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變更後的費用,增加的不得向旅客收取,減少的應退還旅客。 旅客不同意變更而終止契約,與旅遊未完成前任意終止契約,兩者的法律效果不同,須分開判斷。 旅遊營業人有兩項協助義務:旅遊中發生事故時的必要協助,以及安排購物所生瑕疵的協助處理。 寄託人請求返還與受寄人提前返還適用不同規則;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為消費寄託。 旅店主人對客人攜帶物品負通常事變責任,但有法定免責事由。 核心觀念 一、旅遊內容的變更:原則禁止,例外允許 旅遊營業人應依約定提供旅遊服務,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營業人不能只因改變行程較方便或較有利,就主張可以隨時變更。作答時,先檢查是否具備「不得已之事由」,再判斷變更後的費用及旅客權利。 變更後的情形法律效果 旅遊費用增加旅遊營業人不得向旅客收取增加的費用。 旅遊費用減少旅遊營業人應將減少的費用退還旅客。 旅客不同意變更旅客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 規則的重點是:營業人即使有不得已的事由,仍不能把增加的費用轉由旅客負擔,節省下來的費用則應返還。旅客也不必被迫接受變更後的內容。 「墊付返程費用」與「最終負擔返程費用」是兩回事。旅客請求營業人墊付費用送回原出發地後,應於到達後附加利息償還。此外,終止契約不等於全部旅遊費用都要退還。已經提供的旅遊服務不能忽略,所以不能由終止權直接推論出可以取回全部已付費用。 二、旅客的任意終止權與損害賠償義務 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生的損害。這項任意終止權不以營業人違約為前提,也不必先取得營業人同意。旅客任意終止時,也可以請求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到達後同樣須附加利息償還。 作答時應把「能否終止」與「終止後是否須賠償」分開判斷。旅客有權隨時終止,不代表可以毫無代價地退出;反過來,也不能因為終止可能須賠償,就認為旅客不得終止。 終止情形判斷重點 旅客不同意營業人因不得已事由所作的變更得終止,並得請求營業人墊付費用送回原出發地,到達後附加利息償還。 旅遊未完成前,旅客任意終止得隨時終止,但應賠償營業人因終止而生的損害。 三、事故與購物瑕疵的協助義務 旅客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的事故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為必要的協助及處理。這項義務同時涵蓋人身與財產事故,不能限縮為只有受傷、生病才須協助。 如果事故是因不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的事由所致,協助處理所生的費用由旅客負擔。所以「營業人有協助義務」與「營業人負擔所有費用」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旅遊營業人安排旅客在特定場所購物,所購物品有瑕疵時,旅客得於受領所購物品後一個月內,請求旅遊營業人協助處理。要件有三:營業人安排、在特定場所購物、物品有瑕疵。期間從「受領物品後」起算。 這裡規定的是協助處理義務,不能改寫成旅遊營業人就是出賣人,或必須無條件退款、換貨。 四、寄託物的使用與返還 寄託是以保管物品為目的的契約。受寄人非經寄託人同意,不得自己使用或使第三人使用寄託物。這是「原則禁止、經同意即可使用」的規定,並不是絕對禁止。 返還規則要先區分是哪一方提出返還: 提出返還的一方規則 寄託人請求取回返還期限雖經約定,仍得隨時請求返還寄託物。 受寄人主動返還,未定期限得隨時返還寄託物。 受寄人主動返還,已定期限原則上不得提前返還;但有不得已之事由時,得於期限屆滿前返還。 雙方的地位並不對稱。寄託人可以隨時取回自己的物品;受寄人既已承諾保管到一定期限,原則上就應依約保管,只有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能提前返還。 五、金錢寄託:推定為消費寄託 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其為消費寄託。消費寄託的特點是受寄人取得寄託物的所有權,之後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不必返還原來交付的同一物。 「推定」不是「視為」。推定可以用反證推翻,所以不能說金錢寄託在法律上一律屬於消費寄託。選項若把「推定」換成「視為」,就是錯誤敘述。 六、旅店主人對客人攜帶物品的責任 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客人所攜帶物品的毀損、喪失,負通常事變責任。即使主人沒有故意或過失,原則上仍須負責,責任比一般受寄人的過失責任更重。 但毀損、喪失如果是因下列原因所致,主人不負責任:不可抗力、物品本身的性質,或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從、來賓的故意或過失。 另外,客人的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若沒有報明物品的性質及數量並交付保管,主人原則上不負責任。 責任類型內容旅店主人是否負此責任 故意責任只有故意才須負責否,責任比這更重 抽象輕過失責任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即須負責否,責任比這更重 通常事變責任沒有過失也須負責,但不可抗力等事由可以免責是 不可抗力責任連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也須負責否,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責事由 常考陷阱 「旅遊營業人隨時得變更旅遊內容」:錯在漏掉「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的限制。 「變更後增加的費用可以向旅客收取」或「減少的費用旅客不得請求退還」:兩者都錯。正確是增加的不得收取,減少的應退還。 「旅客不同意變更時得終止契約,但不得請求送回原出發地」:錯。旅客得請求營業人墊付費用送回原出發地,但到達後要附加利息償還,所以不是免費。 「因變更旅遊內容,旅客得隨時終止並請求返還全部旅遊費用」:錯。不能由終止權直接推出全部退費。 「旅客既得隨時終止,就不必賠償」:錯。任意終止權與損害賠償義務同時存在。 購物瑕疵的期間:從「受領所購物品後」一個月內,不是從發現瑕疵時起算,期間也不是其他長度。 「旅遊中的事故,營業人只須協助身體事故」:錯。身體或財產上的事故都要協助。 「受寄人即使經寄託人同意也不得使用寄託物」:錯。法律禁止的是「未經同意」的使用。 「已約定返還期限,寄託人就不得提前請求返還」:錯。寄託人仍得隨時請求返還。 「定有期限時,受寄人即使有不得已之事由也不得提前返還」:錯。有不得已之事由時可以提前返還。 「寄託物為金錢時,視為消費寄託」:錯。正確用語是「推定」。 旅店主人的責任:是通常事變責任。故意責任、抽象輕過失責任都太輕;不可抗力責任則太重,因為不可抗力是免責事由。 記憶口訣 旅遊變更:「不得已才可改,增不收、減要退;不同意可終止,墊款送回加息還。」 旅客終止:「未完成前隨時終止,終止可以、損害要賠。」 寄託返還:「寄託人隨時取,受寄人守期限;不得已可早還,金錢推定(不是視為)消費寄。」 住宿攜物:「旅店負責到事變,不可抗力可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