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民法將法人分為社團與財團兩類。社團以「人」為組織基礎,財團以「財產」為組織基礎。法人另可區分公益、營利,以及公法人、私法人。 法人須經登記才能成立,登記是成立的生效要件。已登記事項變更而未登記者,只是不得對抗第三人,兩者效力不同。公益社團與財團在登記前,須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董事有數人時,對內執行事務原則上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對外代表原則上各董事均得代表。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 總會決議的瑕疵分兩種:程序或方法違法者「得撤銷」,期間為三個月;內容違法者「無效」。另須熟記章程變更與解散的決議門檻。 解散後仍須清算,至清算終結時法人格才消滅。賸餘財產依法律、章程或總會決議歸屬,最後歸屬地方自治團體。 核心觀念 一、法人的意義、權利能力與分類 法人是法律賦予權利能力的組織體。法人須依民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才能成立,此即法人法定主義。法人制度不是民法獨有,公司法等其他法律也有法人的規定。 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的權利義務,法人不得享有,例如結婚、親權、繼承等身分上的權利,以及以自然人身體為前提的權利。因此,「法人與自然人享有完全相同的權利」是錯的。正確的說法是:並非所有自然人得享有的權利,法人都可以享有。 依設立所依據的法律,法人可分為公法人與私法人: 公法人:例如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國家當然是法人。公法人也能成為私權主體,例如買賣土地、承租房屋。 私法人:例如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私法人也能享有公權,例如訴願權、訴訟權。 民法上的私法人只分為社團與財團。合夥、一般民間團體或「組織」都不是民法對法人的分類,合夥本身也沒有法人格。 比較項目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組織基礎社員(人的結合)為特定目的捐助的財產 目的類型可為營利社團,也可為公益社團以公益為目的,沒有營利財團 意思機關有社員總會,為最高機關沒有社員,因此沒有社員總會 基本規範章程捐助章程(以遺囑捐助者,得不另訂捐助章程) 董事應設應設 監察人得設得設 公司是營利社團法人,以股東為組織基礎,不能因為公司有資本就誤認為財團。營利社團的取得法人資格依特別法(如公司法)規定。社團也可以是公益社團,例如各種學會、協會。 二、法人的設立:許可與登記 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登記是法人取得人格的生效要件。依民法總則施行法,法人登記的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 登記與許可是兩道不同的程序: 許可:公益社團與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這裡的主管機關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業務性質而定,例如教育、文化、社福事業各有其主管機關,並非一律由經濟部主管。 登記:取得許可後,向法院辦理設立登記,法人才成立。 財團可以生前行為捐助設立,也可以遺囑捐助設立。設立財團原則上應訂立捐助章程,載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以遺囑捐助者,得不另訂捐助章程。以遺囑捐助而沒有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登記事項社團財團 目的、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董事姓名及住所;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 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名○○ 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受許可之年月日○(公益社團)○ 財產之總額○○ 定有出資方法者,其方法○×(財團沒有社員出資) 三、董事:對內執行與對外代表 法人應設董事。民法沒有規定董事只能一人,也沒有設年齡門檻。董事是法人的代表機關,與法定代理人的概念不同。 對內執行事務: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而不是全體一致同意。 對外代表: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法律並未把國際貿易、稅務等事項排除在外。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每位董事都可以代表全部事務,不是平均分配、各代表一部分。 代表權限制: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人得設監察人,監察法人事務的執行。監察人是任意機關,社團與財團都可以設置。 四、變更登記的效力:不得對抗第三人 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的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的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以董事改選為例: 總會有效改選後,新任董事即取得代表權。新任董事代表法人所訂的契約,對法人生效,不因尚未辦理變更登記而受影響。 落選的原任董事已無代表權。但法人尚未辦理變更登記,不得以「董事已更換」對抗第三人。因此,與原任董事訂約的第三人,仍得請求法人履行契約。 設立登記與變更登記的效力不同:設立登記是法人成立的生效要件,未登記則法人不成立;變更登記只是對抗要件,未登記的變更在法人內部仍屬有效。 民法上須經登記始生效力的典型例子,就是法人之成立。下列情形都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土地之繼承:繼承開始時即取得,只是非經登記不得處分。 人事保證:應以書面為之。 婚約:不須登記。 五、社員總會與決議門檻 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董事會不是最高機關。財團沒有社員,因此沒有社員總會,財團的意思是依捐助章程或遺囑決定。 事項決議門檻 一般總會決議除另有規定外,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 變更章程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社團解散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判斷門檻時,先看分母是「全體社員」還是「出席社員」。「過半數」不含剛好一半,「以上」包含本數。 六、總會決議的瑕疵 瑕疵類型效力救濟 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得撤銷(撤銷前仍有效)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得請求 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無效當然無效,不須法院撤銷,也沒有三個月期間的問題 召集程序違法時,即使出席人數達到法定門檻,也不能補正程序的瑕疵,該決議仍屬社員得請求法院撤銷的決議。這種決議不是「不成立」,也不是「無效」或「效力未定」。 七、解散、清算與賸餘財產歸屬 解散不等於法人格立即消滅。法人解散後應進行清算,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的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因此,法人格於清算終結時才喪失,而不是在解散時、開始清算時或宣告破產時。 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清償債務後的賸餘財產依下列方式歸屬: 依章程的規定,或總會的決議。 以公益為目的的法人解散時,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的團體。 沒有法律或章程的規定,也沒有總會的決議時,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法人住所所在地之慈善機構」不是民法規定的歸屬對象。 常考陷阱 「法人與自然人享有完全同樣的權利」、「自然人能享有的權利,法人均能享有」:錯。專屬於自然人的權利義務,法人不能享有。 「只有民法有法人制度」、「國家並非法人」:錯。其他法律也可以規定法人;國家是公法人。 「公法人不能成為私權主體」、「私法人不能享有公權」:兩者都錯。 「法人分為社團與組織/合夥/民間團體」:錯。民法上法人只分為社團與財團。 「公司是財團法人」、「公司是公益社團」:錯。公司是營利社團法人;財團不可能是營利的。 「財團不得以遺囑捐助成立」、「財團登記前不必得主管機關許可」、「財團主管機關為經濟部」:都錯。登記的主管機關是法人事務所所在地的法院。 「財團應登記出資方法」:錯。出資方法是社團的登記事項;財團登記的是財產總額。 「社團財團都可以設社員總會」:錯。財團沒有社員總會。董事兩者都應設,監察人兩者都得設,章程兩者都應有。 「董事應為一人並年滿20歲」、「數董事各僅能平均代表一部事項」、「國際貿易稅務不在董事代表範圍」:都錯。 「數董事執行事務須全體同意」:錯。原則上是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 「新任董事未辦變更登記前無代表權」:錯。新任董事已取得代表權;未辦變更登記只是法人不得以此對抗第三人。 「社團以董事會為最高機關」:錯。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 「召集程序違法的決議無效/不成立/效力未定」:錯。程序違法者得撤銷,內容違法者才是無效。 「內容違法者無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內容違法須聲請法院宣告無效」:錯。內容違法者當然無效。 「法人於解散時/清算時/破產時喪失法人格」:錯。法人格於清算終結時才消滅。 「賸餘財產歸屬慈善機構」:錯。最後歸屬的是地方自治團體。 記憶口訣 「社團看人,財團看財;公司營利是社團,財團無會無出資。」 「設立登記才出生,變更未登不對抗;執行過半,代表各董。」 「改章過半出席四分三,解散全體三分二;程序三月可撤銷,內容違法當然無效。」 「清算終結才死亡,章程總會分財產,無則歸給地方自治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