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租賃的成立:租賃為諾成、不要式的債權契約;不動產租期逾一年未立字據,視為不定期限租賃,而非無效。 分清出租人的交付、保持、修繕、稅捐義務,以及承租人的保管義務與轉租限制。 熟悉危及安全的終止權、買賣不破租賃、默示更新及定期耕地租賃的終止事由。 區別使用借貸的「返還原物」與消費借貸的「返還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並熟記使用借貸雙方權義。 注意約定利率上限及高利借款提前清償的期間與預告規則。 核心觀念 一、租賃的成立與不動產租賃之書面要求 租賃是出租人以物租與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契約,屬於債權契約,不是物權契約。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不以交付租賃物、支付租金或押租金為成立要件,也不以書面為必要,口頭約定亦可。租金不以金錢為限,出租人也不必是所有權人,出租他人之物並非當然無效。 依民法第422條,不動產租賃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租賃。口頭約定房屋租期兩年,並非契約無效或不生效力,也不是自動縮短成一年定期租賃,而是成立不定期限租賃。此規定以「逾一年」為界,恰好一年並不在內。 銀行保管箱供客戶放置物品,客戶取得箱體空間的使用並支付費用,屬租賃契約;不能只因名稱有「保管」二字,就判斷為寄託或委任。 二、出租人與承租人的主要義務 事項原則與例外 交付與保持出租人應交付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的租賃物,並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此狀態。 稅捐就租賃物應納的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 修繕原則由出租人負擔;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依其約定或習慣。 保管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租賃物;這是承租人的義務,不是出租人的義務。 租金便宜,不代表承租人當然承擔修繕義務;未約定且無習慣時,仍由出租人負擔。出租人負修繕義務時,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逾期仍不修繕,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請求出租人償還費用或從租金中扣除。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其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的安全或健康時,即使承租人訂約時已知瑕疵,或已拋棄終止權,仍得終止契約。租賃是繼續性契約,已履行一段期間後,應以「終止」向將來消滅契約;明知海砂屋仍承租,不得主張撤銷,也不是主張解除,租賃物為特定房屋,亦不能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三、轉租、買賣不破租賃與默示更新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他人,一部轉租或全部轉租均同,這是一般原則。例外僅限於租賃物為房屋時:除有反對約定外,承租人得將房屋一部分轉租他人;房屋全部轉租仍須承諾。因此,題目若泛稱「租賃物」並說「未經承諾,原則上不得將一部分轉租」,是正確敘述。承租人違法轉租,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依民法第425條,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租賃契約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即「買賣不破租賃」。房客租屋一年並已入住,房東中途將房屋賣給他人,新屋主須繼受租約,不得要求房客於租期屆滿前搬遷。但未經公證的不動產租賃,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此項保護。 租期屆滿後,承租人仍為使用、收益,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稱為默示更新。繼續居住而房東照收租金,是典型情形;不是原定期租約再延長相同期間,也不是租賃關係消滅。成為不定期租賃後,終止仍須遵守法定預告期間等規定,房屋租賃另有出租人收回房屋的法定限制,出租人不得隨時任意終止。 四、定期耕地租賃的終止 耕地定期租賃,出租人於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始得終止契約: 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繼承人無耕作能力。 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而不為耕作,繼續一年以上。 承租人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他人。 租金積欠達兩年之總額。 判斷時須抓住原因、期間與金額:「因不可抗力」不為耕作,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不是終止事由;欠租則看累積金額是否達兩年租金總額。 五、使用借貸與消費借貸的區別 比較項目使用借貸消費借貸租賃 契約重點以物交付他方,約定他方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所有權,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以物供使用、收益,須支付租金。 所有權借用人不取得所有權。借用人取得所有權。承租人不取得所有權。 返還標的原物。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原物。 典型例子車廠借代步車、借紅酒陳列後返還原瓶。借款後返還等額金錢。租屋、銀行保管箱。 物品是否可以消耗,並非唯一判準。紅酒雖可飲用,但約定僅供裝飾、半年後歸還原瓶,且未約定對價,即為使用借貸,而非消費借貸、租賃或贈與。至於「移轉代替物所有權、返還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的定義,是消費借貸,不要與消費寄託混淆。 六、使用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 保管注意: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借用物,不是「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也不是「一般人的注意」。 使用方法:依約定方法使用;未約定時,依物的性質使用。非經貸與人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 費用:借用物的通常保管費用由借用人負擔,借車使用的油料費亦由借用人負擔,除非另有約定。 返還時期:約定期限者,期限屆滿返還;未定期限者,依借貸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原車修好,借用代步車的目的已完成,即應返還。 終止事由:借用人死亡,貸與人得終止契約,不是契約當然消滅。 貸與人責任:使用借貸為無償契約,貸與人須故意不告知借用物瑕疵,致借用人受損害,才負賠償責任;僅有過失者不負此責任。 使用借貸只是債權關係,不能對抗其後取得所有權的第三人。貸與人將土地出賣並移轉登記,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均屬有效;新所有權人得依所有權請求借用人返還,借用人不能主張「買賣不破借貸」,因為買賣不破租賃只適用於租賃。 七、消費借貸的利息與提前清償 應付利息的債務,利率可由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依現行民法第205條,約定年利率超過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舊法規定為「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無論依新法或舊法,「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利息無請求權」都是錯誤寫法。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過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此項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百分之十二是提前清償門檻,百分之十六是約定利率上限,兩者不可混用。 常考陷阱 「口頭約定兩年房屋租約無效、不生效力或變成一年定期」:均錯,應為不定期限租賃。 「租賃屬物權契約」「須交押租金才成立」:均錯,租賃是諾成的債權契約。 「房屋租期逾一年未立書面,契約無效」:錯,效果是視為不定期限。 「承租人原則上可將租賃物一部轉租」:錯,原則須經承諾;只有房屋一部轉租且無反對約定時才是例外。 「房東不修繕,房客只能終止,不能自行修繕扣租金」:錯,催告後逾期不修繕,可自行修繕並請求償還或從租金扣除。 「租金便宜,未約定時由房客修繕」:錯,租金高低不影響修繕由出租人負擔的原則。 「出租人負善良管理人保管義務」:錯,善管保管是承租人的義務。 「明知海砂屋,只能撤銷或解除」:錯,危及安全或健康,即使知情仍得終止。 「房東中途賣屋,新屋主可要求房客搬走」:錯,已交付占有的租約對受讓人繼續存在。 「租期屆滿照收租金,原定期租約繼續」或「出租人可隨時任意終止」:錯,應為不定期限租賃。 「因不可抗力不耕作一年以上,出租人得終止耕地租約」:錯,須「非因不可抗力」。 「借用人以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或一般人注意保管」:錯,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 「通常保管費用由貸與人負擔」「貸與人過失不告知瑕疵須賠償」:錯,費用由借用人負擔,貸與人限於故意。 「借用人得以買賣不破借貸對抗新所有人」:錯,使用借貸不能對抗受讓人。 「高利借款須滿兩年才能提前還本」:錯,經過一年即可,並須一個月前預告。 記憶口訣 「不動產逾年無字據,視為不定期;期滿續用不反對,默示不定期。」 「租賃不破買賣後,借貸遇賣就得走。」 「耕地四終止:死無繼、非不可抗一年荒、轉租、欠兩年。」 「使用還原物,消費還同類;借用善管、費用自付、死亡可終止、故意才賠償。」 「利息十六限;逾十二、一年過、一月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