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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之組織與審理程序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21
憲法法庭之組織與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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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本單元新制以民國111年1月4日施行的《憲法訴訟法》為準。大法官審理改採訴訟及裁判制度,由憲法法庭以判決、裁定作成結論。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題目要能分辨。 掌握憲法法庭、審查庭的組成人數與審判長產生順序:院長、副院長、資深、年長。注意沒有國民法官參與,也沒有「輪流」或「互推」審判長。 熟悉程序規定:書狀公開、撤回聲請、閱卷、言詞辯論、訴訟代理人人數、迴避、法庭之友、不收裁判費。 暫時處分要記住:依聲請或依職權、急迫必要、裁定前得命陳述意見、參與評議門檻、6個月失效。 評決門檻要分清「參與評議」與「同意」的分母,並能辨識新舊制的各種組合。 核心觀念 一、憲法法庭與審查庭的組織 依憲法增修條文,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案件,成員只有大法官,沒有國民法官參與審判。 憲法法庭審判長的產生順序如下: 由並任司法院院長的大法官擔任。 院長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副院長的大法官擔任。 兩人都不能擔任時,由參與審理的資深大法官擔任。 資深程度相同時,由年長者擔任,不是抽籤、指派或推選。 審查庭由憲法法庭設置,得設數庭,每庭由大法官3人組成。審查庭審判長的產生方式如下: 由院長、副院長擔任的庭,由其出任審判長。 其他庭由資深大法官擔任,資同以年長者擔任。 不是由成員輪流擔任,也不是互推。 舊制人民聲請案件,也是先推大法官3人審查。 項目憲法法庭審查庭 組成大法官(法定員額15人)大法官3人 審判長院長→副院長→資深→年長院長、副院長所在庭由其擔任;其餘由資深者擔任,資同者年長 易錯寫法國民法官參與、大法官推選5人組成、輪流擔任 二、憲法法庭的職權 憲法法庭審理下列案件: 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 機關爭議 總統、副總統彈劾 政黨違憲解散 地方自治保障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因此,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令、副總統彈劾,都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 下列事項不屬於憲法法庭職權: 總統罷免:由立法院提議,經人民投票決定。 公務員懲戒:由懲戒法院審理。 法官彈劾:由監察院彈劾後移送審理,不是憲法法庭審理。 大法庭裁定:屬於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統一法律見解的機制。 三、聲請主體與要件 人民聲請: 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取得不利的確定終局裁判。 須具體指摘憲法上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舊制以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為審查標的。新制除法規範外,也可以審查裁判本身(裁判憲法審查)。所以「法官裁判違憲,人民不得請求釋憲」是錯的。 人民聲請不以律師代理為要件。 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不是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人民直接就不起訴處分聲請解釋,應不受理。 法院聲請: 各級法院法官審理案件時,對應適用的法律,合理確信有牴觸憲法疑義,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審查。 新制限於法律位階的法規範,且須對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 聲請主體包含最高法院,也包含地方法院法官。「地方法院法官不得聲請」是錯的。 機關與立法委員聲請: 中央或地方機關行使職權時,適用憲法發生疑義,得依法聲請。 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新制須達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不是「三分之一」。 裁判效力:大法官得宣告法律或命令牴觸憲法而失效。其判決、解釋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不是只拘束聲請人。 四、一般審理程序 書狀公開:受理聲請案件後,應於網站主動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這是新制的特色。 撤回聲請:聲請人於裁判宣示或公告前,得撤回聲請的全部或一部。法律另設憲法法庭得不准撤回的例外。 閱卷: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得向書記處聲請閱覽、抄錄、影印卷內文書,不須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 裁判費: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不徵收裁判費。 裁判形式:新制以判決、裁定呈現審理結果。判決書應記載主筆大法官。 訴訟代理人:每一當事人委任的訴訟代理人不得逾3人。 五、言詞辯論 憲法法庭判決,原則上得不經言詞辯論,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舊制也是「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 下列兩類案件的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人民或法院聲請的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以及機關權限爭議,都不是強制言詞辯論。 六、法庭之友 法庭之友制度的要點如下: 資格:當事人(及關係人)以外的人民、機關或團體,認為與審理案件有關聯性。 程序:應以書面敘明關聯性,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 內容:經許可後,得於所定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的專業意見或資料。 代理:法庭之友的聲請應委任代理人為之,不能自行提出、免委任代理人。 七、大法官迴避 迴避制度分為三種情形: 自行迴避:屬於法定事由,例如大法官曾執行律師業務,其同一事務所律師擔任該案訴訟代理人。 聲請迴避:當事人認為大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得向憲法法庭聲請迴避。 意定迴避:法定事由以外,大法官認為有自行迴避必要時,須經憲法法庭同意,不是經審判長同意。 依法迴避的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的人數。 八、暫時處分 要件:聲請案件繫屬中,為避免憲法保障的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有急迫必要性,且無其他手段可以防免。 發動方式與對象:憲法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爭議、法規範的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的執行,作成暫時處分的裁定。 程序:裁定前,得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或作必要調查,並非禁止聽取意見。 評決門檻: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只有「二分之一以上參與、過半數同意」是錯的。 失效事由: 本案已作成裁判。 裁定後已逾6個月。 因情事變更或其他特別原因,經裁定撤銷。 題目若寫「最長不得逾一年」,即為錯誤。 九、評決門檻 「現有總額過半數」與「參與者過半數」的分母不同。「以上」包含本數,「過半數」則須超過一半。 事項(新制)參與評議同意門檻 一般判決,包括宣告法律、命令牴觸憲法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現有總額過半數 聲請案件受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大法官過半數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判決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大法官過半數 總統、副總統彈劾成立;政黨解散依各該規定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 舊制題目常見的正確敘述: 宣告命令牴觸憲法,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採現有總額過半數出席、出席人過半數同意。 案件是否受理及解釋理由書草案文字的議決,以出席大法官過半數同意。 審理違憲政黨解散案件,應組成憲法法庭。 常考陷阱 「國民法官參與憲法法庭」:錯。憲法法庭只由大法官組成。 「審查庭由5人組成」「審判長輪流擔任」:錯。審查庭為3人,審判長依院長、副院長、資深、年長的順序產生。 「資深大法官資歷相同時抽籤或推選」:錯。以年長者擔任。 「閱卷須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錯。當事人向書記處聲請即可。 「依法徵收裁判費」:錯。不收裁判費。 「法庭之友經許可後可自行提出,免委任代理人」:錯。應委任代理人。 「意定迴避經審判長同意」:錯。須經憲法法庭同意。 「人民或法院聲請的審查、機關爭議應言詞辯論」:錯。強制言詞辯論只有總統、副總統彈劾與政黨解散兩類。 暫時處分的錯誤寫法: 「只能依聲請」:錯,也可以依職權。 「裁定前不得命陳述意見」:錯,得命陳述意見。 「最長一年」:錯,逾6個月失效。 「二分之一參與」:錯,須三分之二以上參與。 「憲法判決須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錯。新制是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若選項中只有「三分之二出席(參與)+過半數同意」的組合,就選它。 「統一解釋須三分之二同意」:錯。新舊制都是「過半數參與(出席)+過半數同意」。 「受理須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錯。須三分之二以上參與。 「政黨解散須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正確,不要誤判為錯。 「人民聲請應有律師代理」:錯。不以律師代理為要件。 「人民就不起訴處分聲請解釋」:應不受理,因為不是確定終局裁判。 「地方法院法官不得聲請」:錯。各級法院都可以聲請。 「立委總額三分之一得聲請」:錯。新制為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 職權混淆:總統罷免、公務員懲戒、法官彈劾、大法庭裁定,都不是憲法法庭職權;統一法令解釋、副總統彈劾才是。 效力混淆:「只拘束聲請人」「不得宣告法律無效」都是錯的。 記憶口訣 「審查三人、院副資年;彈解必辯、代理限三;閱卷免裁、裁判免費。」 審查庭3人;審判長依院長、副院長、資深、年長的順序產生。 彈劾、政黨解散必經言詞辯論。 每方訴訟代理人最多3人。 閱卷不須裁定許可;不收裁判費。 「判決三分二參與、總額過半;統一解釋過半過半;彈劾解散總額三分二。」 「暫處:急、重、難回復,聲請職權皆可,三分二參與,六月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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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7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暫時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暫時處分之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參與評議,過半...
  2. 13 依憲法訴訟法之規定,關於案件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法庭應於受理聲請案件後,於網站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 (B)...
  3. 9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案件之判決,何者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A)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B)法院聲請法規範憲...
  4. 28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大法官迴避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大法官於執行律師業務期間,其同一事務所律師為該聲請案件之...
  5. 11 依憲法訴訟法之規定,關於審查機關之組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法庭」由 15 名大法官組成 (B)「審查庭」由大法官 3...
  6. 14 依憲法及相關法律規定,關於憲法法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法庭得設數審查庭,由大法官 5 人組成之 (B)當...
  7. 26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法庭之友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及關係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均得擔任法庭之...
  8. 26 關於憲法訴訟新制與過去不同之特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由大法官 6 人及國民法官 3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