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誠實信用原則同時適用於公法與私法,以及禁止矛盾行為、禁止權利(法規)濫用與失權的意義;誠信原則並不要求機關一定要實施行政指導。 區分平等原則、行政自我拘束與「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違規者不能以他人未受罰而免責,機關也不能以違規太多為由任意選擇執法。 以行政目的與要求事項之間是否有正當合理關聯,判斷是否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熟記行政程序法明文規定的一般法律原則(第4條至第10條),並能辨認哪些原則不在其中,例如法律不溯及既往、行政效率。 熟記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應以法律規定的四款事項,並能排除內部事項與一般福利措施。 核心觀念 一、誠實信用原則:公法與私法均適用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法律關係中的當事人,以誠實、守信且符合正當期待的方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此原則源自私法,但已被承認為一般法律原則,不僅適用於私法行為,也適用於公法行為。它並不限於行政私法或行政營利行為。 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誠信原則的重要表現包括: 禁止矛盾行為(禁止相反行為):先前行為已使他人形成值得保護的信賴時,原則上不得再以相反行為損害該信賴。 禁止權利或法規濫用:行政機關不得利用形式上的權限或法規文字,達成違背規範目的的結果。 失權:權利人長期不行使權利,且另有特殊情況使相對人正當信賴其不再行使時,事後行使可能違反誠信,法律效果可能是失權。失權是可能的效果,不是單純經過一段時間就必然發生。 誠信原則不會使行政機關負有實施行政指導的義務。行政指導是機關可以選擇的行政活動方式,無法從誠信原則直接推導出應實施的義務。 二、平等原則、行政自我拘束與不法之平等 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這是平等原則。平等不是所有情形一律相同處理,而是相同事物應相同處理;有正當理由時,可以合理區別。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是平等原則在行政法領域的具體化。行政機關在裁量範圍內,對同類案件已形成合法的行政慣例時,原則上應受該慣例拘束,不得無正當理由偏離。因此,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即等同違反平等原則。若有正當理由,機關仍可在嗣後調整處理標準。 自我拘束以合法慣例為前提,不能要求機關比照違法前例處理,這就是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以違章建築為例: 違規者違法就應受罰,與其他人是否違規、是否被處罰無關。 主管機關即使怠於處罰其他違規者,違規者仍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違法行為也不會因此變成合法。 主管機關不能因違章建築太多,就主張自己有任意選擇執法對象的權力。執法順序及資源配置仍須有合理標準,並受平等原則拘束。 三、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行政機關不得將與行政目的欠缺正當合理關聯的事項,作為准駁條件、附款或對待給付。判斷時,先找出該行政行為的目的,再檢查機關要求人民完成的事項是否與該目的實質相關。 商業登記與交通罰鍰:商業登記與負責人欠繳交通違規罰鍰無關。機關以欠繳罰鍰為由拒絕登記,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災害復舊融資與貿易逆差:緊急融資的目的是協助災後復舊。附款要求設備須向特定國家購買,以平衡貿易逆差,與融資目的無關,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94條規定,行政處分附款應與處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第137條規定,雙務行政契約中人民的給付,應與機關給付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關聯。因此,不當聯結禁止屬於行政程序法明文規定的一般法律原則。 依司法院釋字第612號解釋,廢棄物清理技術員所受僱的機構違法或不當營運,導致重大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時,主管機關撤銷不適任技術員的合格證書,與維護環境及國民健康的目的有合理關聯,不生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的問題。 四、信賴保護與明確性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保障人民對國家行為產生的正當合理信賴。判斷時通常檢查三點:有無信賴基礎、是否有信賴表現,以及信賴是否值得保護。之後再衡量公益與信賴利益。 司法院釋字第525號解釋指出,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的保障,並以法治國原則及誠信原則為基礎。因此,信賴保護原則具有憲法位階,不能說它只能定位為行政法位階的原則。 明確性原則見於行政程序法第5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法律明確性不禁止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為因應生活事實的複雜性及個案妥當性的需要,只要符合下列三項要求,即屬合憲: 具備理解可能性。 具備預見可能性。 具備司法審查可能性。 五、行政程序法明文的一般法律原則 條文原則與內容 第4條依法行政: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第5條明確性原則: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第6條平等原則: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第7條比例原則:包括適當性、必要性與衡量性。 第8條誠實信用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第9條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第10條裁量不得逾越法定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即裁量濫用禁止。 第94條、第137條不當聯結禁止原則,適用於行政處分附款及雙務行政契約。 比例原則包括三項要求: 適當性:採取的方法應有助於目的達成。 必要性: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衡量性:採取的方法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的利益顯失均衡。 不是行政程序法明文規定的一般法律原則: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這是重要的法治原則,但行政程序法並未將它明定為一般法律原則。 行政效率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條的立法目的提到提高行政效能,但行政效率並不是該法明定的一般法律原則。 此外,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六、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與裁量合法性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規定,下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例如行政院各部會的組織。 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下列事項不在第5條所列範圍內: 政府機關內部運作事項。 對公務員的指揮監督事項。 公立大學的校規。 發給重陽節敬老津貼等一般福利措施,此類事項屬於給付行政,法律保留的要求較寬。 裁量合法性的判斷:法律已規定裁罰範圍,機關在範圍內決定金額時,已經有法律依據,因此與法律保留原則無關。例如,法定罰鍰為2,000元至10,000元,機關裁罰4,000元。若要質疑這項裁罰是否合法,應檢查下列原則: 比例原則。 平等原則。 是否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是否有裁量濫用。 常考陷阱 「誠信原則僅適用私法」或「僅適用公法」:兩種說法都錯。誠信原則公法與私法皆適用,也不限於行政私法或營利行為。 「誠信原則要求機關應為行政指導」:錯。禁止相反行為、禁止濫用法規及失權,才是誠信原則的內涵。 「違章建築太多,機關有選擇執法的權力」:錯。機關不得恣意選擇執法對象。 「他人未受罰,所以自己也不應受罰」:錯。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以欠繳罰鍰拒絕商業登記」或「融資附款限向特定國家購買」:兩者都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不是比例原則、明確性原則、誠信原則或信賴保護原則的問題。 「釋字第612號撤銷技術員證書違反不當聯結」:錯。該號解釋認為不生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的問題。 「信賴保護只能定位為行政法位階原則」:錯。依釋字第525號解釋,信賴保護原則具有憲法層次。 「違反自我拘束不等於違反平等」:錯。行政自我拘束是平等原則的具體化,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即等同違反平等原則。 「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即違反明確性」:錯。只要具備理解可能性、預見可能性及司法審查可能性,即屬合憲。 「有多種方法時,機關不必選擇損害最少者」:錯。這違反比例原則中的必要性原則。 行政程序法明文原則的辨認:法律不溯及既往及行政效率,都不是行政程序法明文規定的一般法律原則。不當聯結禁止、裁量濫用禁止、信賴保護及明確性,則都是明文規定的原則。 在法定範圍內的裁罰金額:問題出在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或有利不利一律注意,與法律保留無關。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只有人民權利義務、國家機關組織、憲法或法律明定事項及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機關內部運作、公務員指揮監督、大學校規及敬老津貼,都不屬於第5條所列事項。 記憶口訣 「誠信公私通,平等不保違法同;聯結看目的,比例選小損。」 行政程序法第4條至第10條記「法、明、平、比、誠、利、裁」:依法行政、明確性、平等、比例、誠信與信賴保護、有利不利一律注意、裁量。 明確性原則記「懂、料、審」:能理解、能預見、能司法審查。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記「明文、權義、組織、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