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活動的普通法,兼有程序與實體規定,其制定是民主原則的具體實現。 判斷是否適用,依序檢查三件事:是否為公法上的行政活動、有無特別法另有規定、是否屬法定排除的機關或事項。 行政機關有三項要件:代表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內部單位不是行政機關;受託行使公權力者在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分清「依機關排除」(民意、司法、監察機關)與「依事項排除」(第3條第3項各款),並注意考試、學校、人事行政的界線。 管轄權的設定或變更須依「法規」,此處的法規不包括行政規則。 核心觀念 一、行政程序法的性質與規範內容 行政程序法以公正、公開、民主的行政程序,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並增進人民對行政的信賴。透過聽證、陳述意見、資訊公開等制度讓人民參與行政決定,具體實現民主原則,而非衡平、分權或均衡原則。 本法兼含程序法與實體法規定:陳述意見、聽證屬程序規範;行政處分的效力、撤銷廢止、信賴保護、比例原則等屬實體規範。不能因名稱有「程序」二字,就認為全法只規定辦事流程。 依第3條第1項,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本法是普通法;都市更新條例等法律對特定程序另有規定時,該法律才是特別法,優先適用,未規定部分再適用本法。 第2條第1項所稱行政程序,包括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的程序。故本法範圍不限於行政處分,答覆人民陳情、指導人民改善設備(行政指導)都適用。 本法規範的是公法上的行政行為。機關與受雇員工簽訂僱傭契約屬私法行為,不因締約者是行政機關就適用本法;但行政契約屬本法規範範圍,例如國立大學與公費學生締結的行政契約。 二、行政機關的認定:看單獨法定地位,不看名稱 依第2條第2項,行政機關是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利用公共資源」並非法定要件。行政主體是權利義務的歸屬者,行政機關只是代表其表示意思,行為的最終法律效果歸屬於行政主體。本法所稱行政機關包括中央與地方,地方自治團體的機關也在內。 內部單位沒有單獨法定地位,不能以自己名義對外作成行政行為,須以所屬機關名義為之。 類型判斷與例子 屬行政機關縣環境保護局、市政府法務局、法務部矯正署、廉政署、調查局、中央研究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等。 屬內部單位,非行政機關法務部檢察司、縣政府法制室、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里辦公處(里長辦公室)。 非行政機關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屬法院內部單位,法院為司法機關,並非本法所稱行政機關。 判斷關鍵:同樣叫「委員會」,有的是獨立機關(公平會、金管會、國發會),有的只是機關內部任務編組(訴願會、國賠會),不能憑名稱作答。 依第2條第3項,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例如受環保主管機關委託代為檢驗機車排氣的機車行,在委託範圍內就是行政機關,不是單純的行政助手;但其一般修車營業不在委託範圍內。 三、依機關排除:民意、司法、監察機關 第3條第2項規定,下列機關的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各級民意機關:如立法院、市議會(議事進行程序)。 司法機關:如最高法院、地方法院。 監察機關:如監察院(含對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者課處罰鍰)、審計部(審查政府財務決算)。 行政院所屬機關與考試院不在機關排除之列。考試院、考選部的行為原則上適用,只有「考選命題及評分」屬事項排除;說考試院所有行政行為均不適用,是錯的。 另須注意:第3條排除的是「程序規定」,不是排除整部法律,實體規定與一般法律原則仍有拘束力。 四、依事項排除:第3條第3項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的程序規定: 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適用時要看具體行為,不能只看業務領域: 領域不適用(排除)仍適用 入出境拒絕外國人入境、外國人入出境許可。主管機關訂定外國人停留居留相關辦法(訂定法規命令);拒絕本國人換發護照。 考選考選命題及評分(如普考評分)。審查國家考試報考資格。 學校教師評定學生學期成績等教育內部程序。對學生的退學處分;大學教師升等。 人事行政對公務人員所為的一般人事行政行為。一次記二大過免職(影響公務員身分,依考題見解仍適用)。 偵查與收容檢察官訊問犯罪嫌疑人;煙毒犯勒戒等為達收容目的之行為。傳染病防治的強制隔離。 下列一般行政行為均適用本法程序規定:訂定外幣申報相關辦法、違規停車取締裁罰、環保局裁罰違法排放廢水及命停工、縣政府土地徵收、商標登記准駁、電視公司申請播送執照、主管機關廢止廣播電台執照、公平會調查聯合行為或多層次傳銷。 五、管轄權所稱「法規」的範圍 第11條第5項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此處的法規包括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等對外發生效力的規範,不包括行政規則。行政規則僅規範機關內部秩序與運作,不能用來創設或變更管轄權。 常考陷阱 「行政程序法只有程序規定」:錯。兼含程序與實體規定。 「行政程序法是都市更新條例的特別法」:錯。行政程序法是普通法,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為特別法。 「所有國家機關/行政機關所有行政行為均適用」:錯。私法行為不適用,且有機關排除與事項排除。 「考試院所有行政行為均不適用」:錯。考試院不屬機關排除,僅考選命題及評分排除;報考資格審查仍適用。 「與教育、人事有關就一律排除」:錯。學期成績排除,退學、教師升等適用;一般人事行政排除,免職依考題適用。 「外國人相關事項全部排除」:錯。外國人入出境個案排除,但訂定外國人停留居留辦法仍適用;本國人護照事項也適用。 「陳情、行政指導無強制力,所以不適用」:錯。兩者都明列為行政程序。 「利用公共資源是行政機關要件」:錯。三要件是代表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單獨法定地位。 「內部單位亦得以自己名義作成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僅限中央」:均錯。 「受託行使公權力者僅為行政助手」:錯。在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審計部、監察院裁罰仍適用程序規定」:錯。屬監察機關,程序規定排除。 「行政規則可以設定或變更管轄權」:錯。第11條第5項的法規不含行政規則。 記憶口訣 「代表、公務、獨立位」:行政機關三要件(沒有「公共資源」)。「民司監,程序免」:民意、司法、監察機關排除程序規定;考試院不在其中。「外軍國、外人境、偵查、收容、私權裁、學校內、人事、命題評分」:第3條第3項八款事項排除。「先公私、再特別、後排除」:依序判斷是否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