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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與行政救濟途徑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4
訴願與行政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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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掌握訴願的基本要件:人民因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致其權利或利益受損,請求行政體系內部救濟。原則上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表示不服,這項權利稱為訴願權。 理解訴願的三項主要功能:保障人民權益、促進行政自我審查,以及減輕行政法院負擔。「立法的監督」不是訴願的目的。 辨別訴願管轄與遞送程序。法院作成行政處分時,不能直接套用裁判上訴的審級:不服臺灣高等法院的行政處分,應向司法院提起訴願。 比較請願與訴願的目的、事由、受理機關、期間及法律效果。復查、訴願、行政訴訟屬於行政法上的救濟途徑,請願不屬之。 核心觀念 一、訴願的意義、要件與制度目的 依訴願法,人民對中央或地方機關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原則上得提起訴願;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例如裁罰、撤銷許可或否准申請。 判斷時應依序確認三件事:是否存在行政處分;人民是否主張處分違法或不當;該處分是否損害其權利或利益。不是所有「具體行政措施」都當然是行政處分,仍須檢查是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題目若描述「人民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措施違法或不當,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向該機關的上級機關表示不服」,就是訴願權。這種情形要與下列權利區分: 請願權:對政策、公益或權益維護表達意見、提出請求,不以處分違法或權利受損為前提。 訴訟權:向法院請求審判救濟,不是向行政上級機關請求救濟。 審判權:法院依法審理裁判的國家權力,不是人民的權利。 除積極作成處分外,還有怠為處分的情形:人民依法申請行政機關作成處分,機關在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人民認為因此損害其權利或利益,也可以依法提起訴願。法令未規定處理期間時,以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個月為準。 訴願制度的目的有三項: 權利保障:人民可以請求撤銷、變更違法或不當的處分,或促使機關依法處理申請。 行政自我審查:由行政體系自行檢查處分的合法性與妥當性,及早糾正錯誤。 減輕行政法院負擔:部分爭議先在行政程序中解決,減少進入法院的案件。 訴願屬於行政救濟與行政自我審查制度,「立法的監督」不是它的制度目的。立法機關監督行政的方式是質詢、預算審議等,性質與訴願不同。 二、訴願的管轄與提出方式 訴願管轄依法律決定,人民不能任意選擇。原則上由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管轄,但另有法定特別情形,例如: 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的行政處分,向其主管院提起訴願。 不服中央各院的行政處分,向原院提起訴願,例如不服行政院的處分,向行政院提起。 因此,「一律向上級機關訴願」的說法並不精確。 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所作的行政處分,應向司法院提起訴願。這類爭議的標的是法院從事司法行政(例如人事、行政管理事項)所作的行政處分,不是審判案件的判決或裁定。所以不能依民事、刑事裁判的審級關係,認為應向最高法院救濟;也不是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訴願,因為最高行政法院是審判機關,不是訴願管轄機關。高等法院在司法行政上的主管院是司法院,訴願自然由司法院管轄。 訴願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程序上,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讓原處分機關有先行重新審查的機會。「訴願由誰管轄」與「訴願書經由誰提出」要分開判斷。 三、請願與訴願的比較 憲法保障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三者功能不同。依請願法,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的維護,得向職權所屬的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請願範圍較廣,不以已有行政處分或權利受侵害為必要。 比較項目請願訴願 性質參政性質的意見表達,非法定爭訟程序行政救濟程序,屬行政法上的爭訟途徑 主要功能表達意見、提出建議或請求處理事項請求行政體系審查並救濟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處分 提出事由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自身權益維護認為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損害權利或利益;也包括法定的怠為處分 是否須有行政處分不以行政處分存在為必要以行政處分(或依法申請而怠為處分)為對象 受理機關職權所屬的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法律規定的訴願管轄機關,訴願書經由原處分機關提出 提出期間沒有與訴願相同的三十日期間限制原則上應於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 處理效果機關依法處理並通知結果,不能替代法定救濟程序作成訴願決定,可撤銷或變更原處分,對原處分機關有拘束力;不服者可續行行政訴訟 請願法明定,人民對於依法應提起訴訟或訴願的事項,不得請願。對處分不服卻只提出請願,不能因此保住訴願期間。 申論題作答時,先分別定義請願與訴願,並指出兩者都是憲法保障的權利;再依「性質、事由、受理機關、期間、效果」等面向逐項比較;最後點出依法應訴願的事項不得以請願代替。 四、復查、訴願與行政訴訟的救濟途徑 復查是特別法律規定的行政救濟程序,常見於稅捐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納稅義務人不服核定稅捐的處分,應先依法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仍不服,再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典型的稅捐救濟順序是: 核定稅捐處分 → 復查 → 訴願 → 行政訴訟 復查必須有法律依據,不是所有行政爭議都要經過。 訴願由行政體系處理,行政訴訟則由行政法院審判。提起撤銷訴訟,原則上須先經訴願程序;但行政訴訟有不同類型,不能推論所有行政訴訟都須先訴願。訴願可以同時審查處分是否違法與是否不當,行政法院則以合法性審查為核心。 總結來說,復查、訴願、行政訴訟都屬於行政法上的救濟途徑。請願雖然是憲法保障的權利,但只是意見表達,不屬於行政法上的救濟途徑。 常考陷阱 「對處分違法或不當,向上級機關表示不服,是請願權」:錯。主張自身權利或利益受損,並向行政上級機關請求救濟,是訴願權。訴訟權是向法院起訴,審判權則是法院的權力,不是人民的權利。 「訴願只能審查違法」:錯。訴願同時審查合法性與妥當性,「違法或不當」都可以作為訴願理由。 「訴願的目的包括立法監督」:錯。訴願的目的是權利保障、行政自我審查及減輕行政法院負擔。 「不服臺灣高等法院的處分,向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訴願」:錯。要先區分裁判與行政處分;高等法院的行政處分,由司法院管轄訴願。也不是向臺灣高等法院自己提起。 「不服中央部會的處分,一律向行政院訴願」:不精確。應向該部會的主管院提起。 「請願是行政法上的救濟途徑」:錯。復查、訴願、訴訟才是救濟途徑,請願不是。 「請願須先有權利受侵害」:錯。國家政策與公共利害也可以成為請願事項。 「請願可以代替訴願,並保留救濟期限」:錯。依法應提起訴願或訴訟的事項不得請願,也不能因請願而忽略三十日的訴願期間。 「所有行政爭議都要先復查,再訴願」:錯。復查須有特別法律規定,不能把稅捐案件的救濟順序套用到所有案件。 記憶口訣 「願聽民意,訴救處分」:請願重在政策、公益與權益的意見表達;訴願重在對行政處分的法定救濟。 「保權、自審、減訟」:訴願的三項目的,沒有「立法監督」。 「稅核不服,復、願、訟」:典型稅捐案件的救濟順序。救濟途徑只有復、願、訟,請願不在其中。 「高院處分找司法院」:法院的行政處分看主管院,不看裁判審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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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 人民認為行政機關具體行政措施違法或不當,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原則上得向該機關的上級機關表示不服。此權利稱為: (A)請願權 (...
  2. 人民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所為之行政處分,得向何機關提起訴願?...
  3. 20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上之救濟途徑? (A)復查(B)訴願(C)請願(D)訴訟
  4. 下列何者不屬於訴願制度的目的? (A)人民的權利保障 (B)立法的監督 (C)行政的自我審查 (D)減輕行政法院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