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辨認聲請人:人民、國家機關、立法委員與法院,各自的聲請要件及審查標的都不同。 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的三要件:用盡審級救濟、聲請標的須包含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裁判送達後六個月內。統一解釋限於「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的見解歧異,期限為三個月。 國家機關聲請的重點是「層轉最高機關」與「得自行排除者不得聲請」。立法委員聲請須有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審查標的為法律位階法規範。 各級法院對本案應適用的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合理確信認為違憲時,應裁定停止程序,並以法院名義聲請。法官不得自行宣告法律違憲,也不得拒絕適用法律。 命令牴觸法律時,法官得在個案中拒絕適用;判例、決議、大法庭裁定與函釋,都不是法院聲請的標的。 核心觀念 一、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人民於憲法上所保障的權利遭受不法侵害,須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的法規範,認為牴觸憲法時,才能聲請憲法法庭作出宣告違憲的判決。因此聲請標的必須包含法院確定終局裁判,不能只單獨爭執法規範。用盡審級救濟不表示必須先提再審等非常救濟。 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的不變期間內提出,不是依原因案件再審期間計算。 「裁判」包括判決與裁定,例如最高法院的不利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的法律、最高行政法院的不利確定終局判決,都可以聲請。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除法律外,也包括命令、地方自治團體制定的自治條例等。 受理門檻:案件須具有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單純主張法院認事用法錯誤,不構成憲法爭議。 程序處理:聲請不合程式或欠缺要件,可以補正的,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未補正的,才裁定不受理。實務上也常由審查庭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所以並非一律直接由憲法法庭作成不受理裁定。 非屬標的者:監察院的彈劾案不是法院裁判,也不是法規範,人民不得據以聲請。公寓大廈管理規約屬私人間的自治約定,不是釋憲標的。依大法官解釋,確定終局裁判所援用的自治條例、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決議、行政機關的解釋函令,都曾被認為可以成為人民聲請的審查對象。政黨等團體在權利受侵害時,也可以作為聲請人。 二、人民聲請統一解釋(統一見解判決) 人民就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的案件,認為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的見解,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的見解不同時,得聲請憲法法庭作出統一見解的判決。但有兩種情形不得聲請:一是仍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二是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的見解。 比較事項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統一解釋 爭議核心裁判或法規範牴觸憲法同一法規範的適用見解歧異 聲請期限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三個月 特別條件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基本權所必要須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見解歧異 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同樣須權利遭受不法侵害、取得確定終局裁判,並與其他審判系統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見解不同;期限為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不是一年。 現行憲法訴訟法的統一解釋只規定人民聲請。中央或地方機關因適用法令見解不同而聲請統一解釋,現制沒有這種途徑;國家最高機關之間見解歧異,也不能聲請統一見解判決。只有初審判決的見解不同,也不符合要件。 三、國家機關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認為所適用的法規範牴觸憲法時,得聲請。下級機關應報請上級機關,層轉由國家最高機關聲請。所以聲請不限由國家最高機關「發動」,但原則上須以最高機關的名義提出。 例外:相當二級機關的獨立機關,在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的範圍內,可以直接聲請,例如中央選舉委員會。 限制:法規範有牴觸憲法的疑義,而機關依職權得自行排除(例如自行撤銷、變更或停止適用)時,不得聲請。現制也沒有讓機關單純因「適用憲法發生疑義」就聲請解釋的途徑。 聲請人的判斷: 考試院是考試事項的國家最高機關,監察院也是國家最高機關,都可以聲請。 總統府只是總統的幕僚機關,不是國家最高機關,不能作為聲請人。 臺北市政府辦理中央委辦事項時,應報請行政院,由行政院聲請。 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權保障,另有自行聲請的途徑,所以桃園市政府等地方政府並非一概不得聲請。 檢察官不是審判機關,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聲請釋憲。 四、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要件有三: 須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不是五分之一、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 須就其行使職權提出。 須認為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 舊法的題目寫作「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門檻同樣是四分之一。 法律位階法規範不限於三讀通過的法律,經立法院議決通過的條約等也包括在內。因此把標的限縮為「三讀通過的法律及預算」是錯誤的。 區辨出處:「現行有效法律有違憲疑義而修法未果」是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提出的要求,不是憲法訴訟法明定的要件。 五、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要件:各法院審理案件時,對裁判上所應適用的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為牴觸憲法,且對該案件的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得聲請憲法法庭作出宣告違憲的判決。聲請書應敘明客觀上形成違憲確信的法律見解。與本案無關、不影響裁判結果的法律,不得聲請。 程序: 聲請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有急迫情形時,並得為必要的處分。 以法院名義向憲法法庭聲請。 不是先作成裁判再聲請,也不需要當事人同意、法院院長裁示或上級法院層轉。 聲請主體:不限於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地方法院、高等行政法院等各級法院都可以聲請。案件類型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非訟事件。改制前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因行使司法審判權,也得聲請。 沿革:釋字第371號解釋首次承認各級法院法官(包括地方法院法官)的聲請權。當時法官依其合理確信,認為應適用的法律有違憲疑義時,不得逕行拒絕適用,也不得自行宣告違憲,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舊制聲請的對象是大法官,不是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舊制的案件由合議庭審理時,以合議庭名義聲請,不須層轉上級法院。 規範類型法官的處理方式 法律、條例、通則、經立法院議決通過的條約(法律位階)符合要件時,裁定停止程序,聲請憲法審查;不得自行宣告違憲或拒絕適用 命令、行政規則、行政函釋法官得自行審查;牴觸法律時,得在個案中拒絕適用,但不能宣告其無效 判例、最高法院決議、大法庭裁定不是法院聲請的標的 契約、私人管理規約不是法規範憲法審查的標的 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的自治法規已不生效力,不是法院聲請的標的 例如,民事庭確信應適用的「祭祀公業條例」違反男女平等,可以聲請。對應適用的「內政部函釋」,法官應自行審查,不必聲請。 常考陷阱 期限混用:人民憲法審查是送達後六個月,統一解釋是三個月。舊制統一解釋是裁判確定後三個月,「一年」一定錯。「依再審不變期間」也是錯的。 「聲請不合程式一律由憲法法庭直接不受理」:錯。可補正的要先命補正,不受理也可由審查庭一致決裁定。 「人民可單獨聲請審查法規範或彈劾案」:錯。標的須包含不利確定終局裁判;監察院彈劾案不是聲請標的。 統一解釋聲請人:現制只有人民可以聲請,中央或地方機關都不行。歧異須存在於「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之間,初審判決不算。 國家機關:「僅限最高機關始得提起」錯,下級機關可以層轉。「總統府為最高機關」錯。「適用憲法生疑義即可聲請」錯。「得自行排除者不得聲請」正確。 立委:門檻是四分之一。「限三讀法律及預算」錯。「修法未果」是釋字第603號解釋的要求,不是憲法訴訟法明文。 法院聲請名義:現制以「法院」名義聲請,「以獨任法官或合議庭名義」是錯的。題目若問舊制大法官解釋,合議庭以合議庭名義聲請則正確,所以作答前要先辨認題目屬於新制或舊制。 法官的處置:「宣告法律無效」「逕行拒絕適用」「仍須依該法律判決」「退回立法院覆議」「由院長裁示或聲請」「層轉最高法院」「聲請最高行政法院解釋」「視當事人同意決定」「先判決再聲請」都錯。正解一律是「裁定停止程序,聲請憲法法庭(舊制為大法官)」。 法律與命令的處理方式不同:法律違憲要聲請釋憲;命令牴觸法律,法官得拒絕適用。 「限最高法院法官始得聲請」:錯。各級法院都可以聲請,非訟事件也包括在內。 記憶口訣 「人民六、統一三;立委四分一;機關層轉最高、能自排除就免談。」 法院聲請記:「法律位階、本案要用、影響結果、合理確信;先停程序、法院具名。」 法官面對規範記:「法律違憲去聲請,命令違法自拒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