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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等計算、婚約、結婚離婚與同居義務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29
親等計算、婚約、結婚離婚與同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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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親等先分直系、旁系:直系數世代,旁系上數至同源再下數至對方;姻親只有法定三種類型,不能無限延伸。 婚約只須當事人自行合意,不得請求強迫履行;訂婚贈與物返還、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上損害賠償的要件各不相同。 掌握現行訂婚17歲、結婚18歲,登記婚三要件,以及禁婚親、婚姻無效與得撤銷的區別。 區分兩願離婚的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熟記裁判離婚事由及請求期間。 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但命同居之裁判不得強制執行,直接強制與罰鍰、怠金等間接強制都不可以。 核心觀念 一、血親親等與姻親範圍 依民法第968條,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每一世代為一親等;父母、子女為一親等,祖父母、孫子女為二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對方,以總世代數為親等數;己身不另算一代。 關係計算親等 兄弟姊妹自己→父母(1),父母→兄弟姊妹(1)旁系二親等 叔姪、姑姪、舅甥、姨甥自己→父母→祖父母(2),祖父母→叔姑舅姨(1)旁系三親等 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自己→共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2),再下數至對方(2)旁系四親等 依民法第969條,姻親僅有三類: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例如姊夫、姑丈、舅媽(血親之配偶),配偶的兄弟姊妹(配偶之血親),連襟、妯娌(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均屬姻親。夫妻彼此是配偶,不是姻親;叔姪、舅甥是血親。 判斷技巧:從一方出發,只能依上述三種路徑走到對方。例如岳父與女婿是「血親之配偶」,女婿與小舅子是「配偶之血親」;但岳父與女婿的姊姊,是「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不屬三類之一,沒有姻親關係。 姻親的親系與親等,依其所連結的血親關係定之。姻親關係因離婚或結婚經撤銷而消滅;配偶死亡則不當然消滅。自然血親關係及因血親而生的扶養關係,不因離婚而消滅。 二、婚約:成立、解除與金錢請求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只要雙方合意即生效力。不須書面、交換戒指、宴客或戶籍登記,也不能由父母代訂。現行男女均須滿17歲始得訂定婚約;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舊法曾規定男17歲、女15歲,與現行法不同。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為擔保結婚而約定的違約金,因間接強迫結婚、違反婚姻自由,不得請求。一方於訂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屬他方得解除婚約的法定事由。 請求類型判斷重點 訂婚贈與物返還(如聘金)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不以他方有過失為要件,請求的一方縱使對解除有過失,仍得請求。 財產上損害賠償依法解除婚約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例如訂婚宴支出。無正當理由違反婚約者,也應賠償他方所受損害。 精神上損害賠償受害人須無過失,且受有非財產上損害,才可請求相當金額。 解除婚約的損害賠償以他方有過失為前提;請求方本身也須無過失。因此,雙方均有過失時,彼此都不能請求賠償,沒有「過失相抵」的問題。上述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若雙方已結婚,之後再裁判離婚,並非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因此不得以離婚為理由請求返還聘金。 三、結婚要件、禁婚親與婚姻效力 現行男女均須滿18歲始得結婚。結婚年齡與成年年齡相同,因此已無「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規定。 自民國97年5月23日起,結婚改採登記婚主義,要件為:書面、2人以上證人簽名、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公開儀式、宴客及公證都不是要件,我國也不是兼採儀式婚與登記婚。 修法理由包括: 儀式婚的公示效果薄弱,容易衍生重婚。 公開儀式的認定常生爭議。 離婚採登記,若結婚未登記,須先補辦結婚登記才能離婚,造成不合理現象。 「減少婚外情」並非修法理由。 依釋字第748號意旨,立法者為維護基本倫理秩序,得規範最低結婚年齡、禁婚親、一夫一妻、婚姻義務等事項。但性別限制、社經地位相當、必須繁衍後代,都不得作為結婚條件。 禁婚範圍重點 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均不得結婚;直系姻親即使姻親關係消滅,仍不得結婚。 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原則禁止;但因收養而成立的四親等、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例外得結婚。二親等的養兄妹不在例外範圍內。 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且輩分不相同禁止結婚;必須同時符合「五親等內」與「輩分不同」兩個條件。 常見判斷如下: 表兄妹、堂兄妹為旁系血親四親等,不得結婚;六親等堂兄妹亦屬禁婚範圍。 與養父的親生女兒,屬收養所生的旁系血親二親等,不得結婚。 因父母再婚而成為繼兄妹,彼此沒有血親關係,得結婚。 舅媽與外甥為三親等旁系姻親,輩分不同;舅舅死亡後姻親關係仍存在,因此不得結婚。 前妻之姊姊,因離婚而姻親關係消滅;縱使姻親關係仍存在,也是輩分相同的二親等旁系姻親,因此可以結婚。 效力情形 無效不具備書面、證人、登記等法定方式;違反禁婚親;重婚或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得撤銷未達結婚年齡;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詐欺或脅迫的撤銷,須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6個月內向法院請求。 重婚時,前婚仍有效,後婚無效。例外是後婚雙方善意且無過失,信賴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 婚姻無效時,受害人得向有過失的一方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受害人無過失者,並得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此外,婚姻無效準用離婚時的贍養費及財產取回、剩餘財產分配規定。因此,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得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贍養費則須以無過失一方因此生活陷於困難為要件。被重婚欺騙但仍有豐厚收入者,不得請求贍養費。 四、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 兩願離婚須雙方有真正的離婚合意,這是實質要件。形式要件為書面、2人以上證人簽名、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不須公開儀式。 裁判離婚的法定事由包括: 重婚。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不堪同居之虐待。 對他方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直系親屬虐待,致不堪共同生活。 惡意遺棄他方,且在繼續狀態中。 意圖殺害他方。 有不治之惡疾。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生死不明已逾3年。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 此外,若有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也可以請求離婚。生死不明「1年」不符合法定事由。 事由不得請求離婚的情形 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有請求權的一方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6個月;或自情事發生後已逾2年。 意圖殺害他方、因故意犯罪受逾6個月有期徒刑確定知悉後已逾1年;或自情事發生後已逾5年。 不治之惡疾等其他事由沒有上述行使期間限制。 判決離婚後,無過失的一方若因此生活陷於困難,即使他方也無過失,仍得請求相當贍養費。贍養費與剩餘財產分配,都不以義務人有過失為前提。 五、同居義務與其他婚姻普通效力 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但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同居涉及人身自由與人格尊嚴,因此命夫妻同居的裁判不得強制執行。不能直接強制,也不能以怠金、罰鍰、拘提管收等間接強制方式逼迫履行。 事項正確規定 冠姓夫妻各保有本姓;以書面約定冠配偶之姓者,仍須向戶政機關登記。 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法院裁定前,以共同戶籍地推定為住所,而不是「視為」住所。 日常家務代理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一方濫用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與是否登記無關。 常考陷阱 「姊夫、姑丈是三親等血親」:錯。他們是血親之配偶,屬姻親。叔叔才是三親等旁系血親,表妹則是四親等旁系血親。 「姻親的親屬都是姻親」:錯。只能套用法定三類,例如岳父與女婿的姊姊間沒有姻親關係。夫妻之間也不是姻親。 「離婚後禁婚限制全部消滅」:錯。離婚會使姻親關係消滅,但直系姻親仍不得結婚。 「五親等內旁系姻親均不得結婚」:錯。還須符合輩分不同的條件。 「繼兄妹不得結婚」:錯。繼兄妹沒有血親關係,可以結婚;二親等養兄妹則不可以結婚。 「男17歲、女15歲可訂婚」「女16歲可結婚」「未成年人結婚須父母同意」:都是舊制。現行為訂婚17歲、結婚18歲。 「結婚須公開儀式、公證,或兼採儀式婚」:錯。現行只採登記婚。 「未達結婚年齡或被脅迫結婚,婚姻無效」:錯。這兩種情形屬得撤銷。 「訂婚須書面、交換戒指或登記」:錯。只須當事人自行合意;婚約也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可請求婚約違約金」:錯。違約金約款不得請求;但可以請求返還聘金、賠償財產上損害,受害人無過失時也可以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 「對解除婚約有過失者不得請求返還贈與物」:錯。贈與物返還與過失無關;損害賠償才以他方有過失為前提。 「雙方均有過失時,可以主張過失相抵」:錯。雙方均有過失時,彼此都不能請求賠償。 「裁判離婚後可請求返還聘金」:錯。裁判離婚不是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 「重婚時前婚、後婚都無效」:錯。原則上前婚有效、後婚無效。受害人若收入豐厚、生活未陷於困難,不得請求贍養費。 「離婚合意是形式要件」「兩願離婚須公開儀式」:錯。合意是實質要件;形式要件只有書面、二證人簽名及登記。 「生死不明滿1年可訴請離婚」:錯。須逾3年。不治之惡疾沒有請求期間限制。 「同居裁判不得直接執行,但可以罰鍰促其履行」:錯。同居裁判一概不得強制執行。 「住所協議不成時,以共同戶籍地視為住所」:錯。應聲請法院定之,法院裁定前只是推定為住所。 「冠姓無須登記」「家務代理權限制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都錯。冠姓須登記;家務代理權限制則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記憶口訣 親等:直系數世代,旁系上加下;叔三、表四、兄弟二。姻親:血配、配血、配血配,多走一步不是親。年齡:訂婚十七、結婚十八。結婚與兩願離婚形式:書面、雙證、登記。禁婚:直系全禁,旁血六內,旁姻五內不同輩。離婚期間:重婚、性交「六月、二年」;殺害、故罪「一年、五年」;生死不明滿三年。同居:有義務,無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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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民法規定,叔與姪屬於幾親等之血親? (A)一親等血親 (B)二親等血親 (C)三親等血親 (D)四親等血親
  2. 下列何人為甲之三親等血親? (A)甲的姊夫乙 (B)甲的表妹丙 (C)甲的叔叔丁 (D)甲的姑丈戊
  3. 23 下列何者並非為裁判離婚之事由?(A)重婚 (B)有不治之惡疾 (C)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 6 個月確定 (D)生死不明已滿 1 年
  4. 34 關於結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B)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
  5. 29 有關兩願離婚的形式要件,下列何者不屬之? (A)雙方離婚意思表示合致 (B)須以書面為之(C)應有 2 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D)須...
  6. 49 下列關於結婚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一人不得同時與 2 人以上結婚 (B)直系姻親不得結婚 (C)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 2 人以上...
  7. 16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意旨,為維護基本倫理秩序,就婚姻制度,立 法者得規範下列何者? (A)性別限制...
  8. 29 甲與乙訂定婚約,除甲交付聘金外,並約定違約之一方應給付他方違約金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未 料乙於訂婚後,又...