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憲法法庭判決及實體裁定、舊制大法官解釋,都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的效力;舊制普遍拘束力的依據是大法官解釋(釋字第185號),不是憲法本文或增修條文。 違憲不等於自始無效。宣告方式包括立即失效、定期失效、溯及失效,以及「單純違憲宣告」;主文未另有諭知時,自判決宣示或公告之日起失效。 要分清楚三種案件:判決前已確定的裁判、尚未終結的繫屬案件、聲請人的原因案件。三者效果不同。 新制裁判憲法審查有理由時,效果是宣告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不是叫聲請人另提再審。 附帶考點:審查庭組成、評決門檻、不受理裁定、撤回聲請、變更判決事由、解釋促成法制變遷的實例。 核心觀念 一、拘束力與裁判生效 依憲法訴訟法,憲法法庭的裁判自宣示或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判決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的效力,各機關並有實現判決內容的義務;實體裁定也有拘束力。對憲法法庭的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舊制大法官解釋的普遍拘束力,依據是釋字第185號解釋:司法院所為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的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所以拘束對象是「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以下說法都錯:只拘束司法機關、不及於人民、僅供參考。 舊制解釋原則上自公布當日起生效,但解釋可以另定生效或失效時點,不能說「一律」自公布當日起生效。 二、變更判決 判決作成後,如果憲法修正、相關法規範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有重大變更,而有重新認定與判斷的必要,得依法聲請變更判決。大法官人事更迭不是變更事由。 三、違憲宣告的方式與失效時點 憲法第171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但為兼顧法安定性並避免法律真空,違憲法律不必一律追溯至制定時失效,大法官可依個案選擇宣告方式。 類型內容與作答關鍵 立即失效新制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主文未另有諭知時,自判決宣示或公告之日起失效(舊制解釋則自公布當日起失效)。 定期失效主文諭知於一定期限後失效,並得要求立法機關限期檢討修正。新制期限上限為:法律位階不得逾二年,命令位階不得逾一年。這是上限,不是主文未寫時自動適用的失效日。 溯及失效須主文明確諭知才會發生,不是違憲宣告的當然效果。「違憲即溯及失效」「應宣告自始無效」都是錯誤說法。 單純違憲宣告只宣告違憲,但仍容許繼續適用至修法為止,實務上曾出現。 警告性宣告針對「有違憲之虞」的法律,提醒檢討改進,屬於合憲但附警告的解釋,不是法律違憲宣告的方式或效果。 大法官可以在解釋中諭知以下事項:修法完成前行政機關應如何適用法律、逾期未修法時應如何處理、原因案件再審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以及原因案件的具體救濟方法。但宣告判例違憲後,沒有諭知法院應如何「修改判例」。 四、違憲宣告對各類案件的影響(新制) 案件狀態效果 判決前已適用立即失效法規範作成的確定裁判(非原因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效力不受影響。不會變成無效,司法院也不會主動將所有案件重審。刑事確定裁判另有檢察總長得提起非常上訴的特別規定。 判決前已繫屬、尚未終結的案件(立即失效時)各法院應依判決意旨為裁判。 定期失效的原因案件期限屆至前,審理原因案件的法院應依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的意旨為裁判。 定期失效的其他一般案件期限屆至前,法規範原則上仍有效。不能說法官審理時「即不得再適用」該法律。 五、人民聲請憲法審查有理由時(新制) 人民就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憲法審查,包括裁判本身違憲,或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違憲。憲法法庭認為有理由時,應於判決主文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之,發回管轄法院;如果認為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違憲,並應為法規範違憲的宣告。以下說法都錯: 憲法法庭自為判決。 只宣告違憲,由聲請人據以聲請再審。 確定終局裁判效力不受影響。 六、舊制解釋對原因案件的救濟 原因案件:依釋字第177號、第185號,依人民聲請所為的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的案件也有效力,聲請人得據以聲請再審,或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這是解釋原則上向後生效的例外。但救濟仍須遵守各程序法的要件,不能說再審當然不受民事訴訟法的期間限制。 未併案的其他聲請:解釋公布前,有兩種情形可以比照原因案件,以解釋作為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理由,縱未經併案審理亦同: 同一聲請人以數案就同一法令先後聲請; 原聲請人以外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依法聲請。 關鍵在於「公布前已依法聲請、涉及同一法令」,不是有沒有併案。 定期失效的原因案件:依釋字第725號,即使解釋宣告法令定期失效,聲請人在期限內即得以該解釋為據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也得提起非常上訴。法院不得以「系爭法令在期限內仍有效」為由駁回。大法官也得在解釋中諭知原因案件的具體救濟方法。 七、憲法法庭組織與程序 審判長原則上由並任司法院院長的大法官擔任。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並由全體大法官議決。事務分配、法庭秩序等事項,除憲法訴訟法或審理規則另有規定外,準用法院組織法。 憲法法庭得設數審查庭,每庭由大法官三人組成,組成每二年調整一次。審查庭審判長由庭員中資深者擔任,不是三人輪流擔任。 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未達一致決的案件,應提交憲法法庭評決是否受理。 評決門檻(除別有規定外): 事項參與評議同意 判決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現有總額過半數 裁定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大法官過半數 受理聲請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大法官過半數 不受理裁定應附理由,不能「免附理由」。 撤回聲請:裁判宣示或公告前,得以書面撤回聲請的全部或一部;聲請案件於憲法上具原則重要性時,憲法法庭得不准撤回。案件經撤回後,聲請人不得更行聲請,即使還在聲請期間內也一樣。 八、解釋促成法制變遷的實例 違警罰法:釋字第166號、第251號認為由警察機關裁決拘留、罰役,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促成違警罰法廢止。 民法親屬編:釋字第365號認為父母行使親權意見不一致時「由父行使」的規定違憲,促成民法修正。 警察職權行使法:釋字第535號指出警察臨檢欠缺要件、程序及救濟的法律規定,促成該法制定。 夫妻間「不堪同居之虐待」判例:釋字第372號是以維護人格尊嚴的意旨闡釋該判例,並未宣告判例違憲,也不是促成家庭暴力防治法制定的實例。 常考陷阱 「違憲法律一律溯及失效/應宣告自始無效」:錯。主文未另有諭知時,自宣示或公告日起失效;溯及失效須主文諭知。 「主文未諭知時,法律二年後、命令一年後失效」:錯。一年、二年是定期失效的期限上限,不是預設失效時點。 「警告性裁判是違憲宣告的方式」:錯。警告性宣告針對的是有違憲之虞、尚未違憲的法律。 「立即失效後,先前確定裁判無效,都可聲請再審」或「司法院應主動裁定再審」: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影響。 「定期失效時,法官審理案件即不得再適用該法律」:錯。期限屆至前,只有原因案件的法院應依違憲意旨裁判。 「定期失效,期限內原因案件不得救濟/檢察總長不得提起非常上訴/大法官不得諭知救濟方法」:都錯。 「同一聲請人數案或他人同一法令的聲請,須經併案才能救濟」:錯。公布前已依法聲請,未併案也可以救濟。 「聲請有理由,宣告違憲後由聲請人另提再審」或「憲法法庭自為判決」:錯。正確是廢棄並發回管轄法院。 「撤回後,在不變期間內可更行聲請」:錯。撤回後不得更行聲請。 「不受理裁定得免附理由」:錯。應附理由。 「審查庭由五人組成」「審判長輪流擔任」:錯。三人組成,由資深者擔任審判長。 「大法官更迭可聲請變更判決」:錯。變更事由只有憲法修正、相關法規範修正、社會情事重大變更。 「解釋只拘束機關不拘束人民」「拘束力依據是憲法本文」:錯。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依據是大法官解釋(釋字第185號)。 記憶口訣 失效時點:「沒寫就是當天失效;溯及要明說;定期,法律二年、命令一年封頂。」 案件效果:「確定的不動,繫屬的照判,原因的優先救。」 裁判審查:「違憲、廢棄、發回」。 審查庭:「三人一致可不受理,二年一換,資深當庭長。」 撤回:「書面撤回,撤了不能再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