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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及其瑕疵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13
行政裁量及其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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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區分羈束行政與裁量行政:前者在要件具備時必須作成法定決定,後者在法律容許範圍內選擇法律效果。羈束行政沒有行使裁量的空間。 掌握行政程序法第10條:不得逾越法定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目的。 辨別裁量違法三大類型:裁量逾越、裁量濫用、裁量怠惰,並能依題目描述判斷屬於哪一類。 理解裁量仍受平等、比例等一般法律原則拘束;機關應受自己訂定的裁量基準拘束,但仍須保留個案判斷空間。 區分裁量違法、裁量不當、裁量收縮與不確定法律概念,並掌握法院審查的界線。 核心觀念 一、裁量與羈束:法律是否留下選擇空間 羈束行政是指法律要件具備後,行政機關必須作成法律所定的決定,沒有自行選擇法律效果的空間。機關不得在羈束事項上行使裁量,也不得擅自創設裁量權。 裁量行政是指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在法定範圍內依個案情形選擇法律效果。裁量可以分為兩種: 決定裁量:決定是否採取措施。 選擇裁量:決定採取何種措施、程度如何。例如法律允許在一定罰鍰區間內決定金額,就屬於選擇裁量。 裁量不等於任意。即使法律使用「得」字,也必須從規範目的及整體規定判斷是否授予裁量,不能只看單一文字。 二、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 比較行政裁量不確定法律概念 所在位置法律效果的選擇法律要件的解釋與涵攝 例子罰鍰金額、處分種類的選擇「公共利益」、「情節重大」等要件的判斷 控制方式裁量瑕疵理論,包括逾越、濫用與怠惰原則上受法院完全審查,例外承認行政機關享有判斷餘地 對不確定法律概念進行判斷,屬於要件判斷的問題,與「裁量濫用禁止原則」無關。 三、裁量權行使的法律界線 行政程序法第10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兩項要求必須同時符合。機關不能以符合目的為由突破法定範圍,也不能以仍在範圍內為由追求無關目的。 法定範圍:法律規定的處分種類、金額上下限等,都必須遵守。即使違規情節嚴重,沒有法律依據也不得將法定最高罰鍰加倍。 授權目的:應考慮與規範目的相關的因素,不得以私人好惡、報復或其他不相關的動機作決定。 平等原則:相同事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差別待遇;有重要差異的案件,也不能完全忽略差異而機械處理。 比例原則:手段須有助於目的達成;有多種同樣有效的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所追求的利益顯失均衡。行使裁量時當然必須遵守比例原則。 機關有裁量權,就有依法審酌並作成裁量決定的義務,不能自由決定要不要行使裁量權。經依法審酌後決定不採取措施,屬於合法的決定裁量;根本不作裁量判斷,則構成裁量怠惰。兩者必須區分。 四、裁量基準與行政自我拘束 行政機關為維護個案間裁量的平等,得訂定裁量基準,使同類案件的處理具有一致性與可預測性。基於平等原則所生的行政自我拘束,機關行使裁量權時應受其所訂定的裁量基準拘束,不得無正當理由偏離。 但裁量基準不得牴觸法律,也不能取代個案審酌。遇有特殊情形,機關應考慮是否有正當理由作不同處理。此外,違法的既有作法不能成為要求機關繼續違法的依據,也就是不法之平等不受保護。 五、裁量違法的三大類型 類型判斷重點典型情形 裁量逾越超出法律授權範圍的外部界線裁量結果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或選擇法律未授權的處分種類。 裁量濫用形式上仍在範圍內,實質上違反授權目的或一般法律原則作成的裁量與授權目的不符、考慮不相關因素、出於不相關動機,或在法定範圍內對相同事務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 裁量怠惰依法有裁量權限,卻未實際審酌因故意或過失消極不行使裁量權,或不問個案情節,一律作成同一處分。 裁量怠惰不以機關完全沒有作為為限。例如機關依首長指示,對違規工廠不論情節輕重一律勒令停工。這種情形雖然有作成處分,但沒有實際衡量個案,仍屬裁量怠惰。這種作法同時可能違反比例原則,不能說裁量怠惰只違反平等原則而與比例原則無涉。 判斷裁量濫用的關鍵在於考量因素及目的是否正當。例如主管機關審查外國人歸化申請時,以國籍法所無的要件,例如申請人本國與我國非友好國家,作為拒絕理由。這屬於與授權目的無關的不當考量,應判斷為裁量濫用。 「裁量濫用禁止原則」常被廣義用來指稱對裁量違法的整體控制,涵蓋裁量逾越、故意不行使裁量權,以及考慮法律授權外的目的。題目若要求辨識具體瑕疵,仍應依上述三類分別判斷。 六、裁量收縮、裁量不當與司法審查 裁量收縮是指因具體事實及法律原則的要求,使原本可選擇的合法方案減少。如果最後只剩一種合法決定,就是裁量收縮至零,也稱裁量萎縮至零。這是裁量空間受到法律拘束的結果,不是裁量違法的類型。 裁量不當是指決定仍在合法範圍內,只是妥適性、合目的性欠佳;裁量違法則是已經突破法律界線。因此「裁量行使不當」並不是裁量違法的原因。 法院得審查裁量是否違法。行政訴訟法第201條規定,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的行政處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者為限,行政法院得予撤銷。所以「法院不可審查行政裁量」是錯誤說法。不過,法院原則上不以自己對妥適性的評價取代機關的合法裁量。訴願則可以針對行政處分的違法或不當尋求救濟。 常考陷阱 「行政機關得決定是否行使裁量權」:錯誤。是否採取措施可以是裁量的內容,但機關仍有依法審酌的義務,不行使裁量權就構成裁量怠惰。 「行使裁量時不必遵守比例原則」、「行政裁量不可能出現濫用」、「法院不可審查行政裁量」:都是錯誤說法。 「羈束行政時也可以行使裁量」:錯誤。羈束行政沒有裁量空間。 「裁量只要沒有超過金額上限,就一定合法」:錯誤。仍須檢查授權目的、考量因素,以及是否符合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 「違規情節嚴重,就可以加倍處以最高額罰鍰」:錯誤。沒有法律規定時,不得超出法定裁量範圍。 「裁量只須不逾越範圍,不必完全符合授權目的」:錯誤。法定範圍與授權目的兩項要求都必須遵守。 「超出授權範圍」與「與授權目的不符」的區分:超出授權範圍是裁量逾越;與授權目的不符、出於不相關動機是裁量濫用。不要混淆。 「相同事務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只是裁量不當」:錯誤。這已經違反平等原則,屬於裁量濫用。 「一律作成相同處分,就符合平等原則」:錯誤。不問情節輕重一律處理是裁量怠惰,並可能違反比例原則。 「裁量怠惰只限於故意不處理」:錯誤。因過失而不行使裁量,或誤認自己沒有選擇空間而機械處理,也可能構成裁量怠惰。 「裁量收縮或裁量不當屬於裁量違法」:錯誤。裁量收縮是合法選項減少,裁量不當是妥適性問題,兩者都不是裁量違法的類型。 「就不確定法律概念進行判斷,屬於裁量濫用的問題」:錯誤。這是法律要件判斷的問題,與裁量瑕疵無關。 「夜間違規就可以從重處罰」:這類題目需要細看。以罰鍰區間新臺幣1,200元至6,000元為例,處6,000元並未超過上限,所以不是裁量逾越,而且機關確實有斟酌個案情節,所以也不是裁量怠惰。如果夜間違規確實有與規範目的相關的加重理由,屬於適法裁量;如果夜間與違規的可非難性無關,只因時間就加重,則屬於考慮不相關因素的裁量濫用。題目資訊不足時,兩種見解都可能被接受。 記憶口訣 「越界是逾越、用歪是濫用、不想是怠惰。」「越界」指超出法定範圍;「用歪」指目的不符、動機不相關或差別待遇;「不想」指沒有實際進行依法應有的裁量審酌,不限於完全不作處分。 「範圍、目的、平等、比例」四項依序檢查。另外記住:「收縮非違法、不當別混同、要件非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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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32 關於行政機關裁量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 (B)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C)得決定是否行使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