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分辨訴訟類型,再判斷聲請人、審查標的與程序要件,各類聲請資格不能混用。 法院聲請要記「具體審理案件、法律位階法規範、合理確信、直接影響裁判」;人民聲請要記「用盡審級救濟、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 區分國家最高機關、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一般部會、立法委員、法院、人民及地方自治團體的聲請途徑。 注意新舊制差異:現行制度新增裁判憲法審查,已無獨立的「單純憲法疑義解釋」類型;判例、決議不是現行法的聲請標的。 核心觀念 一、憲法法庭審理哪些案件? 憲法訴訟法列舉六類案件: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機關爭議、總統副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散、地方自治保障、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都市計畫審查」屬行政訴訟法的特別程序,不是憲法訴訟類型。 案件類型聲請人 法規範憲法審查國家最高機關、獨立機關、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法院、人民、地方自治團體(自治權受損時) 裁判憲法審查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於法定自治事項情形 機關爭議國家最高機關 總統副總統彈劾立法院 政黨違憲解散主管機關(內政部) 地方自治保障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人民 因此,人民可以提起的是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政黨違憲解散不是人民可以聲請的案件。 二、法規範憲法審查:誰能聲請、審查範圍多大? 聲請主體要件可審查的法規範 國家最高機關(如總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認所適用的法規範牴觸憲法法規範(法律與命令皆可)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於其獨立行使職權範圍內,準用國家最高機關的規定法規範(不限法律)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限法律位階法規範 各法院(第55條)審理案件時,依合理確信認為違憲,且對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限法律位階法規範 人民(第59條)用盡審級救濟,對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的法規範認有違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 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如縣議會、市政府)行使職權時,認應適用的中央法規範違憲,對地方自治權有造成損害之虞中央法規範 一般部會(如內政部、法務部)不是國家最高機關,也不是獨立機關,不能自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下級機關因行使職權認法規範違憲時,應報請上級機關(如行政院)提出聲請。 地方檢察署不是審判機關,不能比照法院聲請;也不是國家最高機關或獨立機關,因此不得提出憲法訴訟聲請。地方議會議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沒有比照立法委員的聲請權,但地方議會作為地方自治團體的立法機關,可依地方自治保障程序聲請。 三、法院聲請:各級法院皆可,標的限於法律 舊制下法院聲請的依據是司法院釋字第371、572、590號解釋,現已明文規定於憲法訴訟法第55條。聲請主體為各級法院,不限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地方法院(含其家事法庭)、少年及家事法院、高等法院均可,且直接聲請,無須經最高法院層轉。 法定聲請主體是法院,法官須基於審判職務,以其承審案件所組成的法院(含獨任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聲請;法官以個人身分不得聲請。 要件:正在審理具體案件、對裁判上應適用的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合理確信認為違憲,且對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聲請時須具體敘明違憲理由。 法院對違憲的法律不能自行拒絕適用,必須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但對命令,法官得自行審查,認其違憲或違法時得逕行拒絕適用。因此,即使是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也只能就「法律」聲請,不能就命令、判例聲請。 四、人民聲請:法規範審查與裁判審查 依第59條,人民須就其案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的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始得聲請。人民權利受侵害時不得直接聲請,須先走完法院救濟。人民包括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例如社團法人亦得聲請。 第59條第1項針對「裁判本身」違憲的聲請,性質上為裁判憲法審查;這是現行法新增的制度,人民得主張法院裁判違憲。若針對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違憲,則屬法規範憲法審查。 聲請期間為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內。受理要件為案件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 確定終局裁判不必出自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判決若已確定,其所持的法律見解即可成為裁判憲法審查的標的。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時,得於判決主文宣告裁判違憲,並廢棄確定終局裁判、發回管轄法院。 五、審查標的與新舊制差異 可作為法規範審查對象的包括:法律(如法院組織法)、法規命令(如施行細則)、具有規範性質的行政機關函釋。行政處分是個案決定,不是法規範,不能作為聲請標的,應循訴願、行政訴訟救濟。修憲條文亦可成為審查客體(大法官曾宣告修憲條文失效)。 舊制下,大法官解釋認為最高法院判例、決議若經確定終局裁判援用,具有與命令相當的效力,得作為人民聲請解釋的對象。因此「依大法官解釋,判例及決議尚非法律或命令,不得作為聲請對象」是錯誤敘述。 現行制度下,判例、決議制度已廢除;憲法訴訟法施行後送達的裁判,人民聲請的標的是裁判本身及其所持法律見解,裁判所引用的先前案例、判例或庭長會議決議,不因被引用而成為獨立審查標的。 比較舊制(大法官解釋)現行(憲法法庭判決) 機關聲請中央或地方機關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即可聲請無獨立的「單純憲法疑義」類型,聲請客體不含抽象憲法疑義 立法委員門檻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限法律位階法規範 人民聲請只能爭執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令可爭執裁判本身違憲(裁判憲法審查) 違憲宣告類型包括立即失效、定期失效、單純確認違憲而未宣告失效;合憲判斷亦可附帶要求有關機關檢討改進。 六、機關爭議、地方自治保障與統一解釋 機關爭議:須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爭議,經協商未果,於協商未果之日起六個月內聲請。例如行政院與立法院就條約審議得否部分同意的爭議。下列情形都不是機關爭議: 部會之間的主管機關爭執(如內政部與經濟部):屬行政院內部事務。 不同院的所屬機關之間的爭執(如銓敘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雙方都不是國家最高機關。 地方政府與中央機關的爭議(如直轄市政府與行政院):地方政府不是國家最高機關,應檢視地方自治保障程序。 地方自治保障:地方自治團體可就下列情形,用盡審級救濟後,對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損害其憲法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而聲請: 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 立法機關議決的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 行政機關辦理的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 此外,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認應適用的中央法規範違憲而損害自治權時,也可聲請。單純「自治規則牴觸自治法規」是地方內部法規位階問題,不涉及監督機關侵害自治權,不得聲請。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人民用盡審級救濟後,認其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的見解,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就同一法規範的見解歧異時聲請,處理法律見解統一,不以法規範違憲為前提。 常考陷阱 「人民得聲請政黨違憲解散」:錯。由主管機關聲請;人民可聲請的是法規範審查、裁判審查與統一解釋。 「都市計畫審查屬憲法訴訟類型」:錯。那是行政訴訟程序。 「中央部會(內政部、法務部)得聲請法規範審查」:錯。應報請上級機關聲請;但總統、考試院、監察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可以。 「地方檢察署得聲請」:錯。檢察署不是法院,也不是國家最高機關;但少年及家事法院、市政府、市議會都可能成為聲請人。 「法官個人得聲請」「高等法院法官須經最高法院層轉」「法院限最高法院」:皆錯。各級法院基於審判職務直接聲請。 「法院得就命令、判例聲請」「最高法院得就法律或命令聲請」:錯。法院只能就法律位階法規範聲請;命令可自行拒絕適用。 「法院僅能對所適用法令聲請,不能拒用命令」:錯。法院得認定命令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 「僅得就法律位階聲請」的是誰:法院與立法委員;中央選舉委員會、監察院等不受此限,地方自治團體則以中央法規範為對象。 「人民權利受侵害可直接聲請」:錯。須用盡審級救濟。 「聲請期間一年」:錯。為送達後六個月;「須具憲法重要性」則是受理要件的正確敘述。 「立委須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錯。現行為四分之一,舊制為三分之一;地方議員四分之一不得聲請。 「聲請客體包含憲法疑義」:錯。現行法已無抽象憲法疑義解釋;但修憲條文可為審查客體,判決得廢棄確定終局裁判、宣告法規範違憲。 「判例、決議依大法官解釋不得作為聲請對象」:錯。舊制下大法官認其可作為聲請對象。 「行政處分可作為聲請標的」:錯。行政處分不是法規範;法律、施行細則、函釋才是。 「部會間或中央與地方的爭執屬機關爭議」:錯。限國家最高機關之間的憲法權限爭議,且須協商未果。 「大法官由總統逕行任命、得連任」:錯。大法官15人,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8年,不得連任。 記憶口訣 「法院審法律,命令自己拒;立委四分一,人民六個月。」法院另記「具體案件、合理確信、直接影響」;人民另記「救濟用盡、不利確定、重要或必要」;機關爭議記「最高對最高、協商未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