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地方自治團體的公法人地位,以及自治權同時受憲法、法律保障與拘束的雙重性。 地方自治權限只有行政權與自治立法權,具體內涵包括組織權、人事權、財政自主權;沒有司法權、監察權、外交權。 從「事務歸屬、執行責任、執行名義、監督密度、法規形式、經費負擔」區分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並分清委辦、委任、委託。 分清組織權與人事權,熟悉組織自治條例的要求,以及中央立法規範地方議會組織的界線。 熟記釋字第550號:健保行政經費由中央負擔;保險費補助得依法由地方分擔,但立法時應給地方陳述意見的機會。 核心觀念 一、地方自治的地位與權限範圍 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人地位,在憲法及法律保障的範圍內,得自主處理地方公共事務,並自行承擔責任。地方自治的範圍並非僅依憲法決定,地方制度法及其他法律也會具體規範其權限。 地方自治權包括自治行政權與自治立法權(自治規章制定權);其具體內涵包括組織權、人事權、財政自主權,以及對自治區域土地進行設計、規劃的權限。地方沒有司法權(法院屬國家組織),監察權、外交權也不是地方自治權的內容。 自治事項除法律列舉者外,也包括具有地方公共事務性質、適宜由地方自主處理的事項。對於法律未明定的地方事務,地方原則上得自行決定是否辦理及如何辦理,但仍須遵守法律、權限分配及預算等規範。 二、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的區分 依地方制度法的定義: 自治事項: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地方制度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的事務,並由地方負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的事項。 委辦事項: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非屬該團體事務,而只負行政執行責任的事項。 比較項目自治事項委辦事項 事務歸屬地方自身的公共事務原屬國家或上級地方自治團體的事務 責任配置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僅負行政執行責任,受委辦機關指令拘束 執行名義以地方自治團體自己的名義仍以地方自治團體自己的名義執行 上級監督原則上僅限適法性監督,不受合目的性監督兼及適法性與適當性(合目的性)監督 訴願審查受理訴願機關僅審查合法性得兼審查適當性 法規形式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自治條例;地方行政機關訂定自治規則僅地方行政機關得訂定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地方議會原則上無權就委辦事項立法 經費負擔原則由地方負擔由委辦的中央或上級地方自治團體負擔 法律規定地方必須辦理,不代表一定是委辦事項。法律規定應由地方辦理並由其負政策規劃責任者,仍屬自治事項;判斷重點在事務歸屬與責任配置。 「適法性」是判斷是否違法;「適當性」或「合目的性」則涉及政策選擇是否妥當。自治事項尊重地方決定,因此上級原則上只能審查是否合法。 三、委辦、委任、委託、行政委託的區別 名稱交付對象關係 委辦國家或上級地方自治團體交由地方自治團體執行不同公法人之間,交付的是原屬上級的事務 委任行政機關交由所屬下級機關執行同一行政主體內有隸屬關係的機關之間 委託行政機關交由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執行無隸屬關係的機關之間 行政委託行政機關交由民間團體或個人執行公權力委託私人行使 因此,題目描述「原屬國家或上級地方自治團體本身的行政事務,委由地方自治團體執行」,其法律性質為委辦事項。 四、地方自治事項的實例與層級 居民生活照顧、文化藝術、中小型工程等地方公共設施,大多屬自治事項;地方有權設置歌劇院等文化設施。 地方制度法明列鄉(鎮、市)廢棄物清除及處理為其自治事項,因此鄉(鎮、市)得就此制定自治法規。居民戶籍資料管理、地籍資料管理及全民健康保險的實施,屬國家事務,不是鄉(鎮、市)可自行立法的自治事項。 公司登記可依公司法規定,委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屬委辦性質。可見由地方機關實際承辦,不等於就是地方自治事項。 五、自主組織權與人事權 組織權著重機關、單位與職位的設置及結構;人事權著重人員的進用、任免與管理。地方對其組織的形成屬組織權問題,若說「對內部與外部組織有自行決定之人事權」,即把兩者混淆。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其所營事業機構的組織事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法律規定「得設置」的職位,地方有自主決定是否設置的權限,但仍應以組織自治條例為依據,始可進用。 地方自主組織權須在憲法及法律框架內行使。縣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及其選舉、罷免的投票方式,屬議會組織及運作的重要事項,中央得以法律加以規範,不能主張全屬議會自律事項而排除中央立法。立法者就憲法授權事項形成地方制度的政策選擇,司法院應予尊重,原則上採寬鬆標準審查。 六、財政自主權與釋字第550號 地方在法律授予的財政範圍內,享有自行編定預算、課徵地方稅、處分地方財產等財政自主權。中央代為編列預算、決定地方特別稅課徵、處分地方財產,屬侵害財政自主權核心領域的情形。 地方施政所需經費的負擔涉及財政自主權,仍有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中央要求地方分擔經費須有法律依據。 釋字第550號應分成下列層次理解: 健保行政經費:全民健康保險是中央立法並執行的事項,執行制度的行政經費應由中央負擔。 保險費補助:中央與地方都有推行全民健保的義務。憲法規定地方辦理衛生、慈善公益等照顧居民生活的義務,不因健保實施而免除;地方負有協力義務,中央得基於國家整體施政需要,依法律要求地方分擔保險費補助。 程序保障:中央立法涉及地方財政負擔時,應給予地方政府代表出席陳述意見的機會,並考量地方財政能力。這不是同意權,也不是否決權。 其他負擔者:法律亦得強制雇主負擔部分保險費。 結論:依法要求地方分擔健保費補助,合憲,並未侵害財政自主權的核心領域。 常考陷阱 「地方自治的範圍僅依憲法定之」:錯,地方自治也由法律(如地方制度法)具體規範。 「地方自治包括司法權」或「行政、立法、司法三權」:錯,地方只有行政權與立法權;人事權、財政權之外的另一項是自治立法權,不是司法、監察、外交權。 「對內部與外部組織有自行決定之人事權」:錯,組織的形成屬組織權,不是人事權。 「議長、副議長選舉罷免方式應以自律規則定之,中央不得以法律規範」:錯,中央得以法律規範。 「地方無權設置歌劇院」:錯,文化藝術設施多屬自治事項。 鄉(鎮、市)自治法規:廢棄物清除與處理可以;戶籍、地籍資料管理、全民健保實施不可以。 「委辦事項應以委辦機關名義為之」:錯,地方仍以自己名義執行,但受委辦機關指令拘束,經費由委辦機關負擔。 「委辦事項原則上僅有地方議會能訂定法規」:錯,委辦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議會的自治條例只針對自治事項。 委辦與委任、委託混淆:交付給地方自治團體的才是委辦;委任是給下級機關,委託是給不相隸屬機關,行政委託是給私人。 「自治事項受合目的性監督」:錯,自治事項原則上只受適法性監督;但說「自治事項完全不受監督」也錯。 「財政自主權無法律保留原則適用」:錯,經費負擔仍須有法律依據。 「地方照顧居民的義務因健保實施而部分免除」:錯,不因此免除。 「中央皆不可使地方分擔保費補助」或「要求分擔即違憲」:錯,依法要求分擔保費補助合憲。 「健保行政經費可由地方分擔」:錯,行政經費由中央負擔;可以分擔的是保險費補助。 「須經地方同意」或「給予地方否決機會」:錯,只需給予地方政府代表出席陳述意見的機會。 記憶口訣 「地方兩權行與立,沒有司法監外交。」地方自治權只有行政、立法;具體內容為組織、人事、財政。 「自治管合法,委辦兼妥當;自己名義辦,委辦上級付;委辦規則政府訂,議會不能插手管。」 「委辦給地方,委任給下級,委託給平行,行政委託給民間。」 「健保行政中央出,保費補助可分攤;地方到場能陳述,不是同意或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