加給」:錯。他們也是大法官,可以支領。 「司法院秘書長受憲法第 81 條保障」:錯。秘書長不是法官,在司法院任職不等於具有法官身分。 「曾任立法委員十年以上而聲譽卓著」可任大法官:錯。這不是法定資格;律師 25 年、實任法官或檢察官 15 年才是。 「只有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才能聲請憲法審判」:錯。各級法院法官都可以。 「人民只能聲請審查法律,不能聲請審查裁判」:錯。憲法訴訟法已允許人民聲請審查確定終局裁判是否違憲。 記憶口訣 「十五大法官,總提立同任;八年各自算,不得再連任;院副無任保,俸給仍受保。」 「終身看出身,減俸看身分」:要不要適用終身職待遇,看是不是法官轉任;能不能減俸,只要是在職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一律受保障,秘書長則不受保障。 「法檢十五、律師二五、教授十二」:記年資的同時,也要記住各自的成績卓著、聲譽卓著或專門著作要求。立委年資不在名單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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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4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司法院大法官的任期,下列何者正確? (A)6年 (B)8年 (C)9年 (D)終身職
  2. 12 在現行憲政體制下,有關司法院大法官的產生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A)總統提名,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B)總統提名,國民大會同意...
  3. 15 依憲法增修條文,大法官之任期為何? (A)4年 (B)6年 (C)8年 (D)終身職
  4. 15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有關大法官任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任期 8 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B)任...
  5. 15 在現行憲政體制下,下列何者由總統提名? (A)行政院政務委員 (B)司法院大法官 (C)立法委員 (D)考試院...
  6. 22 關於司法院大法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司法院大法官有統一解釋法令及解釋憲法之權限 (B)大法官由總統提名,...
  7. 13 關於司法院大法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大法官任期 8 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B)大法官須超出黨...
  8. 14 有關我國違憲審查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逕行提名及任命 (B)司法院大法官共計 15 人,任期 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